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需要考虑和兼顾更多的是风险防范与防控。从国外的自由贸易区发展经验来看,金融发展的程度高低实质是与市场化程度、法律健全程度以及国民收入等密切相关。中国虽然在改革开放后金融水平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金融和实体经济的结合度还不紧密。因此,国家要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对金融制度进行设计和创新,这是在为金融改革开放加大探索积极找寻风险稳妥可控以及与国际金融接轨的新规则和路径。因此在金融创新上的探索有必要把握以下要点。
一、 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
FT 账户是指自由贸易账户(Free Trade)的简称,是指银行为客户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进行统一的本外币账户,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账户体系的专用账号,因此自由贸易账户不办理现金业务。简单来说就是自由贸易账户内本外币资金按统一规则管理,这对境内企业来说拥有自由账户基本就是拥有了一个可以和境外资金自由汇兑的账户,而对境外企业来说则意味着可以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获得相关金融服务。一般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的适用对象为区内机构和在试验区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账号前缀标识为“FTE”;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境外机构,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N”;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外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U”;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账号前缀标识为“FTI”;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F”。自由贸易账户可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可以帮助企业跨境投资做结算,为境外资金投资境内或境内资金投资境外股市做结算服务。拥有自由贸易账户的企业只需发出一个支付指令,银行即可依据账户协议自动为其以人民币或兑换成所需要的货币实现对外支付,而无需在不同规则下管理多类账户、签发多个指令,区内主体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快捷程度可以大幅提高。但是要开展自由贸易账户必须要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即通过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内业务做风险隔离后才能为相关方面提供自由贸易账户及相关服务。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于申请自由贸易账户的主体规定,凡在试验区内的机构、区内个人以及区内境外个人和境外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一是在试验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境外机构驻试验区内机构,二是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三是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四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拥有自由贸易账户后可以办理的业务包括:跨境直接投资可按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另外,同一非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银行计算账户之间,还可办理以下业务项下的人民币资金划转:一是经常项下业务;二是偿还自身名下且存续期超过6个月(不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偿还贷款资金必须直接划入开立在贷款银行的同名账户;三是新建投资、并购投资、增资等实业投资;四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跨境交易。因此,自由贸易账户对中国的金融开放有着“试验田”的重大意义。
二、 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决定。它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四个方面。实质上利率市场化就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根据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利率市场化还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化过程中的关键一步,但这一过程充满风险。原因是由于利率市场化,银行系统将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不确定性。为了争抢市场银行将不断上调利率水平,调整越高银行承担的风险就越多。利率市场化同时也将使金融借款合同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稳定。我国的利率市场化经历过几次大的调整:首次是1986年开放了同业拆借利率,成为迈向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1996年在银行业间开始拆借市场利率,并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的供求自主确定;1997年国家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卷交易价格;1999年国家再次放开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并逐步放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并且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标志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从国际利率市场化发展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的稳定主要涉及经济发展是否稳定、金融市场是否发达、法律制度是否完善、政策执行力是否有效、市场退出机制是否健全等几个方面。例如德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充分利用经济稳定、货币独立、金融监管、政策执行等因素成功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而中国台湾地区在缺乏几项稳定因素的前提下强行实施利率市场的开放,导致台湾地区银行业在利率放开管制后严重亏损,银行业间产生过度竞争致使台湾地区成为利率市场化失败的典型。因此在法律制度相对薄弱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强行开放利率市场化会导致过度投资或者投资不足,给商业银行带来阶段性风险和恒久性风险,造成商业银行不能适应市场化利率环境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导致长期的利率压制使市场化后的利率水平升高,银行之间吸收存款的竞争加剧,使资产平均质量下降,信贷风险增大,原来由分散的存款人承担的风险主要落在了银行身上。更为严重的是利率风险源自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即由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敏感性导致利率变动时银行的净利差收入产生波动。在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期限失衡严重时,随着利率逐步市场化,商业银行将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四类风险,利率风险将逐渐成为最主要的风险。国家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就是要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田”的作用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标国际先进准则和经验,在培育金融市场、健全法律法规、建立监管体系、制定金融政策、稳定市场开放、加快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让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增加金融机构的获利能力、信贷质量,更有效地吸引闲置资金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金融服务能力的同时加速银行的升级。为此,利率市场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先期试验内容主要包括在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特别是非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稳定的利率定价机制和运行规则,培养差异化定价和风险防范能力。逐步扩大试验区内人民币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给予区内金融机构更大负债定价权限。增强金融机构主动负债管理能力,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试验区内先行先试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在条件成熟时放开试验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同时,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还要加大对利率市场的风险防范和监控,尤其是在对利率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创新以及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防控,进一步提高和完善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三、 跨境贸易结算
