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法制建设上的创新必须要对我国目前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相关法规具有足够的认知和了解。为此有必要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发展建设中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要点进行了解和掌握,以便于更好地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法制创新。
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制创新必须要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因为它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全境及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同时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而宪法相关法是指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原则方面的法律,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是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和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籍法》《国徽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反分裂国家法》《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中有很多法制法规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发展,为此在法制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这些基本法做到基本的了解和掌握。
二、 民法、商法
民法和商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制建设中涉及最多的两个法律要点,尤其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人文交流和经贸合作当中。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一词在形式意义上可以指编纂成文的民法法典,在实质意义上也可以指民法部门,包括具有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等,如《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婚姻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均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简单而言,商法是与民法并列且互为补充的部门法。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既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还具有商事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因此商法可以看做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三、 行政法
行政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制度改革中重要的法律法规要点,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法律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四种。行政法的含义还包括两层关系,一是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二是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因此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种。其中一般行政法的法律法规包括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特别行政法是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因此行政法可以进一步说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 经济法
经济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对金融制度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产生和发展的,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其中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由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经济法的构成主要由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组成。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之后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企业和国家机关特别是负有经济职能的国家机关是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其中企业是市场主体,国家机关是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主体,同时行业协会等经济中介机构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的基础。
五、 社会法
社会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对社会保障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社会法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最为契合的法,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民商法和经济法主要调整一国的经济生活,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宪法和行政法主要规范国家的政治生活,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法也是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现行的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内容。
六、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对权益保障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其中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三方面内容。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六方面内容。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除了诉讼的一般原则以外,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还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并且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对投资贸易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如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八、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样也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对投资贸易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不同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制定的法律,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设立的申请经批准后,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以及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同时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明确,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提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商标法和专利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对知识产权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而言是调整商标因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活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商标事务所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注册、申请在先、诚实信用、自愿注册、集中注册和分级管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六项原则。其中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申请在先原则是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是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集中注册和分级管理原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原则是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www.daowen.com)
专利法是指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来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专门制定的法律。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而产生的一定社会关系,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其性质而言,专利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既是确立专利权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又是规定专利申请、审查、批准一系列程序制度的程序法;既是调整在专利申请、审查、批准和专利实施管理中纵向关系的法律,又是调整专利所有、专利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横向关系的法律;既是调整专利人身关系的法律,又是调整专利财产关系的法律。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获得专利的条件、专利代理、专利权归属、专利权的发生与消灭、专利权保护期、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转让和使用许可、专利权的保护等。
十、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对投资贸易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外资企业法是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中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包括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对外资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且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同时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并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十一、 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
票据法、担保法和保险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对权益保护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担保法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进而保障债权的实现,最终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的法律。主要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其中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其中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是指狭义的定义,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保险法按类型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四种:一是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般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二是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三是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英国的海上保险法以及日本的人身保险法等。在这种保险特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四是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十二、 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
证券法、合同法和信托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对金融保险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证券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也指有关调整证券的发行、买卖和其他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提供法律保证和限制的行为规范,以证券交易法为主,同时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证券的相关条款。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和规范证券总类、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包含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和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关合同问题。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的原则包括五方面: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三是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五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并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和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的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三、 海关法
海关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对海关监管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海关法是指关于海关管理进出口和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海关法是指调整海关管理活动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专门的海关法,也包括所有的海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海关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种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海关管理的所有规定。狭义的海关法是指一部单一的海关法,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一般包括海关的任务和职责、关税制度、进出口监管、对违章和走私行为的处罚、海关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海关法,主要内容包括海关的任务是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进出国境货运的监管和转运货物的监管。规定货物进出国境的验放办法,货物承运人和保管人对海关应负的责任等;进出口货物的报验、征税、保管和放行,规定货物的受、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报关、纳税以及货物保管人的责任;走私和违章案件及其处理。
十四、 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对知识产权转化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科技进步法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该法主要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的法。其中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主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并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五、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应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应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条例》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加快投资贸易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该条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是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条例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所缴税款超过原税负的部分按所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比例,分别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出口报关单和已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因税负增加而申请的退税原则上在年终一次办理;对税负增加较多的可按季申请预退,年度终了后清算;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事宜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办理,退税数额的计算、退税的申请及批准程序等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营业税的退税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税制改革创新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要点。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应交纳税款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的内容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2018年10月20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出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即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 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 2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 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 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 600元或4 800元定额扣除。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税制改革创新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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