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监管立法,保障市场秩序

加强监管立法,保障市场秩序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依法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通过法律界定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功能定位、服务范围以及参与主体的权、责、利等,明确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划清监管职责。因此,必须成立互联网金融协调委员会,明确牵头部门、协助部门,统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功能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混合监管模式。

加强监管立法,保障市场秩序

互联网金融既体现互联网、金融的普遍风险特征,又体现互联网金融自身风险叠加的特殊风险特征,再加上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种类繁多,已经呈现混业经营的态势,除具有共性风险外,各种模式风险表现也各不相同。当前,由于我国专门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滞后,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有效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因此,既要加快出台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谁来管”的问题,又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宽松的金融生态环境,监管政策宜粗不宜细,着力摒弃阻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依法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通过法律界定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功能定位、服务范围以及参与主体的权、责、利等,明确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划清监管职责。

其次,统筹完善和制定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创新变化快,对现行监管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诸多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必须成立互联网金融协调委员会,明确牵头部门、协助部门,统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必要时,重新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www.daowen.com)

最后,创建新型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充分体现“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其监管应遵循开放、包容、适度的原则,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前提下,鼓励其探索创新。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功能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混合监管模式。一方面,功能监管能按照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匹配不同的监管机构,如“电商+P2B”网络借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则由证监会监管等;另一方面,“功能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混合监管能够避免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其覆盖面更广,功能更强,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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