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是如何规定的。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代表人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1-2】 2013年1月6日、4月8日,潘某分别向刘某出具借款金额为4万元、6万元的借条各1份。后潘某向刘某出具关于上述两笔借款的月利率为2%的说明1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12日。借款发生后潘某在上述2份借条上添加有“此款用于购买蟹苗、中网水产养殖合作社、东兴海镇”等字样。
潘某原系中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对外直接借款的权限。2013年5月2日中网合作社通过全体成员大会免去潘某理事长职务,重新选举刘亚锋为理事长;同月14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中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亚锋。因刘某未能收回上述借款,致起讼争。谁负有清偿责任?(www.daowen.com)
【解析】 本案中,潘某向刘某出具借条时虽系中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但这既不表示其当然具有代表公司对外借款的权限,亦不表示其不能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根据中网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不具有直接对外借款的权限。实际中潘某的对外借款行为也并未以中网合作社的名义。
另外按常理,刘某先后2次向潘某出借款项,如果认定共同借款人系潘某与中网合作社,应当要求中网合作社在借条上加盖印章或者出具借据、委托书等,应尽到善意相对人谨慎的注意义务。尽管刘某后来要求潘某在借条上添加了借款用途,由于添加时间的不确定、潘某身份的变化,加之并无证据表明借款之初,中网合作社有与潘某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等,不能认定中网合作社系本案涉讼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因此,潘某负有归还刘某借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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