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4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实施范围116.2 平方公里,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含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3个片区。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指出建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粤港澳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和破解改革难题。2018年5月4日,国务院再次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要求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总体达到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二)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2015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合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2018年国务院再次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要求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继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对标国际先进规则,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加大压力测试,切实有效防控风险,探索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深层次的改革创新,率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经济转型发展新动能和国际竞争新优势,推动提升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2.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2015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建设目标为经过三至五年改革试验,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粤港澳深度合作,形成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力争建成符合国际高标准的法制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的自由贸易园区。
2018年《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要率先对标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建立与国际航运枢纽、国际贸易中心和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打造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和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同广东省的联动改革,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要在具备条件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实施,或在广东省推广试验。
(三)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1.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6.2平方公里,涵盖3个片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60平方公里(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7.06平方公里),深圳前海蛇口片区28.2平方公里(含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3.71平方公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28平方公里。
表5-7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基本情况
(续表)
2.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任务及内容
(1)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8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续表)
(2)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9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四)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及措施
1.政府管理改革方面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政府管理改革上建立了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推进了行政审批高效服务模式,在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同时建立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还包括:一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了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明确了政府职能边界。对行政审批制度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推进了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建立了一口受理、同步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建设了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了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二是开展了对内对外开放的执法与司法建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强化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性和程序性的法规规章建设,对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贸易等商事案件建立了专业化的审理机制,同时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等机制,建立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2.深化投资管理改革方面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管理改革上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减少和取消了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建立了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开展了社会诚信体系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了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一是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了备案文件自动获准制。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集中执法权、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和联勤联动指挥平台,同时提高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性和便捷性。设立了法定机构,将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由法定机构承担。建立了行政咨询体系,成立了由粤港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提供咨询。二是实施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建立了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重点扩大了服务业和制造业对外开放,提高了开放度和透明度。对外商投资实行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广东省负责办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由广东省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开展了信用调查和等级评价。健全了社会诚信体系和企业诚信制度,完善了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采用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了企业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以商务诚信为核心在追溯、监管、执法、处罚、先行赔付等方面强化全流程监管。同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了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根据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要求强化企业责任,完善了工资支付保障和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了工作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 国际贸易功能强化方面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贸易功能强化上不断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同时,建立与粤港澳海空港联动机制,促进航运金融发展。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推进了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加强了粤港澳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及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总部,建立能够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与港澳联动发展的离岸贸易。加强了粤港澳会展业之间的合作,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对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二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同时加快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的建设。拓展了服务贸易新领域搭建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了华南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并开展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推动承接服务外包、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管理等业务的发展来加强与粤港澳产品检验检测技术和标准研究合作,扩大粤港澳三方计量服务互认。
三是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粤港澳海空港联动机制,增强了航运发展制度和协同运作模式。推动了与港澳在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对接,使港澳国际航运高端产业向内地延伸和拓展。积极开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支持港澳投资国际远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航空快件的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设立了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外商能够以合资、合作的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可放宽至51%并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广东省。
四是在自由贸易区内促进航运金融发展,建设航运交易信息平台,发展航运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业务。境内外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服务中介可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航运保险业务,进行航运运价指数场外衍生品开发与交易业务。同时推动中转集拼业务的发展,规定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可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另外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可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落户登记,并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可从事大陆与台湾及港澳地区邮轮运输和其他国内运输,不仅简化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程序,还优化了船舶营运、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舶登记制度。
4.金融领域改革方面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金融改革创新上放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在完善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上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建立了与粤港澳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同时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和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开展了人民币跨境业务。推动了人民币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与港澳地区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跨境人民币融资,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港澳同业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粤港澳三地机构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试验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港澳及国外借用人民币资金。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规定可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二是放宽了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可在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可在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试验区金融机构可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试验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开展与港澳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可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三是建立了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简化金融机构准入方式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可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也可与中国公司、企业出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来降低港澳资保险公司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门槛,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也可在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对进入试验区的港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视同内地保险机构,适用相同或相近的监管法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进入试验区,适用与内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法规。
