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把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第三方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成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提供咨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外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一、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 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2.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法治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创新要素集聚、监管高效便捷、协同开放效果显著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 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1.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9平方公里,涵盖3个片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90.32平方公里(含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双流园区〕4平方公里、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 型〕0.09 平方公里),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9.68平方公里(含成都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0.18平方公里),川南临港片区19.99平方公里(含泸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0.21平方公里)。

表5-16 按区域布局划分

表5-17 按各片区功能发展定位划分

(续表)

表5-18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

2.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19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续表)

(三)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及措施

1.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方面

一是推进简政放权。设立法定机构推进相关政府机构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为通过合同管理交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放宽企业名称表述限制和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网上核准,完善企业名称争议纠纷处理机制。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的登记方式,建立“一窗受理、协同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准入统一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二是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和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运用清单,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政府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企业信用征信、评估机构开展企业登记评价工作的引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开放征信服务,为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司法部门、政府机构提供信用查询等服务。在监管、执法等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开展文化教育、信息服务的内容审查。建设事前提醒告知、轻微违法约谈与告诫、严重违法依法处置的“三段式”监管方式,健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制度、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三是优化法治环境。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和联勤联动指挥平台,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强化企业责任,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

四是建设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新体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把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第三方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成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提供咨询。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认证、检验检测等逐步交由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2. 统筹双向投资合作方面

一是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办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外资企业可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医疗服务业,外资可发展“互联网+”健康服务。外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二是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企业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自担风险到境外自由承揽项目。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

三是创新国际和地区产能合作。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地方政府可引入社会资本在试验区内设立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和境外合作基金,开展知识产权、股权探矿权采矿权、应收账款、订单、出口退税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企业用好“内保外贷”等政策,开展企业“走出去”综合性金融创新服务。加快“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开展与主要贸易国别标准的比对,推动认证认可结果与主要贸易投资合作国家(地区)双向互认。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赴境外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等合作。

四是深化园区国际和地区合作。坚持引资、引智、引技与优势产业、产品、技术及服务“走出去”相结合,围绕产业合作、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合作、职业教育、新型城镇化等领域合作发展,采取“平台+园区”“政府+机构+企业”的共享开放合作模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和地区产业合作园区,推进创新创业、产业升级。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试验区内土地可以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可兼容多种功能,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可采取先租后让、差异化年期出让等供地措施。

五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市场化导向进一步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提升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推进试验区内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与地方政府合作参与成都国际铁路港运营管理推动铁路资源有效整合。

3. 推动贸易便利化方面

一是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建立服务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和贸易促进平台,重点推进与欧洲地区在产业人才合作、企业对接联动、项目载体共建、商务环境优化等领域的深入合作,提升对欧服务贸易水平。加快发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相融合的新兴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断拓展保税维修、检测、研发等业务。注册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结构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开展航空发动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加快发展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外包产业,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二是建立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推动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可开展艺术品保税业务为境内外艺术品生产、物流、仓储、展示和交易提供服务,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文化产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许可证管理。发展以传统手工技艺、武术、戏曲、民族音乐和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会展、品牌授权相结合的开发模式,鼓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企业以项目合作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开展国外巡演的商业化运作。建立四川省中医药服务及贸易大平台,积极与境外开展中药材种植、研发等合作,开展中医药国际健康旅游线路建设,扩大国际市场。境外服务提供者可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三是促进服务要素自由流动。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加快建设国际社区探索外籍人士参与社区治理模式。

四是助推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完善进口商品网络零售和进出口分拨物流体系,加快中欧班列(成都)邮(快)件运输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适应跨境电商贸易特点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动保税售后维修业务升级,构建“全球市场销售、本地运营结算”的新型外贸业态新模式。

五是创新口岸服务机制。加大对口岸和场站公共服务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制定口岸作业、报关报检、查验等环节的工作和服务标准。推行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符合条件的涉税担保业务适用总担保制度。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六是优化监管通关流程。实施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建立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健全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推动实施一体化通关。推进无纸化申报、无纸化放行,探索施检过程无纸化。建设空、铁、公、水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和多方联网共享物流全程信息,实现多式联运货物“单一窗口”办理。深化保税货物流转模式改革,对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实施自动备案、自核单耗和自主核报。实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事项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深圳、珠海等口岸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全面实现供港澳蔬菜出口直放。

4.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创新方面

一是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建立与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试验区内使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二是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在试验区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发挥外资银行跨境业务的网络平台优势,为跨境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已获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加快发展金融IC卡(芯片银行卡)和移动金融,打造金融IC 卡无障碍示范区。试验区内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符合条件的试验区内机构可按照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可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长江上游生产要素国际交易业务以及粮食、矿石和建筑材料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业务。

三是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特殊风险保险业务。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在试验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可在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试验区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 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四是积极发展新兴金融业态。引进设立各类金融总部、专业子公司、区域总部等机构。民营资本可依法合规进入金融业,依法设立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可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地方可结合实际试点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并购基金等。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托各类跨境投融资工具研发跨市场投资理财产品。试验区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促进创业创新,通过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台机构可在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业务,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境内外融资租赁业务。

五是开展飞机融资租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收取外币租金。注册在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各类租赁公司可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证券业经营机构可在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

