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税收制度创新要点

税收制度创新要点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抓紧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这表明,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将会在未来一段时间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税收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及发展方式转变。因此,要更好地了解税收制度创新就必须对涉及税收的要点进行掌握和了解。在两种方式下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原规定照章征收。

税收制度创新要点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抓紧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截至到目前,我国五批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一直在积极努力探索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与此同时,对于税收制度改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其中对于税收制度要求“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这表明,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将会在未来一段时间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税收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及发展方式转变。因此,要更好地了解税收制度创新就必须对涉及税收的要点进行掌握和了解。

一、 集中汇总纳税

要了解“集中汇总纳税”制度首先要区分了解集中纳税、汇总纳税和集中汇总纳税三种模式的区别。(1)“集中纳税”是我国关税缴纳方法之一,指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合同货物集中向中央金库缴纳进口关税的一种方法,具体程序是进出口总公司向国外进口的合同货物一律根据国家有关税法和货款单据计算税款,并在向订货单位收取货款的同时将税款数额填写在收取货款的单据上,订货单位收到该项单据后,连同货款将税款一并通过银行划拨到总公司账户上。总公司再将税款汇总集中缴入金库。采用集中纳税方法,可以简化纳税手续,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同时也便于订货单位及时进行经济核算。(2)“汇总纳税”又被称为“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汇总纳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似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因此,汇总纳税的好处在于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客观上会加大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容易产生税收漏洞。(3)“集中汇总纳税”是指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海关可以对其一段时期内多次进出口产生的税款集中进行汇总计征的一种税收征管模式。集中汇总纳税是将传统的海关主导型税收征管模式转变为企业主动型的征管模式。在有效担保前提下,允许企业在规定的纳税周期内对已放行货物向海关自主集中缴付税款,海关由实时性审核转为集约化后续审核和税收稽核,按照“提速、增效”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税收征管手续,提高通关环节物流效率,缓解逐票征管的通关瓶颈,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二、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使用该项政策企业可以自主合理降低税负和成本,更有利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灵活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同时也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企业的又一重大利好,有利于增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加速产业聚集和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快速发展和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共性特点是“境内关外”,即国境以内、关区以外。国境类似“一线”,即货物进入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里并没有实际进入国内市场,而是在海关的保税监管下,按照税收政策不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线”内销是海关对监管边界的一个俗称,指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后的货物未直接出口而是销往国内市场,此时才算正式进口,即进入“二线”需要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关税[2016]40号文件针对的是区内加工贸易的货物,即所谓加工贸易,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一般在海关保税监管下,进口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工为成品后再复出口到境外。按照文件规定,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企业(即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出区发生内销情形的可以对关税的征收根据有利性进行选择申请,既可以选择按“一线”进境时对应进口料件的关税完税价格和税率征收关税,同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还可以在“二线”内销时按照制成成品关税完税价格和税率征收关税,但不需要缴纳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在两种方式下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原规定照章征收。例如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有一批原定计划出口国外的产品,因国际市场形势变化无法出口国外,则按照现行规定该企业可选择申请内销到国内市场,但需要按照最终产品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如属于试点企业,则该企业在申请内销国内市场时,可以选择按照最终产品申报或按照当初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原材料进行申报,通过综合测算申报价格和对应税率,最终选择缴纳税款较少的方式进行申报缴税,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三、 “三自一重”模式

“三自一重”模式是指“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企业登录关企共用平台客户端自主如实申报并主动纳税,海关信息系统对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自动审放一体作业,海关由实时性审核转为集约化后续稽核。报关企业先预估该票申报单子的税金(畅联已自制了预估税金的电子模板),勾选“自主报税”选项,填写预估税金金额,随后向海关系统发送相关申报信息,在极短时间内就可收到这票单子的最终放行信息,完成这票业务的通关手续。整个通关需时由原来的2天缩短至30分钟且全部由系统自动处理,无需关员人工审核,通关时效大大提升,不受海关工作时间的限制。同时,由于不需要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报关,对报关企业的工作绩效也有很大的提高。实现该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可以充分体现企业的自主,引导企业自主如实申报,企业自主选择汇总申报、自主报税、集中纳税等进一步优化通关便利环节,大大节省了通关所需的时间,通关效率提升95%以上,方便客户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完成通关手续。二是能够构建智能通关平台,开发多元化智能海关办事终端实现7×24小时“随时通”集聚改革合力,不受节假日和工作时间的限制,随报随放,特别对于一些应急订单的实时处理有极大的帮助。三是有助于提升企业权责对等意识,运用“守法便利”管理理念,引导企业自主如实申报,高资信企业还可享受优质通关服务。四是便于提高风险管理指向性,借助大数据处理方式提升事中和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外贸环境和秩序。五是可为企业节约付税环节成本。通关环节的自助化和自动化,包括客户付税的自动扣缴,完全由系统自动完成,帮助客户节约了人工付税的人力和时间成本,提高了付税的准确性。“三自一重”模式在准入条件上对企业、商品和缴税有严格的规定,一般企业必须是进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商品必须要经过海关的评估备案,缴纳方式必须是以电子支付方式进行,同时还要求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信用状况为高级认证的企业且3年内没有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记录以及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并且企业申报规范率要较高,具备自测、自报税款能力。

