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决股权众筹风险的对策

解决股权众筹风险的对策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时,急需解决对策:小额豁免、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小额的证券发行免于发行核准程序。对股权众筹的公开发行予以豁免,有助于解决公开发行成本高于收益的尴尬困境,因此建议在《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修改时,增加小额豁免制度,以鼓励股权众筹的发展。

解决股权众筹风险的对策

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时,急需解决对策:小额豁免、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加强信息披露。

1.小额豁免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的严格要求和限制,不能契合股权众筹的特点和满足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制约着股权众筹的发展。那么是否存在在不增加发行成本的情况下给股权众筹以公开发行便利的途径?参考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小额豁免制度”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小额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小额的证券发行免于发行核准程序。参考美国相关立法,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3(b)条及之后相继发布的a条例和d条例中的规则504和规则505对于一定额度内的证券发行进行了免于注册的豁免,2012颁布的jobs法案也针对股权众筹规定了豁免规则,其规定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于发行人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众筹融资予以豁免。

股权众筹的特点是公开小额大众,希望从人数众多的小额投资者中汇集资金,非公开发行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而公开发行有受到现行相关法律的限制,且发行成本过高。对股权众筹的公开发行予以豁免,有助于解决公开发行成本高于收益的尴尬困境,因此建议在《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修改时,增加小额豁免制度,以鼓励股权众筹的发展。

2.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防范“资金池”的形成

众筹平台在筹集资金过程中,极易形成“资金池”,如缺乏监督容易诱使平台滥用资金,甚至引发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罪名。对此,建议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规定众筹平台所筹集的项目资金只能由第三方资金平台托管,防止其自行掌控资金池。(www.daowen.com)

3.加强信息披露

加强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众筹平台和融资企业对于项目开展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信息都应该及时披露,以利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其监督,减少众筹平台和融资企业侵害投资者的可能性。当然,过高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会增加股权众筹企业的融资成本,对此,可以参考美国jobs法案对于股权众筹财务信息分级披露的规定。jobs法案规定:当发行额度在10万美元以下时,发行人只需要提供最近一次完整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以及经发行人的主要行政人员确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财务报告;当发行额度在10万美元和50万美元之间时,发行人应提供独立的公共会计师按照专业标准和程序审核的财务报告;当发行额度超过50万美元时,发行人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jobs法案对于不同发行额度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了区别性规定,有助于在加强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中取得平衡。

4.加强投后管理

融资企业在融资完成实际经营过程中,是否按照之前的承诺使用资金,是否存在利用经营管理地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容易引发融资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融资企业除了将经营管理中的一定信息进行披露外,鉴于众筹投资者众多,投资额度小不一定能够或者有意愿参与到经营管理监督中,应该允许投资者推选代表参与投后管理中,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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