六是创新金融监管机制。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新型风险监管体系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可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创新试验区特色多元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

5.实施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战略方面

一是增强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周边地区产业合作新路径,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优势互补、错位发展,促进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协同配合。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国际性酒类产品展示、投资、技术等交易打造中国白酒创新创业集聚地,在西部地区开展产权、技术、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鼓励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融资模式。加快试验区与陕滇黔渝藏等西部地区、东部发达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的国家级开发区协同合作机制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加快试验区与其他长江经济带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机制,实现成果共享、监管互认、业务互通。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优势产业转移,着力打造与东部产业配套协作的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临港产业基地。

二是畅通国际开放通道。依托双流航空枢纽、成都国际铁路港、川南临港口岸建设与“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和长江经济带空、铁、公、水联运的综合物流服务体系,依托中欧班列(成都)等打造国际铁路运输重要枢纽,推进与泛欧泛亚国家(地区)枢纽城市的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支持国际航班代码共享,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可新开、加密、优化国际(地区)国内航线。可设立符合条件的全货运基地航空公司,优化多种运输方式衔接、中转流程,完善多式联运标准和服务规则与沿海沿边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新模式,加速构建集高铁、地铁、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于一体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中欧陆空联运基地。推进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多式联运提单,实现多式联运“一单制”。

三是打造沿江开放口岸。设立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加快建设高等级航道,促进与长江主要港口的协同开放合作。打造长江口岸现代航运服务系统,推进水运口岸“单一窗口”试点。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业务,大力发展船舶交易、航运物流信息、船员培训、船舶维修等航运服务业。创新长江船舶登记制度,优化船舶运营、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简化入区申报手续,实行电子数据自动填报,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推进与沿海沿江口岸信息对接互联,大力发展长江航运金融服务,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境内外航运服务中介机构可设立营业机构。

6.激活创新创业要素方面

一是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制定技术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及材料监管模式,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二是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机制。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完善科技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引导境内外资本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三是整合全球创新创业要素。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引进。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和优秀平台运营团队可参与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创新创业体系。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机制。

二、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 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重庆战略支点和连接点重要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重要枢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要支点。

2.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努力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监管高效便捷、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努力建成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推动构建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带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

(二) 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1.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8平方公里,涵盖3个片区:两江片区66.29平方公里(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8.37平方公里),西永片区22.81平方公里(含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8.8平方公里、重庆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0.15平方公里),果园港片区30.88平方公里。

表5-20 按区域布局划分

(续表)

表5-21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

2.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22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三)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及措施

1.建设营商环境方面

一是优化法治环境。开展对内对外开放的执法与司法建设,实现各类主体公平竞争对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贸易等商事案件建立专业化审理机制。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建立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以及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推进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试点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构建市场主体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多元共治的作用。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建立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

三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精简行政机构,提高行政效能,实施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建立“一口受理、同步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完善企业准入“一窗式”受理制度,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化、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统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社会事务,完善便民服务机制提供高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和市政管理服务。

2.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方面

一是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并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办理。外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外资管理综合信息数据系统,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二是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企业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自担风险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内地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3.推进贸易转型升级方面

一是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挥重庆作为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的优势和作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产业梯度转移的国际加工基地,完善以“整机+核心零部件+原材料”为龙头的全流程产业链,推动加工贸易由水平分工变为垂直整合,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拓展提高附加值。实行“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的内陆加工贸易发展新模式,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等更为先进的核销制度。在试验区设立符合内销规定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建设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后续服务基地,大力培育高端饰品、精密仪器、智能机器人、集成电路、平板显示等加工贸易新产业集群,搭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是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跨国公司可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维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鼓励先进制造业延伸价值链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互联网与现代制造产业深度融合,推广大数据分析在商贸服务、医疗、教育、金融和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等第三方服务。开展研发设计、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和面向全球市场、风险可控的境内外维修、检测、拆解等业务。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开展面向全球的保税文化艺术品的展示、拍卖、交易业务。

三是加快发展新型贸易。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可开展全球维修、国际分拨中转等业务及国内商品海外寄售代销业务。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大力发展临空产业,拓宽进境维修领域加快发展航空维修业务。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开展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和保税货物质押融资业务。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可在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大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立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发展国际快递物流、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等业务。国内外快递企业可在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

四是实施高效监管服务模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推进将企业运营信息纳入监管系统,逐步实现基于企业诚信评价和商品风险评估的货物抽检制度。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行“进出境检疫,重点和敏感商品检验”模式。在二线简化检验检疫流程,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推进试验区检验检疫电子服务平台、数据交换平台和检验检疫智能执法系统建设,提高检验检疫对各类新业态的信息监管服务水平,实施内陆通关及口岸监管“空检通放”新模式。

五是推进通关机制创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运输工具进出境、贸易协定实施等应用功能,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项目,在符合监管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开展进口整车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间转关试点。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对入境维修复出口、入境再制造机电料件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

4.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方面

一是优化跨境金融结算服务。开展与要素市场跨境交易相适应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进一步深化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在保证交易真实性情况下逐步扩大服务贸易业务范围。

