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无权代理一般指的是狭义上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包含以下构成要件:①行为人既没有法定的或意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③第三人需为善意且无过失。
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此处的“追认”是指事后承认某行为有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即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撤销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则合同归于无效。
【案例2-4】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1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www.daowen.com)
【解析】 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无权代理的追认。
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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