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订立与限制

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订立与限制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向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该抵押财产的不知情买受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本案中,杨老板和老黄的抵押合同没办理登记,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将争议财产判给王女士。

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订立与限制

(一)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④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权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www.daowen.com)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向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该抵押财产的不知情买受人主张行使抵押权。

【案例3-3】 老黄是从事肉制品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最近资金紧张,就向杨老板借款30万。杨老板提出要有担保,老黄以自己的生产设备和冷库里半成品为抵押。于是两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如果老黄3个月后不能偿还30万元,杨老板就以该生产设备和半成品实施抵押权。5个月后,老黄还没还款。杨老板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台商王女士手持申请和证据,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1个月前老黄已经把同一批设备和半成品卖给她了,她已付清了货款,所以王女士要求判令这些物品归自己所有。问:王女士的主张是否合法?

【解析】 《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持有的属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动产抵押,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杨老板和老黄的抵押合同没办理登记,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将争议财产判给王女士。杨老板只能再去找老黄还债。如果他们办理了抵押登记,老黄要卖这些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杨老板同意,然后杨老板可从老黄得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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