二是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在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以及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可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和全球保单分入业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试验区内可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在开展人民币基金投资境外项目试点政策下,开展区域性净头寸总规模约束管理试点。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区内金融机构可面向国际的人民币金融产品,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产品的范围。

三是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 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业务。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收取外币租金,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通过境外上市、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债券及标准化金融证券等方式开展境外融资,并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四是增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发起和参与设立金融机构,授予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证券经营机构可在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符合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衍生品交易。试验区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可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试验区内发行大额存单,区内注册的内外资企业均可参与投资。可在试验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机构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国内期货交易所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内期货交易所可在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

5.推进“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联动发展方面

一是构建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体系。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建立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打造覆盖铁、公、水、空多种运输方式的国际物流运输体系。依托中欧国际铁路联运通道强化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构建中欧陆路国际贸易通道和规则体系发展国际铁路联运。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建立沪渝外贸集装箱“五定”快班轮三峡船闸优先放行机制发展江海联运。依托渝昆泛亚铁路通道、东南沿海港口、陆路边境口岸,以铁路和高速公路网为陆路通道发展铁海联运和跨区域、跨国境的国际陆路运输。依托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探索空域和航空资源管理改革,支持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基地航空公司,完善集疏运体系和加密航线航班,建设覆盖全球主要经济体的航线网络。

二是建立“一带一路”政策支持体系。以中欧国际铁路联运通道为重点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海关、检验检疫、标准认证部门和机构之间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化合作,试验区内企业可以自建、收购、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境外营销、物流、结算等区域性运营总部。以试验区为依托建设中德、中韩等国际经贸、产业、人文合作平台建立市场化的合作基金,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贸易和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加强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校联合培养人才和交流合作,制定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及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

6.推动长江经济带和成渝城市群协同发展

一是建立区域联动发展机制。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聚集促进内陆地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推进试验区内沿江区域有序承接产业转移。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如有特殊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推进试验区与周边城市开展客运服务公交化运营及同城化服务。二是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以产业链为纽带在试验区内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促进长江经济带各省市、成渝城市群的相关园区、企业、研发机构等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重大件运输通道优势,整合内陆装备制造业优势资源,推动汽车、重型机械、船舶配套设备、轨道交通设备等向试验区沿江区域集中。发挥试验区高端要素集聚平台作用,重点突破创新链的关键技术、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加快形成电子核心部件、新材料、物联网、航空器及零部件研发制造、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生物医药、能源环保装备、智能终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在试验区设立区域联合研发和配套协作平台,提高装备设计、制造和集成能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试验区打造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发展新型创业孵化机构。三是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按照“零距离换乘”“无缝衔接”的要求强化试验区与周边地区水运、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机衔接。拓展口岸功能,扩大水运口岸范围,完善试验区内进口整车、水果、肉类等指定口岸建设。推动试验区根据实际需要申报设立进口粮食、植物种苗、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等指定口岸和指定实施机构,提升内陆口岸对周边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发展直接或间接依托口岸的经济业态,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服务功能,提升便利化程度聚集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带动腹地经济融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形成扩大开放的叠加效应。

三、 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 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努力成为中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

2.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力争建成高端产业集聚、创新创业活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 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1.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

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6平方公里,涵盖3个片区:武汉片区70平方公里(含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5.41平方公里),襄阳片区21.99平方公里(含襄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0.281平方公里),宜昌片区27.97平方公里。

表5-23 按区域布局划分

表5-24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

2.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25 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续表)

(三) 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及措施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方面

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动政府管理模式创新下放给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建立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审管职能分离,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机制,完善“一口受理”服务模式。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和“多证合一”模式,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支持社会力量多渠道参与市场监督。

2.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方面

一是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办理。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外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二是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促进体系。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企业可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办理。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企业“走出去”方式转型升级,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3.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方面

一是培育新型贸易方式。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服务。国内期货交易所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维修业务,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

二是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搭建服务贸易促进平台推动发展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技术咨询及服务、成套设备引进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积极承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

三是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建设项目。推动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使用社会运输工具进行转关作业。湖北省内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与试验区联动发展。企业可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实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四是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有序推进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检验检疫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深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完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4.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方面

一是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试验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简化资金池管理,可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 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区内银行可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试验区内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开展跨境支付合作。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湖北省法人支付机构可申请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已获得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可在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可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境外企业可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区内保险机构可开展境外投资。

二是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可在武汉片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金融机构可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证券经营机构可在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分公司或专业子公司,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利用试验区平台“走出去”,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支持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开展跨境投资相关业务。在试验区内可设立健康保险、科技保险和内河航运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取消对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三是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收取外币租金,简化船舶、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款手续。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可设立专业子公司。经相关部门认可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福费廷业务,对注册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试验区内融资租赁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四是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在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境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机构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鼓励“内投外”和“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业务。在试验区内设立成套设备进出口保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设立并规范发展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科技型企业可通过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海外上市、离岸并购、特殊目的载体收购。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可设立海外归国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板,推动建立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的合作对接机制。引进海外创新投资机构落户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

5.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

一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国际创新合作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健全企业主体创新投入机制,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发展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

二是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机制。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建立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积极推进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等特色平台建设。

