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在司法实践中,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3种。
①自己代理。例如,甲代理饼干厂采购面粉,在未告知被代理人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家积压的面粉卖给饼干厂。
②双方代理。例如,甲代理饼干厂采购面粉,在未告知被代理人的情况下,接受乙面粉厂的委托销售面粉,于是一人代理双方签订面粉买卖合同。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www.daowen.com)
【案例2-2】 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草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料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了,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问: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
【解析】 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卖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了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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