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指从企业开办、运营到结束的每一个环节的环境、流程、服务、条件等各项指标的加总,是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的监测评价体系。一般营商环境对企业活动的影响包括企业的经营效率、投融资水平、贸易量等效益,同时也包括对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等因素。因此,营商环境被世界银行看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效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竞争体现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数据显示,当前世界各国都将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作为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目标,而营商环境的构建按照世界银行环境报告的监测内容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交纳税款、跨境贸易、获得信贷、保护投资者、执行合同、解决破产和雇用工人等方面。同时按照世界银行环境报告对全球100多个国家的营商环境监测总结表明,测评营商环境便利化世界各国使用的方式和指标各有不同。例如在开办企业上,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常用三种方式和指标,分别是:将相关程序公布上网,取消最低资本限额以及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办理施工许可上,常用是否具有综合性建筑法规,是否采用基于风险的建筑审批程序以及提供“一站式”服务三种方式和指标;在获得电力上,常用是否简化审批程序,是否提供透明的连接电力所需费用及程序,是否降低接通电力所交纳的押金,是否通过对电力行业的监管而不是对接电程序的监管来保障接电安全四种方式和指标;在登记财产上,常用是否使用电子数据库记录抵押,是否网上提供不动产估价信息,是否提供加急办理程序,是否建立固定交易收费四种方式和指标;在获得信贷上,常用是否允许庭外执行,是否允许对抵押物作一般性描述,是否保持统一的信用登记体系,是否使获取信贷变得容易,是否提供数额低于人均收入1%的贷款数据,是否提供正面和负面的信用信息,是否提供来自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而且提供来自零售商、贸易贷款机构或公用事业机构的信用信息六种方式和指标;在跨境贸易上,常用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文件,是否采用基于风险的进出口检验,是否提供单一服务窗口三种方式和指标;在保护投资者上,常用是否允许废除不公正的关联交易,是否监管关联方交易的审批,是否具有详细披露,是否在审理期间允许查阅所有文件,是否要求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外部审核,是否在审理之前允许查阅所有文件,是否对董事职责有明确界定七种方式和指标;在交纳税款上,常用是否允许自行估算税款,是否允许电子报税和支付,是否每个税基只有一个税种三种方式和指标;在执行合同上,常用是否初审法院对商业案件所有判决公开,是否有专门负责商业案件的法院及机构,是否允许以电子方式提出诉讼三种方式和指标;在解决破产和雇用工人上,常用是否在破产程序中给债权人委员会发言权,是否从法律上规定破产管理人具备专业或学术资格,是否对大多数破产程序规定解决时限,是否为庭外解决提供法律框架四种方式和指标。因此,从国际经验看,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政府适应经济全球化,全面接轨国际惯例和创新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也是为了适应全球投资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新竞争规则,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为自由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 法治化环境
法治化环境是指在全社会主张以法律主治、依法而治形成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是社会管理趋向文明过程中所形成的制度化特征和必不可少的客观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维护、保障、促进、规范和巩固的作用,是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化环境最重要的评价标准有两方面,一是权力是否受到法律制约,二是是否确认与维护公民权利。其中在权力是否受到法律制约上,法律权威主要表现为宪法和法律至上,只有政府的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一切依法而行才是法治的政府。法治的基本原理说明任何一个国家或城市的法治制度都必须达到权力受到法律制约这一基本标准,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一座城市是否具有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评价标准之一。在确认与维护公民权利上,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具体体现在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治思想的最终目的,也是法治环境优劣的重要体现。法治是市场交易的准则,是投资安全的保障,是政府行为的依据。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给投资者明确的利益预期,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信用保证,成为创造优良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法治环境本身就是重要的投资环境,法治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投资环境和整体形象。因此,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化环境建设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政府有效实施发展规划,发挥政府在调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而提高行政效率。二是有利于保障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确保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三是有利于依法规范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四是有利于对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与不确定情况给予及时的纠正和完善。五是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培育市场发展的良好机制。六是在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有利于实现文化、资源、环境、生态等方面的协调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经济自由度高和营商便利度高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往往都具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只有不断通过完善市场准入、反垄断、知识产权、劳工就业、环境保护、外汇管理、审计会计、税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相互联系的完整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才能达到企业从设立到经营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最终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
三、 市场准入环境
市场准入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程度的许可,也是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市场准入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准入制度:一是一般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二是特殊市场准入制度,是指规定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制度。三是涉外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一国对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和一国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形成涉外市场准入制度。一般市场准入的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工商登记的基本功能包括规范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普遍具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能力,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证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商登记的基本类型有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两种,其中企业法人登记在符合设立的企业法人条件上通过企业法人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使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获得资格成为独立的法人经营者。营业登记不能使登记的经济组织获得法人资格但可以获取营业资格,经登记取得执照后可以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接设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审批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从事特定类型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金融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文物经营企业、计量器具的生产、修理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烟草经营企业、化学危险品经营企业、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广告经营企业、通信服务经营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生产企业等。其中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从事金融业经营机构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从事证券业务的由证监会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审批,从事文物经营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审批,从事计量器具生产、修理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从事烟草业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许可后设立相关企业的行为以及从事特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便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获得批准许可而设立的市场主体或者获得批准许可经营的市场主体便有权从事批准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 企业设立制度
