当事人订立合同,包括要约和承诺2个阶段。法律上一般将一方提出订约提议的行为称为要约,将另一方最后表示同意的行为称为承诺。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要 约
1.要约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①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如买卖合同一般应具备标的、数量、价格3个要素;③要约必须表明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案例4-3】 A市糖厂向B市农场发出一封电传:欲购买农场1吨甘蔗,价钱按去年购买该农场甘蔗的价格计算,如果同意,请于5日内回复。问:该电传是否属于要约?
某商店中标明一块手表的价格为1600元。问: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
【解析】 这两项均属于要约,满足要约成立须具备的3个要件。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广告是否构成要约?广告分为2类,一类是悬赏广告,另一类是商业广告。前者是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将给予一定的报酬。因为内容明确、肯定,一般视为要约。商业广告一般不是要约,但是如果内容明确、肯定,也视为要约。
【案例4-4】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2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0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问:该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解析】 由于广告的内容明确、肯定,因此属于要约。
3.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内容包括:①口头形式的要约,对方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②以书面形成发出的要约,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时生效;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但要约还未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时又收回其要约。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收回其要约。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案例4-5】 A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向B建材商发出电传:欲购买10万吨钢材,并声明对方的报价是为了计算承包大楼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工程之用。A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5月5日B向A发电传:10万吨钢材,每吨4000元。A据以计算标价,于5月15日向招标人投标。5月20日B因市场钢材涨价,向A发电传:撤销5月5日的报价,10万吨钢材,每吨4600元。双方为能否撤销产生争议。5月31日招标人开标,A中标,遂即电传通知B:A接受5月5日报价。但B坚持5月20日的撤销。
问:B能否撤销5月5日的报价?
【解析】 B不能撤销5月5日的报价。因为A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已经告诉B建材商,报价是为了计算承包大楼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工程之用。5月5日B向A发的电传是要约,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会撤销的,所以A据以计算标价,于5月15日向招标人投标。这一行为视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所以,5月5日的要约是不得撤销的。(www.daowen.com)
5.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的法律约束力消灭。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丧失做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不再承担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义务。
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二)承 诺
1.承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在承诺后成为承诺人。其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有效承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做出。
第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第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要一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称为新要约。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按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期限的起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即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案例4-6】 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冰箱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冰箱,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冰箱已全部售完。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解析】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构成要约,承诺期限为7月30日前。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冰箱的行为构成承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逾期承诺,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即为新要约。
承诺迟延,即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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