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创新投资制度的关键点

创新投资制度的关键点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2019年,最新的负面清单已将管理措施降至37条,极大地促进了对外开放程度。征收是指政府对投资企业采取的国有化、没收、征用或其他歧视性的行为导致投资者丧失投资权益。为此国际权益保护机制要求针对资金转移允许任何其他方投资者在其境

创新投资制度的关键点

一、 负面清单

所谓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是在国际合约中仅针对清单内列举的领域和产业采取不符合国民待遇措施的权利,若没有在清单范围内则将承担全面的国民待遇义务。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只要外资项目属于负面清单中未明确具体限制措施都无须政府批准,可进入本国市场享受与国内企业同等国民待遇。负面清单运用的特征大致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要求缔约国提供更为开放的市场领域以在双边贸易和投资中获取更多的利益,这种方式多出现在产业结构高端、金融实力较强、资本流动自由和市场开放度高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提出的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TTIP)、双边投资协定(BIT)等条约中都明确提出要求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第二种是要求将优势产业领域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对外开放,对其他国内产业则采取一种保护的态势不予开放,这种方式多出现在产业体系正在培育和整体竞争力相对偏弱,部分产业还不具备参与全球竞争实力的发展中国家。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第三种是要求对于清单承诺方式的选择大多持适度开放的态度,这种方式多出现在对不同的贸易对象采取不同的清单承诺方式适度开放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如印度既与美国在双边投资贸易协定中承诺负面清单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但又与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签订的自贸协定中做出了负面清单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另外按照负面清单的设计模式,负面清单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直接在条款中列出不被列入开放领域的负面清单。第二类是除在条款中列出之外还专门规定不符措施条款以附件或附录形式保留相关部门和事项。如美国2012年BIT 范本中除国家安全、金融服务和税收例外条款之外,还专门规定了不符措施条款。第三类是不同产业领域采用不同的清单承诺方式。如韩新自由贸易协定中大部分产业部门采用负面清单但金融服务的相关内容则采用了正面清单。第四类是以正面清单规定准入领域,再以负面清单的方式保留相关项目,即外资项目只要属于正面清单上所列明的领域在负面清单中又未明确具体限制措施都无须政府再明示批准。目前,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都采用的负面清单为第四种模式。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布了我国第一张负面清单,共有190条管理措施,清单内容主要涉及国民经济中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 069个小类,高尔夫球场、网吧、博彩业、色情业等都在负面清单罗列的被禁止的内容里。对于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最快3天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营业登记。截至2019年,最新的负面清单已将管理措施降至37条,极大地促进了对外开放程度。

二、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是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因此,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国直接投资、外资并购实施专门审查的国家制度。欧美发达国家一般都以立法的形式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对象、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我国对外商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最早在2002年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中规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的项目。2008年,我国发布的《反垄断法》首次将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确定在法律层面。2011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和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或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外国投资者可能取得这些类型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时,需要由商务部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形成与负面清单、外资备案制等投资管理制度改革相匹配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为我国构建高效安全的开放型经济体系。2018年国务院颁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其中规定需要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基本一致,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针对的投资行为不仅是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已设立企业的股权或资产,还适用于新设合资公司、协议控制、代持、信托、再投资、境外交易、租赁、认购可转换债券等其他投资行为,其规定外资企业一旦进入审查范围则国家安全审查就成为外资企业办理备案的前置条件。按照国家安全利益至上的原则,一旦外国投资涉及国家安全及国家重大利益等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将会启动对相关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按规章进行安全审查。

三、 权益保护机制

权益保护机制是结合国际投资规则的新变化以及我国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保障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仲裁制度和完善外资征收补偿机制,是自由贸易试验区主动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投资管理制度重点内容。一般情况下权益保护机制向投资者提供的权益保护主要在三方面:一是保障征收或国有化的补偿权。征收是指政府对投资企业采取的国有化、没收、征用或其他歧视性的行为导致投资者丧失投资权益。为了解决投资者的投资被征收或国有化的风险,要求要具有明确征收的条件方式以及提供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标准。二是保障资本或利润的自由转移权。对于资本和利润的转移一般本国通常会采取汇兑限制造成投资者无法将投资收益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无法将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国。为此国际权益保护机制要求针对资金转移允许任何其他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所有投资转移不延误地自由汇入或汇出,并能以外汇市场现行汇率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由于我国仍实施一定程度的外汇管制,所以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只保证投资收益和利润的汇出,但对资本金的汇入不予保证。三是保障可供选择的争端解决机制。投资者与在投资国的争议解决机制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关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条款。目前,我国在对外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中已引入国际仲裁机制,投资者可将任何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但规定必须以用尽行政复议救济作为前提条件从而尽量将争议在国内化解。

