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证方式及相关规定:连带保证责任与先诉抗辩权限制

保证方式及相关规定:连带保证责任与先诉抗辩权限制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通过前述分析,应当认定为张信芳对杨丽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及相关规定:连带保证责任与先诉抗辩权限制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否则,一般保证人就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www.daowen.com)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案例3-1】 杨丽凤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吴国忠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吴国忠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保证人张信芳(杨丽凤之母亲)在该借条上签署了“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意见。还款期限届满后,杨丽凤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吴国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丽凤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保证人张信芳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2项判断原则:①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②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该批复确立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原则是以“不”和“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的。

具体到本案来看,吴国忠、杨丽凤、张信芳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张信芳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而只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通过前述分析,应当认定为张信芳对杨丽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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