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一是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平台加大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先建后验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模式。对同一阶段需办理的各类审查审批事项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一次出件”方式,不断压缩自由裁量权。实行“超时默认”“缺席默认”来强化审批时限约束。
二是加大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平台推行企业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实现申请人自主勾选经营项目,试行非许可一般项目经营范围概括性表述,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推行“互联网+政务+金融”服务模式,依托合作银行网点铺设电子化自助终端设备,开展企业设立登记的“一站式”服务。
三是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全程网办。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可信电子文件目录和定级机制,实现可信电子文件的多部门互认。制订行政审批电子文件归档技术规范,加大规范电子档案管理。依托统一数据共享平台、可信电子文件库和网上办事大厅,为行政单位、企业和群众提供电子档案查询和调用服务。加快整合“多证合一”目录,实现“一证通行”,通过人口库、法人库、电子证照库的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个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与多部门证照的绑定和关联,做到申办事项现场办事“一证通行”,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
四是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有关食品相关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资料的当场办理审批。经网上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除危险化学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的其他省级发证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障质量安全承诺后经网上审查合格即可取证。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为特殊的证后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证后监管制度。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业绩证明、企业境外注册登记证明等要求。
五是推进不动产登记模式创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动精简不动产登记流程,压缩环节并提高效率,实现住房情况查询、登记受理、申报纳税、房屋交易等事项同步申请和同步办理。将不动产登记数据与银行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将不动产抵押登记延伸至银行网点,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不见面全程网办”。
二、 开放市场投资准入
一是创新市场准入管理模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探索和缩减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和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开放度和透明度,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除特殊领域外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特别管理要求)。推动衔接准入后管理措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提高办理境外资产评估和抵押处置手续便利化程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股权、探矿权、采矿权、应收账款、订单、出口退税等抵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地方政府引入社会资本在试验区内设立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和境外合作基金。推动企业用好“内保外贷”等政策并开展企业“走出去”综合性金融创新服务。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是加快放宽投资准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试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和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须具备3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的限制。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由贸易试验区,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宽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同时加快放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可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可允许不超过1/5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并且放宽年满18周岁并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www.daowen.com)
三、 优化企业投资管理
一是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度。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测合一”,在建设项目涉及规划、国土、不动产、人防等行政审批的测绘中推行“联合测绘”。对企业投资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等产业性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在负责项目主设计的建筑师对项目的合规性作出承诺并保证按照人防等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图纸的前提下,将人防意见等审核环节调整到施工许可之后。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土地按功能需求提高容积率,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按规定可兼容多种功能。同时实行以级差地租为主,土地性质为辅的土地定价模式,根据不同的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先租后让和差异化年期出让等供地措施,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
二是加快企业投资项目便利化改革。在企业投资用电报装业务流程上凡用电企业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明阶段,签订用电需求意见表并获得供电部门确认即可开展委托设计和电房建设,供电部门提前启动用电企业用地红线外业扩配套项目。用电项目凭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明申请用电,不再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作为供电的前置程序。将高压客户业扩报装流程缩减为用电申请、方案答复、竣工装表3个环节,低压客户业扩报装流程缩减为用电申请、勘查装表2个环节。在延伸供电投资界面上将供电部门投资界面延伸到用电企业变压器高压侧,推动对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和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探索推行临时用电租赁模式,降低企业临时用电成本,同时将110千伏供电设施相关审批权限下放至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道路配套高低压电力管廊建设力度,对管廊配套不足需供电部门办理相关规划报建和开挖报建手续的,国土规划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许可,加快开展实行国土、规划、建设、交通、路政、园林绿化、交警等部门联合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挖掘许可证。
四、 加快促进对外投资
一是落实负面清单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落实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减少和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进一步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加快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放宽允许鼓励跨国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条件及促进政策。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二是放宽对外投资限制。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在种业、医疗、教育、旅游、电信、互联网、文化、金融、航空、海洋经济、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大开放力度。取消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上网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投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取消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比例限制。放宽自由贸易试验区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至51%比例限制,取消船舶(含分段)及干线、支线、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须通过与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油气公司签署产品分成合同方式进行的要求。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区内建筑工程项目,不受项目双方投资比例限制。允许取得我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境外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加快取消新能源汽车制造外资准入限制。
三是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体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支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投资合作。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优惠贷款作用,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参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工程承包和大型投资项目。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加快制定“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支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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