三是集聚和利用国际创新要素。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的作用,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向自由贸易试验区转移转化。鼓励国外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在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重点吸引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简化试验区内企业海外技术并购审批手续,以事后备案代替事前审批,通过并购、技术转移、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海外建立孵化基地。

四是构建人才支撑系统。放宽外国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年龄限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建立技术移民制度,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其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待遇。放宽科研事业单位对外籍人员的岗位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推进跨国教育和人才培养合作,支持引进境外知名大学、外国机构与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在试验区内创办人才培养机构,建立涉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6.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方面

一是加快建设长江中游航运中心。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长江航运电子商务等业务,培育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船舶检测认证等高端航运服务业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机制和运作模式,将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打造成通江达海、辐射中部、面向全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航运中心,初步形成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内河航运体系,提升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能力。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地选择简化换证程序,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湖北省,逐步开放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可从事临时运输。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二是构建国际物流枢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有条件的铁路、航空、内河口岸升级为一类开放口岸。推进中欧班列(武汉)发展,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有条件的航空口岸可开通和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班,开通至各大洲主要物流节点城市的全货运航线和国际中转货运航班。设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在试验区开展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大力引进国际物流企业在试验区内建立区域总部或营运中心,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国内外快递企业可在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三是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非公企业可进入电力、铁路、民航、电信等特许经营领域及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发展总部经济,利用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等跨区域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推动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合理布局、协同发展。全面整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等产业政策资源,推进传统优势产业的跨区域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投融资模式,鼓励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海工装备、航空航天、北斗、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业向自由贸易试验区集聚,推进与提升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在重点领域培育打造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建立“互联网+制造”融合发展的标准、认证、安全管理等体制机制,促进“设计+”“旅游+”“物流+”“养老+”“商业+”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四是打造区域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中部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开展广泛的经贸合作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互动发展。建设区域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增强对中部地区的市场集聚和辐射功能。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合作。

四、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 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2.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交通物流通达、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引领内陆经济转型发展,推动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二) 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1.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77平方公里,涵盖3个片区:郑州片区73.17平方公里(含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A 区0.89平方公里、河南保税物流中心0.41平方公里),开封片区19.94 平方公里,洛阳片区26.66平方公里。

表5-26 按区域布局划分

(续表)

表5-27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

2.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28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续表)

(三)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及措施(www.daowen.com)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方面

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模式,建立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完善“一口受理”服务模式,实施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行“多证合一”模式,推动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建立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实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整合监管信息打造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

三是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向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行政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对企业和群众办事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

2.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方面

一是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办理。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

二是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外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三是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完善“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3.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方面

一是完善外贸发展载体。依托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国内期货交易所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建立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中部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加快郑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项目。

二是拓展新型贸易方式。发展服务贸易,推进金融、文化创意、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外包发展,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飞机及零部件维修试点。依托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企业可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加快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建设全球性产品交易展示中心和国内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智能终端、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航天等辐射能力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发展,搭建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后续服务基地。引导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打造质量标准品牌新高地。推动转口贸易发展,依托国际空港、陆港和各类口岸完善国际中转集拼和国际转口贸易枢纽功能。

三是创新通关监管机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企业可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按照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完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4.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方面

一是扩大金融对内对外开放。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 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有序开放,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可在试验区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在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保险机构可在试验区内开展业务创新,加大再保险对巨灾保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取消对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二是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拓宽服务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科技金融可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简化资金池管理。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可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在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收取外币租金。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三是推动跨境投融资创新。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前提下,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贷款、发债等形式从境外自主融入本外币资金,拓宽境外资金回流渠道。试验区内跨国企业集团可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试验区内银行可按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可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5.增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交通物流枢纽功能方面

一是畅通国际交通物流通道。建设连接全球主要枢纽机场的空中通道,以郑州和国外重要枢纽城市协同联动的国内国外“双枢纽”发展模式。依托陆桥通道加密至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中欧班列(郑州),支持开展拼箱、集装箱分装大型设备、国际邮运业务,在国内沿线口岸和郑州国际陆港之间开展进出口集装箱加挂业务试点,开通至沿海港口的快捷货运列车,构建东联西进、陆海相通的国际运输通道。完善促进国际便利化运输的相关政策和双边运输合作机制,增加便利运输协定的过境站点和运输线路,加快海外物流基地建设。支持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至我国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直达国际数据专用通道,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丝绸之路”,推动国际交通物流通道建设。

二是完善国内陆空集疏网络。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动郑州建设全国快递中转集散中心,打造覆盖全国主要经济区域的4小时快件集疏网络。国内外快递企业可在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加快普及公路甩挂运输,扩大“卡车航班”覆盖范围和运营规模,建设以郑州为中心500公里范围的公路集疏圈。在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加密完善至国内热点城市的“空中快线”鼓励发展全货机航班、腹舱货运构建长距离航空集疏网。

三是开展多式联运先行示范。发展以“一单制”为核心的便捷多式联运,加强企业间联盟合作率先突破陆空联运、公铁联运来推进快件空铁联运,打造多式联运国际性物流中心。拓展郑州机场“空空+空地”货物集疏模式,增加国际中转集拼航线和试点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及集拼业务。依托航空和铁路口岸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协调联动和多式联运(内陆型)监管模式,推进铁路舱单与海运、公路、航空舱单共享和舱单分拨、分拆、合并。建设承载“一单制”电子标签赋码及信息汇集、共享、监测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不同运输方式、不同企业间多式联运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推进跨方式技术装备标准化,推广应用托盘、集装箱等标准运载单元。