四是建立了与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外汇代兑点发展和银行卡使用,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兑换使用。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商业银行在试验区内设立机构开展外币离岸业务,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可开办外币离岸业务,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在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同时在《安排》框架下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拟从事支付服务的港澳资非金融机构在符合支付服务市场发展政策导向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可在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注册在试验区内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另外在区内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发展与港澳地区保险服务贸易,形成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可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可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开展贵金属(除黄金外)跨境现货交易。境内期货交易所在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参与港澳地区企业商品期货交易。
五是实行了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机构可与港澳地区同业合作开展跨境担保业务,在试验区注册的机构可在宏观审慎框架下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和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同时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同时试验区内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对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建立个人跨境投资权益保护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可按照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引入港澳投资者参股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提高港澳投资者参与试验区要素平台交易的便利化水平。
六是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综合利用金融机构及企业主体的本外币数据信息,对企业、个人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并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套利金融交易的监测和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了粤港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以及和解、专业调解、仲裁等金融纠纷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了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金融消费者维权支持力度,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了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创新试验区特色的多元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
5. 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上不断扩大对港澳服务业的开放,放开港澳认证机构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认证检测业务以及粤港澳口岸通关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管机制。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扩大了对港澳服务业开放。加大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重点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取得了突破。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经营国际海上船舶运输服务。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港澳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境)(不包括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
二是开展了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放开了港澳认证机构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认证检测业务,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开展粤港澳医疗机构转诊合作,建设具有粤港澳特色的中医药产业基地和港澳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区。
三是制定了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在大陆停居留提供便利,同时在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推进了粤港澳服务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会保障与港澳有效衔接。
四是推进粤港澳口岸通关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了粤港、粤澳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施澳门车辆在横琴与澳门间便利进出政策,制定了粤港、粤澳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打通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至我国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直达国际数据专用通道。
6. 监管服务和税收改革方面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监管服务和税收改革上加快监管服务模式转变和税收政策改革。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监管服务模式上转变。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等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有关监管模式,实行了“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施“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在二线推行了“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措施,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需要创新。
二是在税收政策上改革。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允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在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特点因素和环境暂不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其他区域。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实施了启运港退税政策,并按照政策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五)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保障措施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试验区在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投资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深化改革,在国务院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由广东省根据试点内容,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各片区独立自主运作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体系。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相关事宜可纳入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
二、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4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实施范围118.04平方公里,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含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福州片区(含福州保税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3个片区。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指出建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闽台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和破解改革难题。要积极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统筹谋划、加强协调,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2018年5月4日,国务院再次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总体达到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二)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改革先行优势,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改革创新试验田。充分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打造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
2018年国务院再次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继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对标国际先进规则,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发挥沿海近台优势,在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2.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2015年《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设目标为坚持扩大开放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功能培育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新体制。创新两岸合作机制,推动货物、服务、资金、人员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增强闽台经济关联度。加快形成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格局,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功能突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
2018年《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要求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到2020年要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开放和创新融为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和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同福建省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要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在福建省推广试验。
(三)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1.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8.04平方公里,涵盖3个片区:平潭片区43平方公里,厦门片区43.78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平方公里、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平方公里、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平方公里),福州片区31.26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福州出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
表5-10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基本情况
(续表)
2.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任务及内容
(1)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11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2)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12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四)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及措施(www.daowen.com)
1. 政府职能转变方面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政府职能转变上不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在政府管理改革上坚持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持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加快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上,福建省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行驶,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同时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还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实行“一口受理”服务模式。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以及纠纷调解、援助、仲裁等服务机制,并且在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中将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加快了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
