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索金融制度创新之路

探索金融制度创新之路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创新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内容,尤其是金融制度的创新更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那么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制度创新应该如何实施,具体的落实举措以及创新的方向和路径是什么就成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需要重点突破的对策。因此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制度创新可以从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以及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四个方面探索实施。

探索金融制度创新之路

金融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内容,尤其是金融制度的创新更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一个国家的金融开放程度对于投资贸易、对外开放具有重要的影响,按照国家对金融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安排部署,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制度创新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按照积极稳妥、把握节奏、宏观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快在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金融服务业开放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上大力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开放创新,更好地深化金融改革和扩大金融开放服务。那么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制度创新应该如何实施,具体的落实举措以及创新的方向和路径是什么就成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需要重点突破的对策。因此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制度创新可以从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优化融资源配置以及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四个方面探索实施。

一、 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在增强金融服务功能上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总结上海自由贸易账户的经验,对自由贸易账户内本外币资金要按宏观审慎的可兑换原则加快研究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的各项业务,支持经济主体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外贸易投资活动,鼓励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允许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围绕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利用自由贸易账户间的电子信息流和资金流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开展境外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制定有关办法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扩大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明确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方式。可在试验区内开展限额内可兑换试点,放宽跨境资本流动限制,进一步扩大个人可兑换的限额。按照主体监管的原则在试验区内实现非金融企业限额内可兑换,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可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的资金可根据需要在境内外使用。同时根据市场需要启动试验区个体工商户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资金的支持,扩大境外人民币境内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促进人民币资金的跨境双向流动,进而推进贸易、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三者并重,推动资本和人民币“走出去”。

二是要在试验区为符合条件的主体办理跨境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经批准的试验区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的便利化。建立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试点来完善试验区的金融集成电路卡应用环境,加大销售终端(POS)、自动柜员机(ATM)等机具的非接触受理改造力度,加快拓展金融集成电路卡和移动金融在试验区生活服务、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通过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水平改善民生。区内企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依法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

三是加快设立全国性金融租赁行业社会组织,推动租赁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强化监管前提下研究融资租赁企业税前扣除政策以及探索两家及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率先开展租赁产业配套外汇制度创新试点,加快国际租赁业务创新发展,推动装备、技术、资本和管理“走出去”。同时试验区内的租赁公司可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开展飞机、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和大型成套进口设备等租赁业务。试验区内租赁公司也可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租赁公司可在一定限额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自由划转。金融机构可为试验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综合金融服务,降低跨行政区金融交易成本。

四是重点打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一站式的线上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打造从项目孵化落地、企业规范改制到上市的全流程服务体系,促进中小微企业资本增值发展。针对小微企业抵押物少、担保弱、增信难的问题,对通过了股份制改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在融资和投资领域的作用,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推广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特别是台资保险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营业机构。加快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试验区内冷链物流、跨境电商、物联网、整车进口等重点产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信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到“应贷尽贷”。

二、 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在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上要不断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金融服务业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

一是要大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可在试验区内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内对符合条件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等方式进入试验区开展经营业务,对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也可通过试验区扩大相关离岸业务。试验区内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开展证券期货业务交叉持牌试点,其中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可设立专门从事指数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子公司,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委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试验区内开展跨境投资。同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也可在试验区率先开展跨境经纪和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境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试点,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开展跨境资产管理、境外投资顾问等业务。另外在试验区设立的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外资金融机构可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内资股东不要求为证券公司,扩大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试验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中心,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养老产业基金、健康产业基金等私募基金,还可在试验区设立中外资再保险机构,设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组织,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可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和全球保单分入业务,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同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互联网金融在试验区创新发展,探索投贷联动试点,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在支持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率先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金融机构,逐步提高持股比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人金融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海外网点布局,拓展海外市场。

二是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区内使用,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在试验区内设立跨境人民币投资基金,按注册地管理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还可在试验区内开展人民币计价结算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区内的租赁公司可开展跨境资产转让,对符合条件的试验区金融租赁公司可在境内发行、交易金融债券,符合条件的试验区非金融租赁公司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另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可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和境外衍生品等投资业务,允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间市场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部署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境外关联经营主体贷出人民币资金。在试验区内居住或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可按规定开展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在试验区内居住或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也可按规定开展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新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自主用于新片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跨境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按照国家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www.daowen.com)

三是充分利用全国统一金融基础设施平台推动跨境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为中心的跨境电子交易和资金结算平台,向试验区和境外投资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区内要素市场交易提供人民币账户开立、资金结算等服务。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便利区内跨国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同时试验区内银行机构可与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合作,办理经常项下及部分经批准的资本项下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对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集合投资等境外投资,办理与移民、捐赠、遗赠和遗产相关的资产转移业务。

四是要鼓励和支持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银行将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可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可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以及支持在有条件的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先行先试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积极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保障中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平等经营。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授权,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建立统一高效的金融管理体制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三、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上,要依托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优势推进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平台建设,拓宽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的渠道,提升金融市场配置境内外资源的功能。

一是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来增强平台服务功能。要有序引入境外长期资金逐步参与境内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新股发行询价配售。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可在试验区试点设立独资或者合资的期货市场服务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积极推进天然气、船用燃料油、成品油等期货产品研究工作。股权托管交易机构依法可为试验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吸引境外投资者参与。

二是进一步简化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 类的企业流程。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加大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同时进一步放宽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可收取外币租金。另外在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对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试验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试验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对于注册在试验区内的银行机构和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可以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并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三是开展区域金融合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金融机构可按照真实交易原则凭收付指令为试验区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试验区内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可在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募集区内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参与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粤港澳三地机构也可在试验区内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

四是支持社会资本在试验区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委托保险资产管理、证券等经营机构开展跨境投资。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快设立全国性金融租赁行业社会组织。加快推动租赁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强化监管前提下研究融资租赁企业税前扣除政策。探索两家及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率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租赁产业配套外汇制度创新试点。海关、外汇等部门可开展数据交换合作,鼓励试验区内符合资质要求的保理企业开展离岸、跨境、跨省市国际保理业务。

四、 创新金融监管体制

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在创新金融监管体制上要不断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一是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符合国际规则、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框架。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简化事前准入事项,加强事中事后分析评估和事后备案管理。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统计、监测体系,加大对金融失信行为和市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二是要创新外汇账户管理体系,整合外汇账户种类,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进一步发挥试验区金融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机制,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机制,针对金融机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发展特点,掌握金融开放主动权,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三是在试验区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要遵循“展业三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完善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机制。按照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行业组织和司法部门相互协作,构建和解、专业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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