四是扩大航空服务对外开放。引入基地航空公司和国内外知名物流集成商,具备条件的外国航空公司和基地航空公司可开展国际航班代码共享。加快与国际枢纽机场建立航空货运联盟,在航线网络、货品、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航空器及零部件研发、制造、维修企业可在试验区集聚,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予以免税。对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五是推进内陆口岸经济创新发展。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带动郑州航空和铁路国际枢纽口岸建设,设立药品、进境植物种苗、木材等指定口岸,提升进境粮食、进口肉类等口岸运营水平,促进各类口岸与物流、贸易联动发展形成辐射全球主要经济体、带动区域产业升级的口岸开放新格局。开展前端研发设计和后端销售服务“两头在区”、中间加工环节在外的企业集聚模式,优化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布局,打造高质高端高附加值产业集群,建设中西部制造业总部基地。开展进境邮件“一点通关、分拨全国”,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和商业快件及邮政包裹搭乘中欧班列(郑州)出口等业务。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政策优势,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高技术含量产品售后维修中心。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六是促进国际医疗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国际航空网络和文化旅游优势,吸引国际高端医疗企业和研发机构集聚,以健康检查、慢病治疗康复、中医养生保健、整形美容、先进医疗技术研发和孵化为重点,培育康复、健身、养生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在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项目纳入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等方面先行试点,社会资本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按照现行干细胞临床研究规定开展相关工作。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七是培育“一带一路”合作交流新优势。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机制,重点在农业、矿业、装备制造、物流、工程承包、科技教育等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建设服务于内陆地区“走出去”和“引进来”的重要窗口,加大内外贸相互促进机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点城市产能合作机制,吸引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建设一批双向合作经贸产业园区。建设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交流、文化贸易创新发展机制,推进文化传承和开发,完善服务链条,推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建设食品、农产品及水产品的快速检验检疫模式,优化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程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合作共建教育国际化综合改革试验区,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示范性合作办学,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国政府奖学金支持力度。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融入中国社会。

五、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 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

2.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经过3年左右有特色的改革探索,基本实现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法治环境规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显著提升,对接国际标准初步建成自由贸易港区先行区。

(二) 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1.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5平方公里,由陆域和相关海洋锚地组成,涵盖3个片区:舟山离岛片区78.98平方公里(含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区块二3.02平方公里),舟山岛北部片区15.62平方公里(含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区块一2.83平方公里),舟山岛南部片区25.35平方公里。

表5-29 按区域布局划分

表5-30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

2.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31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三) 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及措施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方面

一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运转协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管理体制。建立精简高效的统一行政审批机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建立市场准入统一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面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措施,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建立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

二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准入和高标准监管制度。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与负面清单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对涉及试验区内的投资贸易等商事案件建立专业化审理机制。强化安全监管保障,制定安全生产区域规划,建立试验区油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办理。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外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2.推动油品全产业链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方面

一是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制定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管理办法,将区内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下放至舟山市人民政府。吸引保税燃料油供应商开展供油服务,鼓励企业总部或结算中心落户,丰富市场竞争主体。加快供油港口、储罐、加注锚地等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海上保税燃料油加注区域,在试验区内可设立海上保税燃料油供应仓库。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可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试验区内油品企业可生产保税燃料油及开展保税燃料油跨关区直供业务。优化通关等服务方式,将保税燃料油加注纳入“单一窗口”申报平台,开通挂港加油船舶通航、通关特殊通道,简化和加快加油船舶进出试验区通关手续,方便符合条件的船舶驶入特定海域(码头)进行加油操作。

二是加快拓展国际船舶管理服务。积极培育壮大外轮供应企业,丰富外轮供应品种,为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船舶提供生活用品、备品备件、物料、工程服务和代理服务。加快发展试验区内国际船舶修造业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修造所需的相关进口船舶配件予以保税,建设舟山港船舶配件交易市场。试验区可引导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加强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大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推动与旅游相关的邮轮、游艇等旅游运输工具出行的便利化以及国际航运相关的海事、金融、法律、经纪等服务业发展。境内外企业可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组建海洋保险等专业性法人机构,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营业机构并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吸引海事仲裁机构和船级社等入驻,打造国际航运服务平台。

三是建设国际油品储运基地。加快码头、管网、油罐、地下油库、锚地、物流基地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以原油、成品油为重点承接全球资源,面向亚太市场,满足国内需求,使舟山离岛片区布局形成大型油品储运基地。推进油品储运投资便利化,培育多元化的油品储运主体,各类主体可按照国际标准参与投资建设油品接卸泊位、储运罐区、输油管道等设施。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以原油为主要品种积极开展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液化气等储备,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建立国储、义储、商储、企储相结合的储存体系和运作模式,国储租赁符合条件的民企油罐、商储可租赁国有企业商业油罐。建立油品储存可动用应急机制,盘活民间闲置的油品储备库资源为国际组织、跨国石油公司等储存油品,与国际产油国共建油品储存基地,加快形成舟山国际油品保税交割体系。

