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押的定义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从而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例如毒品、管制枪支。
(二)质权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三)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www.daowen.com)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①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案例3-5】 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1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问:丙有权主张质权吗?
【解析】 案例3-5中,丙有权主张质权。因为动产质押的出质人以其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于丙是善意的,不知道甲、乙共有该机械设备,不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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