2. 投资促进改革方面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促进改革上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为企业提供“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一是不断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的由福建省办理,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由福建省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另外对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实行强化管理,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减少对项目前置审批。二是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全面降低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在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力度。同时稳步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和典当行试点,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三是坚持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为企业提供“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备案管理。同时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允许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可以投资母基金,并且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和自由承揽项目。
3. 贸易方式转变方面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贸易方式转变上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外包业务及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业,加快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以及中转集拼业务。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无纸化通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积极转变了贸易方式。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了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在拓展新型贸易方式上,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服务实体经济的国际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展开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允许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
二是不断拓展了贸易业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开展飞机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三是加快放宽了贸易限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福建省,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在提升航运服务功能上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落户登记。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始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注册在区内的大陆资本邮轮企业所属的“方便旗”邮轮经批准可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可以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区内符合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可以对部分国家外籍人员实施72小时过境免签证政策。
四是创新了自由贸易试验区通关机制。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无纸化通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内销手续,促进内销便利化。同时大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实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作业,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同时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4. 金融开放创新方面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金融开放创新上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放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等金融服务,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来放宽两岸银行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行的相关股权投资合作。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在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上: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机构在限额内可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在深化外汇管理上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同时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企业、银行可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放宽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企业可开展国际商业贷款等各类境外融资活动,在试验区内设立单独领取牌照的专业金融托管服务机构,允许银行和支付机构、托管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强化风险防控和实施主体监管,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建立合规评价体系。
二是在拓展金融服务功能上: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发行企业和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对金融机构(含准金融机构)可向境外转让人民币资产、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等多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在有效监管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以及法人银行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拓展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和融资渠道。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注册在试验区内由福建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同时在区内设立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对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在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在平潭设立期货交割仓库。
三是在对台金融合作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台湾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支持台湾地区的银行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对区内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长期外债实行外债指标单列并按余额进行管理。同时在框架协议下进一步开放对台资的金融服务业,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大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参照大陆金融机构监管。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色通道和两岸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允许台湾地区的银行及其在大陆设立的法人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申请在试验区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被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试验区设立的企业。另外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两岸银行业可在试验区内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台湾地区的银行在试验区内设立的营业性机构一经开业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同时在框架协议下,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大陆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金融产品。台资金融机构可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试验区内资本市场,并且放宽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参股自由贸易试验区证券基金机构股权比例限制。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可在试验区内新设立2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其中一家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另一家台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另外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公司可到试验区设立经营机构,设立股权交易场所为台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5. 推进与台自由化方面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与台自由化上,不断加快在对台产业合作、服务贸易、电信和运输服务领域、商贸服务领域、建筑业服务领域、产品认证服务领域、工程技术服务领域以及专业技术服务领域等的推进。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在对台产业合作上:加快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产业扶持、科研活动、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对台资企业发展。推进台湾地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试验区内集聚发展,重点承接台湾地区产业转移。取消在试验区内从事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的两岸合资企业由大陆方面控股要求但台商不能独资。试验区内品牌企业可赴台湾地区投资促进闽台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快了闽台合作研发创新以及合作打造品牌、参与制定标准、拓展产业价值链等多环节合作,对接台湾地区自由经济示范区建设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
二是在对台服务贸易上:在框架协议下进一步对台开放扩大通信、运输、旅游、医疗等行业,对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服务行业的资质门槛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实行,可证明台湾地区身份文件的自然人到试验区注册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不包括特许经营,具体营业范围由工商总局会同福建省发布)。加快试验区内的两岸社会保险将台胞证号管理纳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范畴,方便台胞办理社会保险、理财业务等。深入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创新合作形式加强两岸司法合作。
三是在对台电信和运输服务领域上: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及大陆境内多方通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同时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可在试验区内直接申请设立独资海员外派机构,并仅向台湾地区船东所属的商船提供船员派遣服务,无须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试验区内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以及在试验区内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可委托福建省审核或审批。
四是在对台商贸服务领域上: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允许申请成为赴台游组团社的3家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台湾地区导游、领队经试验区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后换发证件,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执业。在试验区内居住一年以上的持台湾地区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可报考导游资格证并按规定申领导游证后在大陆执业。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可以跨境交付方式在试验区内试点举办展览,委托福建省按规定审批在试验区内举办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
五是在对台建筑业服务领域上:符合条件的台资独资建筑业企业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承接福建省内建筑工程项目,不受项目双方投资比例限制。取得大陆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试验区内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并提供相应服务。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试验区内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其在台湾地区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个人业绩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地区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合营方投资比例限制。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试验区内设立的独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大陆企业资质时可将在台湾地区和大陆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