跨境贸易结算一般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也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其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但常用的结算方式有两种,即代理模式和清算模式。代理模式是指中资行委托外资行作为其海外的代理行,境外企业在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人民币账户的模式。清算模式是在指在中资行境内总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的业务,即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人民币账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一国货币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真正的变化在于境内外银行之间的后台结算部分。例如某出口企业在与海外买家协商过程中可以要求人民币结算,海外买家则在付款行开具人民币信用证,随后依附行通知卖家再进行发货、收货、收付款等程序。货币国际化一般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广泛地采用一国的本币来计价结算,第二步是本币在外汇市场上被广泛用作交易货币,第三步是本币成为各国外汇储备中的主要货币。国务院在2009年4月正式决定在我国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是人民币迈向国际化的关键一步,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地位的逐步提升。2010年6月国务院再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 个省(市、自治区)。2011年8月国务院宣布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至全国。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将为推进人民币国际结算试点和逐步走向国际化提供基础支持,有助于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成为未来国际货币多元化中的重要力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推进还有利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对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极化发展,增强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资源配置能力起到推动作用。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区域,在2010年8月国家外管局就批准上海综合保税区开展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并且要求在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同时对交易的真实性严格审核,以及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信息的统计和监测工作进行风险防控。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平台上扩大使用范围,增加试点企业数量和业务规模,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将设立以人民币计价的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加大提升人民币定价的国际影响力。
四、 离岸金融
离岸金融(Of f sho r e Fi nan c e)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的金融制度并无关联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从严格意义上讲,离岸金融也就是对资金的融通无论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不受当地国内银行的法制管控,其业务只限于与其他境外银行单位或外国机构往来,而不允许在国内市场经营业务。离岸金融在操作形式上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不受所在国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是可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例如某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将总部设在开曼群岛,但其业务活动却是从欧洲居民或其他非本国居民那里吸收美元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投放于欧洲居民或非本国居民中便于该公司从事离岸金融活动。关于离岸金融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从市场性质上看,传统国际金融市场主要是指国内市场,受所在国法令的管制,经营的是本国的货币,利率体系也是实行本国利率。而离岸金融市场是无国籍、完全国际化的市场,不受任何一国货币法令的管制,主要经营境外货币,实行特有的国际利率结构。另外从借贷关系上看,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的借贷关系是在本国居民和外国之间发生的,即本国资金为外国提供货币贷款,并以国内资本净输出为特点。而离岸金融市场的借贷关系是在国外与国外之间,即用非居民存款向非居民提供外币存款并源为特征。因此,判断是否在进行离岸金融活动只需从是否非居民之间参与和是否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两方面断定即可。离岸金融的发展除两方面基本特征外,还必须具备宽松的金融和外汇管制、健全的法律法规、优惠的税收政策、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相对集中的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以及优越的地理环境和位置。宽松的金融和外汇管制要求允许对跨境资本的自由进入和流出,减少对利率及金融交易的限制,免除对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要求。
另外健全的法律法规要求离岸金融的所在地在政局和经济上要稳定,政策变化和法律修订要有较强的透明度,同时金融法律制度要健全,对金融交易双方的市场需要进行保密。优惠的税收政策要求离岸金融的所在地要具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如对利息预扣税、所得税、地方税和印花税等的减免或完全豁免。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要求具备专业的金融机构及大量的金融专业人员来提供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同时优越的地理环境和位置要求离岸金融的所在地要能够连接全球的国际金融市场网络,随时随地掌握离岸金融市场的变化与发展。目前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模式上看离岸金融可以分为自然形成的离岸模式、政府主导的离岸模式和避税型离岸金融三种模式。自然形成的离岸模式最大的特征是境内金融业务和离岸金融业务形成了“内外一体式”的金融市场且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没有明确的界限。该模式典型代表是伦敦的离岸金融,规定非居民除获准自由经营各项外汇、金融业务外,其吸收的存款不需缴纳法定准备金,对外汇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国内金融业务同等对待。香港地区自1972年废除外汇管制后,也逐渐成为亚太地区一个主要的“内外一体式”型离岸市场。政府主导离岸模式的特征是人为创设和内外分离,并且没有证券买卖,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严格分离,居民与非居民存贷业务分开。主要交易对象是非居民。筹资只能吸收外国居民、外国银行和公司的存款,存款不受国内银行法规关于准备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制,贷款必须在美国境外使用。该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的离岸金融,由于美元是最主要的国际通货,而该离岸金融主要以欧洲美元为交易货币,因此纽约离岸金融是以本国货币作为主要交易货币。日本东京在1986年开放市场后离岸金融也属于政府主导类型。避税型离岸金融又称“逃税型”离岸市场,实际上是“逃税港”,一般是只有记账而没有实质性业务的离岸金融。避税型离岸金融主要是在开展金融业务时可以逃避银行利润税及营业税等税种,并且降低成本与费用。该模式典型代表是开曼群岛和巴林等的离岸金融。