四、 多维自主担保

多维自主担保是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海关在自贸试验区率先探索的一种新模式,企业可以就多种、多票业务适用同一份担保,凭一份总担保一年内可重复滚动使用,大幅减少担保办理时间,提高担保资金利用效率,为企业减轻资金压力。担保放行是海关通关环节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原有模式下一家企业只能就一票业务申请办理一份担保,如果经常办理类似担保业务时,每一次都要重复办理担保手续,不仅耗时较长还影响通关效率,且担保资金利用不充分。为满足关区企业的不同需求,福州海关推出多维自主担保,企业可以就多种、多票业务适用同一份担保,凭一份总担保一年内可重复滚动使用,大幅减少担保办理时间,而且提高担保资金利用效率,为企业减轻资金压力。该模式的实施:一是能够实现全领域担保,包括企业提出的申请、海关评估、企业提供保证金或保函、海关在担保系统中备案、企业办理涉税担保业务时向海关申请使用该总担保、选择要适用的担保事务、担保部门在担保系统中扣减担保额度后出具的担保证明等全领域担保内容,企业只需办理通关担保手续即可。二是能够实现同业类的联合担保,包括企业协会、企业协商确定参与联合担保的成员、总额度、成员间的担保权利义务(包括每个成员适用额度和时间)和海关的初步评估,企业协会或协会成员联合提供保证金或保函及海关在担保系统中备案,企业办理涉税担保业务时向海关申请使用的总担保,包括担保事项、额度和期限、担保部门在担保系统中扣减担保额度后出具担保证明,企业据此办理通关担保手续。三是实行担保物的多元化。企业申请银行保函时可以与银行协商选择提供各种抵押物、质押物或政府财政支持,包括选择一部分进口货物作为质押物,银行凭此出具保函,海关凭银行保函放行货物。实施该措施能够大幅减少企业担保办理时间,提高担保资金利用效率,为企业减轻资金压力。

五、 启运港退税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指国内货物只要确认开始发往该港,即被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具体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同时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能够实现货物抵港即配载,配载即启运,启运即退税,能够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放管服改革、口岸市场活跃度和营商环境。该制度即实际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虽然港口位于国境内,但是却类似于单独关税区,进出区视为进出口,执行有别于境内的关税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对出口货物启运港退税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重新扩大了政策试点范围,优化了退税办理程序,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出口货物通关的速度。实施启运港退税的好处在于:一是能够有效缩短退(免)税时限。启运港退税出口企业从启运港或经停港加装出口货物在启运港或经停港报关出口启运后就能办理申报退(免)税,优于一般传统报关货物必须在离境出口后才能申报退(免)税,特别是取消了必须直航的限制,允许转关经停使出口企业可以适当选择船期和装载货物港口,便于享受退税政策红利。二是能够提高出口货物集装箱周转效率,便于出口企业选择更符合经营实际的中转口岸,有效带动当地报关代理、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保险航运服务业的发展。同时能减轻口岸海关工作压力,提高通关效率,利于物流快捷周转。三是提升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覆盖面。从启运港或经停港报关出口并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条件的均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离岸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经停港,自离岸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并且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集装箱货物。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必须是集装箱的货物,同时运输船舶不得在经停港以外的其他港口经停和在经停港不得卸载货物。另外经停港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要以经停港作为启运港办理退税,海关与税务机关之间实现按日电子化传输前,启运港出口退税办理仍按现行纸质报关单签发流程办理。(www.daowen.com)

六、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中的“免”税政策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政策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免、抵、退”税管理的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其中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三是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另外,如果企业的出口货物具有以下四方面情况也可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一是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并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货物。二是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三是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并且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四是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七、 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而制定的一项优惠政策,是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现已为世界许多利用外资的国家所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合营企业或中国境内的其他中外合营企业,以及用于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举办新的合营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额的40%(不包括已纳的地方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将再投资退还的税款汇出国外,不再缴纳10%的汇出所得税。

八、 溢征退税

溢征退税是指纳税人缴纳关税后,海关或纳税人发现应征税额少于实征税额,即构成溢征。海关将实征税额大于应征税额的部分追还给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即称为溢征退税。按照海关现行法的规定,溢征退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由海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不适当;二是海关计征关税中有技术性错误;三是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税后发现有短卸(包括装船时短装);四是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后海关放行前发现国外运输或起卸过程中遭受损坏或损失,并不再补偿进口,起卸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以及海关查验时发现非因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所有人保管不当而致货物破漏、损坏、腐烂;五是海关放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索赔后不再补偿进口者;六是已征出口税因故未能装运出口,申报退关者;七是依法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但申报时未能缴验有关证明,经海关同意征税后补交有关证明。

九、 复出口退税

我国的关税退还制度除了溢征退税外还包括复出口退税。复出口退税是指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因此被称为复出口退税。一般情况下我国海关仅对曾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采用复出口退税。复出口退税的办理应由原纳税人向原征税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复出口手续后,由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所消耗的料件数量核定应退还关税税额,并填发收入退还书,交原纳税人凭此向指定银行办理退税手续。复出口退税制是国际上很早就普遍采用的一种海关管理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进口料件加工名义偷逃关税供境内消费。但缺点在于关内加工企业需要先行支付税款,待成品出口后才能退还关税,因此会占用企业的大量资金和拉长企业的资金链,容易对企业造成一定的资金影响。

十、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其中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文规定,对于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应退增值税额等于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乘以退税率所得。退税的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其中退税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万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对于离境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退税物品的购买上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二是在海关验核确认上,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三是在代理机构退税上,无论是本地购物本地离境还是本地购物异地离境,离境退税均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四是在税务部门结算上,退税代理机构应定期向省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省级税务部门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退付其垫付的增值税退税款,并将退付情况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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