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2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这一点区别于合伙企业,适用于《民法通则》。
(二)个人合伙的设立
第一,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三)个人合伙的经营
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个人合伙的加入
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关于入伙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五)个人合伙的退出
个人合伙的退出,又称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原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关于退伙的法律要求,依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合伙人退伙,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书面合伙协议处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六)个人合伙的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包括合伙财产的构成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2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对合伙的共有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以实现成立合伙的目的,在合伙人之间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生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出资少服从出资多者的原则决定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事宜。
(七)盈余分配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www.daowen.com)
(八)个人合伙的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案例1-3】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三人决定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并很快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5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始营业,由于三人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三人轮流跑生意,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2003年的一天,当张某开车到外地跑生意时,由于多日来疲劳过度,发生车祸,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共计损失1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违章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担大部分损失。由于三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所以事故发生后一直停运,租赁公司每月该交的款项也就一直没再交,为此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和刘某催要欠款。李某和刘某思量再三后找到张某的妻子协商如何偿还汽车租赁公司欠款的事。张某妻子当下表示办理丧事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张某现在已经去世,因此张家既不要汽车也不再偿还汽车欠款,今后一切有关车辆运营的事都与张家无关。问:张妻可以要求刘某和李某共同赔偿张家遭受的损失吗?张家应承担支付汽车租赁欠款吗?
【解析】 张某和李某、刘某三人共同出资搞运输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个人合伙。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散伙时首先应当对全部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财产包括实物、金钱、债权和债务等。如果合伙人对合伙清算达不成一致,则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算。经过清算,如果合伙财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则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进行分配;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合伙人同样按照上述方法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担。由此可见,散伙时,在清算结果出来之前并不能确定每个合伙人究竟应享有多大权利或承担多大义务,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其中某个合伙人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自己损失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合伙事务可以有1名或数名合伙人具体执行,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每一名合伙人在执行职务时,都应当依法谨慎、善意地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超越相关职权范围,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财产损失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这说明其在履行职务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其本人的损失以及给合伙财产造成的损失最终都应当由其本人负责。
张某虽然因交通事故去世,但其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失。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以合伙人在家庭中的个人或共同财产继续清偿债务。本案张某等三人都是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也都应当以家庭共同财产对相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虽然张某已经去世,但如果其家庭还有共同财产,则张家仍应以该财产偿还汽车公司的欠款。
(九)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3种。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个人合伙不具备企业资格,二者的区别如下。
①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②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③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④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⑤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⑥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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