四、 境外投资促进体系

境外投资促进体系是指一国政府为推动本国企业和资本“走出去”,借助经济、法律、行政等支持方式对本国的境外投资企业进行全方位有效支持,以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境外合法权益和增强本国境外投资竞争力,具体包括采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支持政策以及风险防范等形成的一个综合境外投资促进体系。我国的境外投资促进体系最先是由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出,其中明确构筑境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的核心与亮点是试行境外投资备案制。现行对境外投资的审批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确立了我国对境外投资管理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并明确规定发改委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商务部负责对境外开办企业的核准。而2013年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核准制为备案制,减少了前置审批的环节和流程,充分体现了放松投资管制、加强事后服务、促进境外投资自由化的导向。另外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境外投资促进体系一般包括四方面:一是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发达国家在对外投资管理方面多以制定法律法规为主很少涉及行政审批,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企业对外投资安全的必要保证。二是具有严格的事后监管制度。例如明确监管主体,规定企业义务,确立监管重点以及动态信息跟踪。三是具有健全的促进服务体系。发达国家普遍通过金融信贷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方式促进和引导企业对外投资。如新加坡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实施海外企业奖励计划市场发展、主要特许经营权和知识产权双重扣税计划、海外投资双重扣税计划等。四是具有高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发达国家通过成立专门保险机构的方式来防控对外投资风险。如美国早在1948年就成立了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此后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先后效仿建立了类似机构。

五、 境外股权投资(www.daowen.com)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或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境外股权投资是国际跨境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股权投资主要发生在美国并且对美国的新经济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推动了美国高科技行业的快速发展,培育了大量优秀的高科技跨国企业。随后各国政府出台了大量鼓励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欧洲等新兴国家或地区的股权投资行业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目前,美国仍然是世界上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最成熟和最重要的国家,欧洲是全球国际股权投资市场第二大的地区。近年来,随着国际股权投资行业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国募集和跨国投资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许多发达国家的股权投资资本纷纷涌向亚洲和拉美等新兴市场,中国和印度成为国际股权投资最热门的地区。股权投资具有四方面的特点:一是资金筹集来源广泛,投资方包括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另外投资者也包括个人投资者。二是投资目标主要集中在具有发展潜力的非上市企业,项目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能否直接或间接带来理想投资回报。三是股权投资主体对目标企业提供权益性的资金支持和管理支持。四是股权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单个项目可达3—5年或更长时间属于流动性较低的中长期投资。我国的境外股权投资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提出和推进的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的重要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投资管理制度创新为国内投资者开展境外股权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支撑环境。通过鼓励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来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能够拓展我国对外投资模式、降低海外投资风险、实现盈利模式多元化,进一步促进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有序发展。

六、 外商准入备案制

备案制即政府以清单的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外商进入的领域或行业。清单外的领域或行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将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扩展至外资企业设立前的阶段。随着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逐渐演变成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我国2013年率先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尝试备案制试验。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并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备案制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6年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正式在全国复制推广。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修改,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为此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外商投资准入正式进入备案制。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缩短了外资企业设立的时间,投资人可在网上自行申报信息办理备案,最快在3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这些改革都极大地便利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或者被并购的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仍应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一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企业的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三是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在并购完成后形成的外资企业,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该外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可以实行备案管理。另外,对于外商企业境内再投资而言,外商企业境内再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必须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境内投资暂行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时,比照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国家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若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变更时应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取得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总之外资备案制的推广和审批制的使用大大降低了外资准入门槛,扩大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国际化程度,对我国加大吸引外资互利共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七、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为了转变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加快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负担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之前的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规定,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因此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套,改革要求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与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相比较对企业的监管更加有效。通过年报的方式企业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对企业来说不用每年年检都去工商部门报检,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企业的相关信息,市场主体通过有关信息的公示向社会负责,凸显了信息公示的服务功能,同时增强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也就增强了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意识。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通过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信用监管方式取代行政处罚方式,达到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目的。同时将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对于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和对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同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信用约束措施来有效地监管企业,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也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八、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重要内容,是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监管措施来推动实现严管的一种方式。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就是将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和公示义务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警醒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改过自新的同时提醒社会对其警戒。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能够进一步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同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和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另外建立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因此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协同监管的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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