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本案中,乙到A市后患急症卧病在医院,不能行使代理职责,在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托丙,所以不符合复代理的形成条件。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www.daowen.com)
【案例2-3】 甲委托好友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乙到A市后患急症卧病在医院,无奈之下转托给朋友丙来负责水果售卖事宜。当时该种水果市价4元/千克。丙为图省事而想尽快卖掉,即以2元/千克迅速出手。结果,10吨水果在半日内销售一空,但甲亏本严重。问:甲的损失向谁主张赔偿?
【解析】 甲的损失向乙主张赔偿。因为乙作为代理人转托丙未构成复代理,复代理要求,一般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即使在紧急情况下,要求只有“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时,才可以先转托,后告知。本案中,乙到A市后患急症卧病在医院,不能行使代理职责,在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托丙,所以不符合复代理的形成条件。由于丙不负责任,给甲造成损失,所以甲可以向乙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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