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由贸易区发展特征分析

自由贸易区发展特征分析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进入自由贸易区内的商品还采取不征收关税,只有商品货物从区内进入国内销售时才需补缴关税。另一种是设立自由贸易区公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该层面设置的自由贸易区管理机构多采取由政府拥有全部股份,或者由议会通过立法程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负责运营管理。

自由贸易区发展特征分析

一、 政策加倍优惠

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政策除最主要的关税豁免之外,还具有竞争性的特殊税收优惠制度。例如在国际上很多自由贸易区内部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多个税种给予不同的优惠,还包括减税、降低税率或是免税等优惠政策来吸引跨国公司和企业总部的入驻。同时自由贸易区内还对具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高端产业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支持,如在高端航运金融、贸易、专业服务等领域,自由贸易区对这些商品货物都采用关税豁免政策。对于进入自由贸易区内的商品还采取不征收关税,只有商品货物从区内进入国内销售时才需补缴关税。同时进入自由贸易区内的企业还可以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例如在对企业所得税的设置上,新加坡为17%,中国香港为17.5%,汉堡港为15%,并且对特殊鼓励类企业或行业还实行更低的税率,如新加坡对航运企业、地区总部实行10%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因此自由贸易区作为开展对外贸易的特区,有序放宽的政策优惠可以集聚国内外大量投资者,同时更加宽松的资本管制政策和不同程度、范围的税收减免和豁免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商贸活动提供了国际化的优质环境,并且自由贸易区还能通过贷款补贴和资金自由流动等金融自由方式增加贸易出口额度。因此,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政策不仅对于提升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发展有极大的带动效应,同时还对自由贸易区增加影响力和辐射带动作用具备极大的提升功能。

二、 管理机构完备

自由贸易区的管理机构和方式不同于行政区的管理机构和方式,自由贸易区的管理既要具备行政区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又要兼备商业性质的灵活和多样。因此,在管理方式上世界各自由贸易区大多采用两种较为广泛的方式。一种是在宏观层面上,由政府专门设置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自由贸易区的各种程序、规则、政策以及日常运作管理等操作流程。该层面设置的自由贸易区管理机构具有权威性但不受政府机构的约束,主要负责对自由贸易区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同时批准投资申请、外汇结算、颁发进出口许可证、颁发建筑许可证以及入境居留许可证,并对海关、劳工局、邮局、移民局、警察局和运输办事处等区内各种机构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例如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墨西哥部际委员会以及巴拿马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另一种是设立自由贸易区公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该层面设置的自由贸易区管理机构多采取由政府拥有全部股份,或者由议会通过立法程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负责运营管理。该类型的自由贸易区在管理方式上主要是面向市场,以灵活的经营手段来吸引世界各地的优质企业或跨国集团和总部来自由贸易区进行各种贸易活动或工业投资,为自由贸易区创造经济收益。例如智利的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根据《自由贸易区法》的规定,智利政府成立了伊基克自由贸易区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自由贸易区的开发和管理,但该管委会实质上是政企合一的公营公司。该公营公司对自由贸易区的管理行为完全负责,并且通过由智利政府认可的《自由贸易区内部运作条例》加以规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管理公司全权负责自由贸易区的所有事项,实行统一的管理和提供服务。在投资政策上实行投资完全自由化,可以建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独资或合资企业,任何智利或外国公民都可以在自由贸易区成立公司从事商业、工业和贸易活动。在仓储方面,自由贸易区对于转运货物实行无限期仓储政策,货物可以从自由贸易区内自由发往智利或其他国家和地区,海关实行境内关外最大限度的自由化海关监管措施。该公营公司制定的免税法规和政策还使来自各国的货物商品在自由贸易区内可以享受零关税和零附加税的政策。智利通过这种公营公司性质的商业化管理使自由贸易区实现了快速发展,经济效益增速明显。

三、 效率高效快捷

自由贸易区的管理体制不同于行政区的管理体制,自由贸易区的管理体制在设立之初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提高便捷高效的服务效率为宗旨。因此,自由贸易区一般都会得到充分的授权,对区内的所有服务机构都采用高度统一和简化便捷的服务管理方式,以此来减少行政区的层级制和集权制。效率的便捷高效在自由贸易区内可以得到充分体现,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对国内外企业入驻和入区投资的各类公司都设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提供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服务,包括对投资建设的注册审批、必要的基础设施以及规划建设项目等专业服务。同时在自由贸易区内海关还提供境内关外“一线开放、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原则,全面实行简化行政手续和区内货物自由流通的便捷方式,并且提供高效简化的各项事务管理来方便企业的入驻和办事效率的提升。因此,自由贸易区内高效便捷的服务效率不仅促使自由贸易区内各种货物的流通缩短了时间周期,同时还加快了自由贸易区内的经济发展,提高了自由贸易区服务效率的同时还造就了自由贸易区经济的繁荣。