六是在对台产品认证服务领域上:在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经台湾地区主管机关确认并经台湾地区认可机构认可的,且具备大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台湾地区检测机构,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与大陆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检测范围限于两岸主管机关达成一致的产品,产品范围涉及制造商为台湾地区当地合法注册企业且产品在台湾地区设计定型的可在试验区内加工或生产。经台湾地区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台湾地区检测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承担认证服务的范围包括食品类别和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可在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允许经台湾地区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台湾地区检测机构与大陆认证机构在试验区内开展合作,并对台湾本地或在试验区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进行检测。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台湾地区和大陆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时间,可共同作为其在试验区内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评定依据。
七是在对台工程技术服务领域上: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地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地区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台湾地区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企业经理,但须具有相应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另外可以聘用台湾地区建筑业专业人员作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但须满足相应的技术职称要求。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应按大陆有关规定办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可依规定在大陆参加工程投标。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且持有台湾地区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月的限制。台湾地区建筑、规划等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在试验区内开展业务。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大陆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在试验区内执业,不受在台湾地区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大陆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八是在对台专业技术服务领域上:台湾地区会计师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台湾会计师应取得大陆会计从业资格,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陆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大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可担任试验区内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符合规定的持台湾地区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可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台湾地区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比照港澳相关医疗专业人员,按照大陆执业管理规定,可在试验区内从事医疗相关活动,取得台湾地区药剂师执照的持台湾地区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可在取得大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按照大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注册并执业。
(五)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保障措施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监管模式,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对平潭片区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原则实施分线管理。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施“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在二线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另外实行全区域监管,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开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试点。完善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建立相应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建立了常态化监测预警、总结评估机制,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项业务实施有效监控。加强了监管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以商务诚信为核心,覆盖源头溯源、检验检疫、监管、执法、处罚、先行赔付等方面的全流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了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建立各部门监管数据和信息归集、交换、共享机制,同时整合执法主体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执法体制。在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性与便捷性同时,建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措施逐步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另外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上建立了有别于区外的监管机制,做好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并防范非法资金跨境和跨区流动,形成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特点的监管体制。同时健全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监控指标,实现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机构风险可控。支持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对台先行先试、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等方面深化改革,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暂不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其他区域。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完善了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4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三个片区。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指出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转型,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转变政府职能新途径,探索扩大开放新模式,努力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对外开放新引擎,着力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2018年5月4日,国务院再次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总体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二)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与建设目标
1.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
2015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
2018年国务院再次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继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对标国际先进规则,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探索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严守风险防控底线,努力将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2.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
2015年《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建设目标为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制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018年《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的建设目标为,到2020年,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努力构筑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增创国际竞争新优势,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与天津市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在天津市推广试验。
(三)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
1.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功能定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涵盖3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
表5-13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基本情况
2.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任务及内容
(1)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14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2)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表5-15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主要任务及试验内容
(四)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及措施
1. 政府管理改革方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政府管理方面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建设适应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改革服务体系为需求。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上加快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改革中实行审管职能分离,建立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来实施“一颗印章管审批”,同时大力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同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披露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并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建立了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标准,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另外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管理方式。对于市场行为的监督还采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更好地监督管理,还建立了反垄断审查机制。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服务,对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中涉及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等服务机制采取发挥专业化和社会机构力量,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成效,并将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上,依法承接了天津市向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的各项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后的各项经济管理权限由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对口部门承接并分别建立各部门的权责清单,同时对下放的各项经济管理权限健全行政审批管理目录,实现“一口受理”服务模式,改革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推进审批后监管标准规范新制度的建设。
2. 投资开放邻域方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开放邻域坚持稳步扩大,针对在“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投资管理方式上突出重点、创新机制、有效监管和完善服务相结合,建立与国际通行和接轨的开放制度框架。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范围内全面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同时降低外商的投资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针对天津自由贸易区的试验任务选择在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对外投资开放以及吸引外资。同时在金融投资领域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适当减少对境外投资者在资质要求、股权比例、业务范围等多个方面的准入限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还吸引和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鼓励先进制造业延伸价值链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加快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天津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由天津市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另外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机制,建立和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对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和规范创新发展,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另外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得国际资质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专业服务人员和机构可以在区内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也可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建立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来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同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另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属市级管理权限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备案。建立多部门信息的共享平台来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的预警和应急保障。