企业设立的概念不同于企业成立,企业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组建或发起人按照法律程序使其取得法律资格,是完成企业设立流程的一系列行为总称。企业的设立融合了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具有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的有机整体的过程。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从发起人订立协议、制定章程、确定股东及出资、招投认股、召开创立会到法人登记等复杂的过程。而企业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在性质上,企业设立系为组织企业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企业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企业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企业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登记关系上,企业设立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因此,企业登记在本质上仍属企业设立行为,是企业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企业成立则是企业设立和企业登记的法律后果;在效力上,企业在成立后才能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企业设立阶段则无法人资格和排他使用企业名称的权利;在法律担责上,企业登记从主管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来看是一种对企业进行审核和发照的行政处分行为;而企业成立则是企业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确认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更不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五、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将营业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于商事登记簿的法律行为,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法律事实,是反映商事主体信用基础和信用状况的法律形式,在性质上具有私法兼公法的二重性。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改变了企业登记环节高昂的设立成本、复杂的程序以及法律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也对企业理性投资、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正式实施,从以前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在办事指南上,在企业设立、变更、申报、注销等方面,商事主体、股权出资注销、设立、撤销、变更等方面,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名、开业、变更等方面,都有一套新的商事办事指南。在验资证明上,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和注册登记费,仅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商事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在年度报告上,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在申请办理上,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上注册系统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并提交网上设立的申请实行电子化登记管理。在审批监管上,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不再成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改革后实行按照“谁许可审批,谁监督管理”的原则。在违规吊销上,对轻微违法违规商事主体不再实行吊销制度,改为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在年检验照上,企业将不需要年检,改为每年提交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不用每年验照,只需要每年提交年度报告。(www.daowen.com)
六、 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为支撑,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作用在于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并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和惩戒失信。社会信用体系一般是由公共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信用体系三部分构成。公共信用体系一般是指政府信用体系,从社会信用体系的全局看,公共信用体系是影响社会全局的信用体系,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前提条件。公共信用体系的作用在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经济行为,避免政府朝令夕改、倒债等失信行为,提高政府行政和司法的公信力。企业信用体系同样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信用体系的作用在于约束企业的失信行为,督促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企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是企业信用数据库,可以动态地记录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是个人信用数据库,数据库的信息采集与营运模式和企业数据库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查询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因此个人信用体系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信用体系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个人信用体系既可以为授信者的个人授信提供信用信息,还可以弥补公共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体系的疏漏。因此,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信用发挥作用的前提,它保证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遵循一定的规则达成交易,确保经济运行的公平和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存在的基础,所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和稳定增长的需要,企业的经济活动、扩大消费市场都需要信用来保障,要扩大市场消费需求和拉动经济增长就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同样也是防范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需要,信用风险是目前我国最大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发展也同样要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因此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要不断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要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公开水平,加大联合奖惩力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守信者获得激励,更加规范“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
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基本形成使得公平竞争环境越来越重要。但是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就需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查的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项标准。审查方式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但凡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八、 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是国家实施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公共服务和应急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基于互联网技术面向政府机关内部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程流程的重组优化,也是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割的制约,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的服务,是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电子政务具有高效精简、公开透明、便捷服务和共同参与四个突出特点,使企业和居民能够更好地参与政府管理,有利于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政务也是在现代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支撑下将政府机构日常办公、信息收集与发布、公共管理等事务在数字化、网络化的环境下进行的国家行政管理形式。它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政府办公自动化、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建共享、政府实时信息发布、各级政府间的远程视频会议、公民网上查询政府信息、电子化民意调查和社会经济统计等。政府作为国家管理部门,开展电子政务有助于政府管理的现代化,实现政府办公电子化、自动化、网络化。通过互联网可以让公众迅速了解政府机构的组成、职能和办事章程,以及各项政策法规,增加办事执法的透明度并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另外在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联系,各种数据、文件、档案、社会经济数据都可以数字形式存贮于网络服务器中,可通过计算机检索快速查询、即用即调,既提高办事效率、质量和标准,还节省政府开支和促进反腐倡廉作用。
九、 事中事后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是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政府管理的重要方式,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事中事后监管对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因此,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包括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四方面原则。在职责法定上,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采取“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信用约束上,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以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在协同监管上,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在社会共治上,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因此在事中事后监管上,一是要依法依规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面实施清单管理制度,通过权力清单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责任清单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通过负面清单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二是要科学有效监管。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让市场主体知晓行为边界,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消除不必要的管制,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减轻企业负担。三是要公开公平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监管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同时做好“双随机”监管信息的及时推送,让“诚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四是要智慧智能监管。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新科技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空间立体可视化监管、大数据集成化监管、风险预警化监管、智能分类化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五是要包容审慎监管。按照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的趋势,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实行包容式监管,改革传统监管模式,推动创新经济繁荣发展。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要严格监管消除风险隐患。六是要协同共治监管。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方式,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诚信经营。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健全社会信用信息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执法监管部门间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以及消费者组织、社会舆论、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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