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开展较晚,最先是招商银行在1989年获批在深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成为全国率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试点,后因东南亚金融危机被叫停。到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全面恢复离岸业务,同时允许交通银行和浦发银行开办离岸业务,标志着离岸银行业务正式在上海开展。2005年国家外汇局在上海进行中资银行境外贷款备案试点,部分中资银行被放宽资格开展对非居民的存贷款业务,外资银行也可开展对非居民的存贷款业务。2009年7月,国家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所有境内中资外资银行在谨慎经营的前提下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其中在金融制度创新和扩大金融开放上为离岸金融的开展扩大了机遇,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创新为离岸业务的开展创造了条件。其中试点任务中提出的“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等方式的提出将为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形成突破。但同时加强对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与防范风险,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也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金融改革的重要保障。
五、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主要是指在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兑换,一般包含两个大项,即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经常项目是指一国与外国进行经济贸易发生的经常性项目,包括进出口外汇、劳务收入、侨汇等。资本项目是指直接或间接投资造成的外汇流动,即一国与外国之间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在国家间的变动,如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国际贷款等。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是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的重要一步,将促使外企进入我国外贸商业和其他服务领域等重要产业,有利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购并外企和获取技术,提高我国企业可持续竞争能力,加强与国际经济接轨的步伐。我国在实行对外经济开放的同时必须要实行对外货币的开放,这是因为货币自由兑换是世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一国货币的自由兑换是以一定高度的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国内经济相对自由为前提,因此国内的经济自由程度越高,市场经济越发达,货币自由兑换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就越强,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来推进资本账户可兑换。目前,我国不可兑换的项目有4项,主要是非居民参与国内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市场以及买卖衍生工具;部分可兑换的项目有22项,主要集中在债券市场交易、股票市场交易、房地产交易和个人资本交易四大类;基本可兑换的项目有14项,主要集中在信贷工具交易、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清盘等方面。资本项目可兑换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从国际上货币可兑换的经验来看,一般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步骤可分为先放宽长期资本流动入不敷出的管制,再放宽短期资本流出入管制;先放宽对直接投资的管制,再放宽对间接投资的管制;先放开对证券投资的管制,再放开对银行信贷的管制;先放开对境外筹资的管制,再放开非居民境内筹资的管制;先放开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再放开对非金融机构和居民个人的管制。因此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在遵循“有序、积极、稳妥”的开放原则下可先实现资本项目有条件的可兑换并在此基础上再实现资本项目的完全可兑换。即便实现了完全可兑换也要在必要的情况下实行必要的资本管制。同时对不影响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平衡的还可以在人民币经常项目自由兑换后相对放宽,对影响经常项目平衡和资本频繁移动的要采取有条件的逐步放宽。对外商直接投资可逐渐实行外国直接投资的汇兑自由,逐步适当地放宽外国投资者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加大证券资本的流入以及国内企业向境内外资银行融资的限制。对居民非居民分别开设不同的自由贸易账户,适当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向非居民融资,谨慎对待非居民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筹资。(www.daowen.com)
六、 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的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为外汇管理,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外汇管制依照该国法律、政府颁布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和条例执行,具体的执行者是政府授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部或另设的其他专门机构,如外汇管理局。外汇管制的范围主要是以该国领土为界限,涉及的活动包括外汇收支、外汇买卖、国际借贷、外汇转移及使用等。外汇管制的方式可分为数量管制和成本管制两种,其中数量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通过控制外汇总量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成本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调节进口商品结构。外汇管制的类型可以分为严格型外汇管制、部分型外汇管制和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三种类型。严格型外汇管制主要是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且市场机制不发达,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部分型外汇管制主要是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法国、丹麦等一些发达国家或开放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主要是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流通、出入国境,完全实行金融自由化。采用的多数是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和石油输出国,如美国、英国、荷兰、新加坡、沙特阿拉伯等国。外汇管理也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除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因此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要进一步通过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来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改革的力度,包括对外债管理方式的改革、跨境融资的便利化、实施动态分类监管、减少外汇管理行政审批、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外汇管理政策环境等方式,逐步扩大对我国外汇管理进一步改革的探索,使我国的外汇管理改革在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还能够更好地与国际管理接轨。
七、 分账管理制度
分账管理制度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的金融创新改革,即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行独立于境内账户的分类账户管理模式,针对不同业务对象设置不同的账户类型,就境内区内、境内区外和境外区外账户间的资金流动作出制度安排。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分账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出于对金融的风险防范,在当前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尚不充分的前提下,过于快速的开放人民币资本账户将会面临诸多风险。例如由于目前我国的利差水平还存在境内外较大的差异,过于开放资本账户将会吸引大量的海外资金进入我国境内从中赚取利差红利。更重要的是开放资本账户还会使资金跨境流动更加便利,资金的大量外溢还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在出于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国家提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开展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在推进资本账户可兑换的同时以风险防范为主,对资金跨境流动进行制度设计和防控管理。依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经验,分账管理通过内部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区内居民、非居民开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实行分账核算,且在流动性管理上以自求平衡为原则,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相对于其母行独立运营。在资金划转方面,一是将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自由划转。二是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三是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提供从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两方面构建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试验区账户体系框架,为推动试验区投融资汇兑创新业务奠定基础。
