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3-2】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李红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李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乙还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向甲设定了抵押。债权到期后,甲放弃了对乙的房屋的担保物权,直接要求李红承担责任,偿还其60万元债权及相关费用。问:李红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李红作为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是甲对乙享有的60万元债权。这个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后,债权人应该先找李红还是先变卖乙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所以,应该先变卖乙的房屋进行受偿。但是债权人甲放弃了对乙的房屋的担保物权,直接要求李红承担责任,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应该先评估一下乙的房屋的价值,假设价值还是30万,那么李红只需要对剩余的30万债权及相关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www.daowen.com)
(三)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变更内容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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