四是建设国际石化基地。建设国际一流的石化基地,按照国家战略布局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准入和监管措施,在鱼山岛打造国际一流的石化产业基地。基地可以原油精炼为基础产品,以乙烯、芳烃等高端产品为特色完善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加快形成国际一流的石化产业集群。扩大油品加工领域投资开放,国内外投资商可以资源、资金、技术、市场参与建设经营石化基地。世界一流石油化工企业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石油富集国企业可参与投资建设。配套产业政策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油品加工企业原油进口资质和配额给予原油进口使用权。

五是建设国际油品交易中心。依托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成品油、保税燃料油现货交易,条件成熟时开展与期货相关的业务。放宽原油、成品油资质和配额限制(允许量),赋予符合条件的2—3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可开展油品离岸和在岸贸易,集聚境内外原油贸易商做强原油现货交易,加快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原油现货交易市场。设立舟山国际原油保税交割中心,鼓励在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展原油现货交易,发展成品油内外贸分销网络和交易市场。在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可开展成品油现货交易,在扩大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支持试验区发展成品油交割、仓储、保税。简化成品油批发资质条件,开展成品油内贸分销业务,搭建成品油内贸分销网络。建设东北亚保税燃料油交易中心,在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展保税燃料油现货交易,在扩大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支持试验区发展保税燃料油交割、仓储、保税。

3.拓展新型贸易投资方式

一是建设国际矿石中转基地。依托鼠浪湖岛、马迹山岛矿石中转码头建设国际配矿贸易中心,以接卸外贸进口矿石为主,为长江沿线冶金企业提供中转运输服务,优化完善区域矿石接卸系统布局,为我国沿海、东亚地区提供仓储、分销、加工及配送服务。依托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大力发展矿石现货交易和国际贸易,形成区域性的矿石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开展矿石保税储存、保税加工、保税出口。二是建设舟山航空产业园。在朱家尖岛布局建设舟山航空产业园,通过通用飞机总装组装、制造,对接国际航空产业转移形成航空产业集群。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飞机零部件制造维修业务,积极引进飞行驾驶培训、空中旅游观光、通用航空基地运营服务及相关科研机构,促使高端先进航空制造、零部件物流、研发设计及配套产业向自由贸易试验区集聚。三是加强现代贸易投资合作。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内地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到境外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等合作。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

4.推动金融管理领域体制机制创新方面

一是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开放。符合条件的中资商业银行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子行、分行、专营机构。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可在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可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在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 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须开立待核查账户。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收取外币租金,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可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二是拓展金融服务功能。为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主体办理油品贸易相关的跨境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按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跨国企业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享受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等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可依托试验区在大宗商品领域开展包含人民币计价结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地方政府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方式在试验区内设立跨境人民币各类投资基金,按注册地管理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试验区内从事油品等大宗商品为主的交易平台或交易所在约定的商业银行,可设立贸易专用账户存放大宗商品交易保证金。试验区可发展与油品贸易相关的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准入条件。简化资金池管理,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可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试验区可开展油品现期货交易,初期采用双币种计价、结算,逐步探索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技术企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可参与试验区油品交易现货市场建设。境外企业可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油品贸易公司的合作,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油品贸易信息统计、监测体系,建立油品交易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三是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与保险业务。境内外投资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可在试验区设立特殊项目公司,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试验区可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在试验区内设立服务石油行业的专营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立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风险评估、损失理算、法律咨询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取消对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试验区所在省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针对石油行业的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能源、化工等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加大再保险对巨灾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的支持力度。

5.推动通关监管领域体制机制创新方面

一是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按照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注册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项目,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二是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对试验区内本国人员和外籍人员实行相应的便捷安全管控措施。舟山普陀山机场航空口岸可对外开放,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在舟山对外开放口岸开展外国人口岸签证业务。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制定有效政策,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

六、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 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努力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

2.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巩固提升对人才、资本等要素的吸引力,努力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引领东北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 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1.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89平方公里,涵盖3个片区:大连片区59.96平方公里(含大连保税区1.25平方公里、大连出口加工区2.95平方公里、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6.88平方公里),沈阳片区29.97平方公里,营口片区29.96平方公里。

表5-32 按区域布局划分

表5-33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

2.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34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三)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及措施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方面

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向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行政审批管理目录制度。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设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协同管理,实施“多规合一”改革。二是打造更加公平便利的营商环境。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三是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推进产业预警、信息公开、公平竞争、权益保障制度创新。

2.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方面

一是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办理。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外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二是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企业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投资合作。发挥优惠贷款作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可参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工程承包和大型投资项目。“走出去”企业可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加快完善“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企业对外投资。

3.推进贸易转型升级方面

一是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等平台作用,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单一窗口”建设项目,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企业可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是实施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风险可控的维修业务,对注册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三是完善国际贸易服务体系。建立离岸贸易制度发展离岸贸易,培育跨国企业,设立面对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结算中心和区域性总部,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等功能的营运中心。依托大连商品交易所促进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国内期货交易所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申请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试验区内企业可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形成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促进机制。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推动检测维修、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文化创意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依托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国际贸易支撑系统,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推进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