八、 商业保理
要了解商业保理首先要清楚什么是保理,保理全称为保付代理,也称托收保付。即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即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也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和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保理按分类可以分为国内保理、国际保理和商业保理三类,其中国内保理指保理商为在国内贸易中的买方、卖方提供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指保理商为在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卖方提供的保理业务,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保理商开展的保理业务。就商业保理来看,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承担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中贸易融资包括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资金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账款后立刻对卖方提供融资,协助卖方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销售分户账管理包括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包括保理商有专业人员从事追收,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手段协助卖方安全回收账款;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包括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保理的优势主要在于融资功能。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主管部门为商务主管部门,并且要制订商业保理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文件,建立日常监管机制,指导商业保理企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并定期将试点情况报商务部。同时开展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并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九、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实质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按照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因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较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也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在特征表现上,融资租赁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的原则为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对于融资租赁的种类可以分为简单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租赁四类。其中简单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杠杆融资租赁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做法类似银团贷款,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专为某一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部分资金,其余的资金来源则主要由吸引银行和社会投资获得,利用低税的好处为租赁项目获取资金。由于该方式具有一定的税收优势,租金回收安全且费用较低并且操作规范综合效益较好,现多用于飞机、轮船、通信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委托融资租赁具有两种租赁方式,一种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例如电子商务租赁即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一般多用于通信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等方面。
十、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的主体做出某种限制或规定,其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金融监管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其中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除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金融监管的方式分为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金融监督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扩大到包括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监管则是包括在试验区内开展的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服务业扩大开放、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制度、汇率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金融制度创新监管,如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机制,建立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在试验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加强跨境异常资金流动和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等。通过在试验区先行构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使金融监管体制能够实现全领域、全过程的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
十一、 金融服务业开放
金融服务业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行业。我国的金融服务业目前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大领域。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服务领域来看,主要提出了银行服务开放、保险领域开放和融资租赁三个领域的开放。其中银行服务开放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的重点开放领域。在对银行服务开放上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外资银行的开放,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可以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将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二是对民营资本的开放,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三是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允许区内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四是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在对保险服务开放上同样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在专业健康险开放方面,提出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二是开放人民币跨境再保险,提出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三是开放离岸再保险,提出利用试验区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等积极支持区内中外资保险机构开设离岸账户,探索与离岸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和税收政策;四是开放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基地,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试验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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