3. 贸易转型升级方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贸易转型升级方式上积极培育新型贸易方式,以打造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展开外贸竞争新优势,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业发展环境。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完善了国际贸易服务功能。以探索服务贸易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推动了现有融资平台依法合规为中小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相关支撑系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和文化服务贸易基地,建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以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为组织开展绿色贸易。建立了华北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二是建立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同时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模式,支持进口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资源类商品、汽车平行进口等试点,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从事国际采购的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上允许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来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同时依法合规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来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业务试点。另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允许外商开展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维修与再制造业务。推进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标准和结果互认,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便利证书申领等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增强了国际航运服务功能。促进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要素的集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机制和运作模式。发挥天津港和滨海国际机场的海空联动作用,放宽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并且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天津市。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力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保险业等产业,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业务。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落户登记。另外加快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完善了集疏运体系和加密航线航班,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增加了国际客货运航班建设航空物流中心,建立邮轮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和邮轮旅游营销中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以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4. 金融制度创新方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金融制度创新上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施业务模式创新,培育新型金融市场和加强风险控制,推进金融投融资便利化、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跨境使用,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推进了金融制度创新。开展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同时在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另外加大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来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解决试验区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放宽试验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试验区内使用。加快推动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创新发展,鼓励人民币在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同时支持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或其他风险可控的方式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
二是推进了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全面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对中小型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同时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来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另外在商业保理业务上,允许商业保理发展外汇管理模式,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和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在试验区内设立的专业机构可以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在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了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加快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建设。设立了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环境。同时在试验区内由天津市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以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支持租赁业的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另外对注册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三是建立健全了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以及和解、专业调解、仲裁等金融纠纷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金融消费者维权支持力度,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证券投资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创新试验区特色的多元化证券投资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完善了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建立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和实施分类管理。
5. 海关监管制度方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海关监管制度上,以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和强化监管协作上,推动京津冀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创新口岸监管和通过服务模式。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监管模式,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积极推动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措施。加强了对电子口岸的建设,推动实现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作,推进了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的对接。逐步实现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在二线简化检验检疫流程,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同时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性和便捷性,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在内陆地区条件具备时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加强了天津口岸与无水港之间在途运输监管模式,推动与内陆口岸通关协作,实现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同时实施了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推动津冀两地港口一体化,在优化港口产业结构的同时实现两地港口间错位发展和优势互补。另外支持京冀两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完善了以天津港为出海口的保税物流网络,将意愿结汇等创新政策辐射延伸至京冀两地及港口腹地。
6. 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上不断在产业集聚、转型升级、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以及区域发展上不断地创新与改进。具体的改革经验措施包括:
一是在产业集聚发展上: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集聚高端产业,促进了京津冀地区优化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创新了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了聚集国际资源要素的能力,同时以产业链为纽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了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促进了京津冀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的协同配合。增强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集散功能,加强了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推动各类资源合理高效流转。
二是在产业转型升级上: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京津冀三地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模式。加强了航运物流、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向自由贸易试验区集聚,形成了有利于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促使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京津冀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三是在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上:京津冀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金融改革试验,开展了金融监管、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面的创新,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将京津冀三地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合作,促进了区域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使用。同时支持三地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将试验区金融机构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进一步优化了京津冀地区的金融资源配置。
四是在服务区域发展上:充分发挥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优势,将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成具有创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来构筑服务的科技创新和人才高地。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推动了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协同创新。在科技金融发展上依法合规开展知识产权转让,建立了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协同工作机制。根据区域特点和发展需求,针对区域创新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试验区内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政策试点,同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强化激励,吸引领军科学家、企业家、归国创业人员等高端人才,为符合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五)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保障措施
天津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制度。在健全法制保障体系中,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同时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投资管理体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另外在不断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加快推进落实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加强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了海关、质检、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及外汇等部门协作,依托地方政府主导的电子口岸等公共电子信息平台,整合监管信息,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了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同时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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