4.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方面

一是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在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可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试验区内银行可按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二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 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简化资金池管理,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可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收取外币租金,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三是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可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取消对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试验区所在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境外企业可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围绕新型工业化方向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完善适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新型金融支撑体系。

5.加快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方面

一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简化地方国有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退出程序,地方国有创投企业使用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事后备案。

二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智能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航空制造、汽车(重点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技术船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商贸及快递等现代物流、海水利用等产业向自由贸易试验区集聚。加快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培育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建设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产业布局。利用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新兴特色产业集群式。试验区内企业可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推动产业整合,加快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发展,打造国际产业投资贸易合作平台。

三是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开展系统集成、设备租赁、提供解决方案、再制造、检验检测、远程咨询等增值服务,推进专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集成创新载体及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设立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和加工贸易采购、分拨中心。金融机构、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可在试验区内设立租赁公司或专营租赁业务的子公司,重点开展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农用机械、高端医疗设备、大型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

四是构筑科技创新和人才高地。按市场化方式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对接,设立一批专业化创业投资子基金。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教育国际化。完善创新人才集聚和培育机制,推进人才、项目、资金深度融合。加大对海外人才服务力度,提高境内外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签证和居留、就业许可、驾照申领等事项办理的便利化水平。

五是推进东北一体化协同发展。增强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优化内陆无水港和物流网络布局,加速实现试验区与东北其他地区口岸间互通互联,推进东北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物流配送、人才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协同配合。

6.加强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方面

一是推进与东北亚全方位经济合作。发挥辽宁作为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和欧亚大陆桥东部重要节点的区位、交通、产业及人文等综合优势,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大连金普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互动发展。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扩大和丰富东北亚区域合作内涵,全面融入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巩固对日、对韩合作,加速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扩大东北亚国际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参与国际竞争。

二是加快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日、韩、朝等国的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完善国际产能合作金融支持体系,促进由装备产品输出为主向技术输出、资本输出、产品输出、服务输出和标准输出并举转变,加大优势产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的步伐。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化贸易规则,提升优势产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日、韩、朝等国的市场占有率。引导优势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投资建设境外园区,推动日、韩、俄等国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集聚发展。与东北亚各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娱乐等专业服务领域开展投资合作。

三是构建连接亚欧的海陆空大通道。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程,推进营口港海铁联运和沈阳跨境铁路通道建设。加快沈阳内陆无水港建设步伐和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构建沈阳—营口陆海联运系统。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四是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和国际航运中心。打造面向东北亚的现代物流体系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港航发展制度与运作模式。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多港区联动机制推进海陆空邮联动发展。建立航空物流枢纽中心,促进港航要素集聚增强空港服务功能。加快东北亚区域性邮轮港口和国际客户中心建设,依托日韩海运和中欧班列(辽宁)海铁联运运输邮件、快件,建设有影响力的国际邮件互换局。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辽宁省。建设保税航油站和保税油供应基地,开展船员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在船员培训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推动与旅游相关的邮轮、游艇等旅游运输工具出行的便利化。

七、 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 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带动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努力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2.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努力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聚集、金融服务完善、人文交流深入、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

(二) 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1.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

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5平方公里,涵盖3个片区:中心片区87.76平方公里(含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A 区0.75平方公里、B 区0.79平方公里,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3.64平方公里和陕西西咸保税物流中心〔B型〕0.36平方公里),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26.43平方公里(含西安综合保税区6.17平方公里),杨凌示范区片区5.76平方公里。

表5-35 按区域布局划分

表5-36 按各片区功能发展定位划分

(续表)

表5-37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

2.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38 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续表)

(三) 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及措施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方面

一是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动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多证合一”综合审批服务运行模式,建立“一口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打造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网上法律服务平台,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综合性法律服务,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执法联络网络建设。二是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建立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2.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方面

一是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办理。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外资可更多投向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跨国公司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外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二是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备案管理。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保障体系。

3.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方面

一是拓展新型贸易方式。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企业可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保险等服务。建立以政府部门“服务清单”制度为核心的贸易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贸易,引导出口企业从生产型企业向生产服务型企业转变,推动金融、保险、物流、信息、研发设计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出口。推进企业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检测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巩固提高旅游、航空运输等传统服务业竞争力,大力促进文化艺术、数字出版、动漫游戏开发、软件开发测试、中医药、技术等服务贸易发展。打造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领头企业和国际品牌,提高服务外包产业国际竞争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完善挂牌竞价、交易、信息检索、政策咨询、价值评估等功能,推动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便利化。

二是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不断加大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制度创新,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完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平台功能。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单一窗口”建设项目,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

三是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在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是完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原产地证书核查、“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推进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4.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方面

一是推动金融制度创新。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推动人民币作为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推行试验区内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可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试验区内银行可按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发展试验区国际航运、国际贸易等重点产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保险。取消对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二是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以人民币直接投资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法人可在试验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可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陕西本地银行、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可在试验区内新设分行或营业机构。注册在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能源、科技、文化、绿色环保等领域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

三是放宽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简化资金池管理,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可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 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收取外币租金。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在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在试验区内设立多币种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5.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合作方面

