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避免表见代理法律风险的注意事项

避免表见代理法律风险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其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詹乙代詹甲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构成表见代理。

避免表见代理法律风险的注意事项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例2-5】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甲公司到餐厅前去结账时,发现乙辞职后仍在该餐厅签单3次,这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甲公司拒付乙这3次签单的餐费。问:甲公司是否可以拒付?

【解析】 乙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虽然乙辞职后代理权消灭,但是丙餐厅不知道,而且根据以往的业务习惯,有理由相信乙仍然有代理权,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乙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承担后可以向乙追偿。

结合实践,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有: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授权不明;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⑤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www.daowen.com)

表见代理行为成立的,订立的合同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其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案例2-6】 詹甲系聂某之子。原四川省宜宾市某临街门面房屋,属聂某母子四人的共有财产。1995年,宜宾某建设单位因修建综合楼拆除该房,并在原址向被拆迁人聂某母子返还了新门面房。1997年3月1日,聂某及其子詹乙、詹丙三人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由李某出资40万元购买聂某母子所有的门面房屋。因詹甲在外经商,詹乙在卖房协议上代为签名。此后,李某向聂某等人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聂某将房屋交付李某使用至今。2001年4月,李某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证书。8月,詹甲以其母和两个兄弟无权处分其共有房产,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聂某等人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另外,詹甲虽长期在外经商,但每年春节都返乡探家。问: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解析】 聂某、詹乙、詹丙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已实际履行。詹乙代詹甲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构成表见代理。购房人李某并不知道詹乙没有代理权,更不知道詹甲不同意出卖共有房,属于善意第三人。詹甲虽在外经商,但每年春节返乡,应知道卖房一事。李某系善意有偿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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