一是创新互联互通合作机制。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构筑全方位立体化开放大通道,建设“一带一路”交通、商贸、快递物流中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组建符合条件的本地货运航空公司,大力发展空港货运物流,打造国家航空运输枢纽。拓展西安陆路口岸铁路监管功能,推动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提升中欧班列(西安)辐射能力,推动将中欧班列(西安)纳入中欧“安智贸”试点计划。引进航运及国际船舶运输服务等经纪公司,引导多式联运企业联盟合作,在设施共享、单证统一、规则衔接、信息互联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加快西安领事馆区建设。

二是创新国际产能合作模式。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能合作机制建设,发挥金融对“一带一路”经济合作的推动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推动设立“走出去”发展引导基金。开启“两国双园”国际产能合作新模式,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制定鼓励绿色消费的经济政策,落实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政府监督、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环保监督机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可按照绿色低碳要求和循环经济理念设计发展战略、生产流程、营销模式、企业文化,打造绿色低碳企业集群和国家级绿色品牌企业。试验区内绿色低碳龙头企业“走出去”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绿色产业园区。加强试验区内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

三是创新现代农业交流合作机制。打造农业领域国际合作交流创新平台,推进国际旱作农业交流与合作,组建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代农业合作联盟和全球农业智库联盟,拓展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业态以及节水农业、设施农业、农业装备制造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创立国家(杨凌)农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承担农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提升“杨凌农科”品牌标准的国际化水平。创新中外农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联合办学模式,开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援外农业技术培训。杨凌示范区片区加快建设国家现代农业国际创新园和“星创天地”,可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外专业保险公司,开展涉农保险业务,建设“一带一路”现代农业国际合作中心。

6.创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文交流新模式方面

一是创新科技合作机制。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引导企业成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的投入、执行和收益主体,形成骨干企业先导带动、中小企业大规模参与的合作局面,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发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发展的契合点和共振点,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沿线国家共建创新平台,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通过青年交往、志愿者互派、学术往来与交流等方式,丰富民间科技交往内容,民间科技组织可广泛开展各类科技公益活动。建设信息丝绸之路以信息基础设施为载体,开辟以通信和互联网产业为抓手的新型国际贸易之路,推动“一带一路”信息文明的创新与传播。

二是创新教育合作机制。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教育合作空间,推动教育资源共享,建设智力丝绸之路。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需求调整优化相关院校的学科及专业设置,推进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国际汉唐学院和中国书法学院。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

三是创新文化交流合作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新格局。保护和传承中华老字号,大力推动中医药、中华传统餐饮、工艺美术等企业“走出去”。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开展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工作,开展博物馆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以丝绸之路文化为主题的智慧博物馆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和历史文化研究交流平台。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陕西文物国际展示、国际交流试点。社会资本可以多种形式参与文化产业和文化园区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普查、保护和合理利用,振兴传统工艺,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国风秦韵”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建设中影丝路国际电影城等一批文化产业项目,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艺术精品。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文化艺术品交易业务。

四是发展对外文化贸易。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完全针对国外外语市场开展出版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给予特殊政策扶持。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建设,创建国家级出版物物流基地。开展文化产品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文化产品跨境电子交易,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对外文化投资。

五是创新旅游合作机制。深化旅游业资源开放、信息共享、行业监管、公共服务、旅游安全、标准化服务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服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公司运营总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旅游合作框架协议、旅游合作备忘录等整体性协议,合作举办国际旅游展会。

六是创新医疗卫生合作机制。发挥陕西医疗资源、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及区位优势,在卫生合作机制、重点传染病防控、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与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与人才培养、传统医药、卫生体制和政策、卫生发展援助、健康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广泛合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国内中医药服务机构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中医理疗、康复、培训、宣传、国际推广等机构,搭建中医药健康养生国际综合服务平台。

7.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方面

一是带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载体和平台作用,在积极承接外向型产业转移的同时将陕西的科技、产业优势向西部其他地区辐射。建设产业集群发展带,推动关中—天水、新疆天山北坡、呼包银榆等重点经济区域协同开放、一体发展,形成西部地区新增长极。联合西部地区相关省份开展多式联运,畅通沟通境内外、连接东中西的新亚欧大陆桥国际经济走廊。建立西部地区联合对外合作交流平台,以资源优势为重点,以资源加工工业为主体,强化国际国内交流,带动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开放战略实施。加强区域口岸合作,推动陆港联动实现口岸功能延伸。推动检验检疫部门与地方卫生部门等加强联防联控合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

二是推动区域创新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科研院所可与西部地区各类企业合作推进协同创新。总结推广“双创”示范、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建立军民成果双向转化“人才池”和“专利池”。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及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推动国家军民融合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试点平台,探索国防专利横向流通转化、国防专利解密与普通专利跟进保护有机衔接、普通专利参与军品研发生产等机制,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共享共用。推动西部地区军民技术相互有效利用,开展军民两用技术联合攻关,推动产业化发展。

三是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集聚,促进西部地区优化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以产业链为纽带促进西部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的协同配合,支持西部地区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四是构建服务区域发展的人才高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简化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程序、完善符合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签证及居留政策等,推动境内外专业人才双向流动,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来陕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在出入境、工作、停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积累经验并向西部地区推广。建设面向西部地区的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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