四、 投资便利加快

自由贸易区对于外资投入多采取开放型的外资准入政策以方便企业的投资便利。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负面清单”的不断拓宽,自由贸易区内允许投资的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对外资准入的条件和政策不断放宽,海外的跨国企业或是公司可以在自由贸易区内以高效快捷的方式进行注册和入驻。如在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港内,港区内除了对需要受到政府必须监管的行业进行严格规定外,其他行业在企业投资入驻过程中均可以享受自由的投资准入规定而不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批及核准,只需要向自由贸易区报备即可。同时,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便利化还体现在对投资限制要求少和外资能够享受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上。自由贸易区内的投资限制有着特殊的政策支持,因此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投资,既可避免因区外政策和法律限制而无法投资的行业可以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投资而不受限制(前提是符合自由贸易区的投资规定),同时还可以为国内外投资企业或公司提供优良的政策待遇。例如在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港内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以及除规定禁止投资行业外的其他所有行业。同时香港本地的企业如果需要向海外投资发展也可以不报政府审批,享受自由进出的优惠政策。同样具有优惠政策的还有迪拜的杰贝·阿里自由贸易区,该自由贸易区规定只要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投资即可以享受百分之百的外资独资政策,不受阿联酋国公司法规定的外资不能低于49%的比例政策限制。同时,但凡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的任何企业都可以享受当地国的最惠国待遇,在出现法律纠纷问题上外资企业或公司享受与当地企业和公司同等的法律权利。因此,便利的投资制度将对自由贸易区的快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吸引作用。(www.daowen.com)

五、 金融自由流通

金融自由流通是自由贸易区有别于行政区的最大特点,一般在自由贸易区内普遍采取开放的金融自由流通及外汇管理政策。首先进入自由贸易区内的任何资金都可以在区内自由流通和进出,大多数国家对进入自由贸易区内的资金都不做任何限制,只要是合法形式的收入都可以在自由贸易区内自由进出。例如在中国香港对进出的资金并无限制,股利、专利权费、利息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都可以自由地转移到境外。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则规定对外国银行入区可以给予各种优惠条件,同时外币可以自由流通和出入自由贸易区。德国汉堡自由港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外汇管制,企业和个人可以在自由港内自由持有和买卖外汇。荷兰自由港规定外资企业融资及利润、资本、贷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汇出不受任何限制。其次自由贸易区内还具有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自由贸易区不仅具有宽松的金融政策,同时还具有稳健的金融发达市场和完善的法律保障,这对外汇及资金自由进出起到保障作用。例如新加坡自由贸易区规定区内全面取消外汇管制,实行宽松、自由、开放的货币兑换和外汇管理制度。汉堡自由港在对外汇管制上对企业或个人的外汇汇出不作限制。迪拜自由贸易区规定凡是进入区内的资金都采取进出自由并无外汇限制。荷兰自由港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货币作为支付方式,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其他外汇账户在自由贸易区内不受外汇管理的限制,同时外汇交易不需要领取特别的许可证。最后从自由贸易区的金融业务来看,离岸金融业务占自由贸易区金融业务的大部分,甚至有的自由贸易区将整个区域都作为离岸金融中心进行发展。例如在一些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发达经济体国家和地区,如伦敦、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区设立的自由贸易区,除了以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为主外,还提供开展其他金融服务,包括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不动产投资、金融期货等诸多业务,以多种业务互补的形式保证离岸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 海关监管规范

自由贸易区的海关管理具有高效便捷和规范完备的管理政策,普遍实行“境内关外”的特殊政策,同时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海关监管制度。在监管模式上,充分体现高效、安全、便捷等特点,全面实行海关备案监管制度。货物入区视同关外只需备案,区内货物可以自由存储流动不受海关的限制,只有出区才需要核销。同时按照货物类型实行分类监管,并以企业为监管单元,采用审计核查制度、风险管理、分级监管等方式代替传统的货物实物监管。对于货物的通关则简化通关手续,通过实行定期检查、信用查证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同时出口货物进入区内还可视为出口,享受退税政策。例如美国的对外贸易区目前在监管方式上已经完全由逐票逐单的实际监管转为审计检查式监管,海关不再保存库存记录,也不再定期到区内仓库检查,而是由承担区域管理的对外贸易区营运商实施必要的监管责任,具体负责对区内货物的票据、样本、造册、生产、安全及存储情况等进行监管,海关则通过审计和核查方式进行后续监管。荷兰的鹿特丹港也同样实行A-F型保税仓库分级监管,对信誉好的企业实行定期检查,且信誉越好,间隔时限越长,查验的也最少。此外,以对公司账册、仓储文件的监管代替对货物实物的监管,只有必要时才进行实物检查。另外在自由贸易区内还实行具有创新性的通关程序、多式联运方式、24小时通关以及周报关制度等一次性报关制度,减少通关的时间成本。例如新加坡在简化监管方式,节约时间成本上率先在全球启用了贸易管理电子平台,即无缝的一站式电子通关系统。该通关系统连接了海关、检验检疫、税务等35个政府部门,可与进口、出口、转口贸易有关的申请、申报、审核、许可、管制等全部手续均通过该系统进行,使企业能够透过单一窗口、统一平台,完成业务申报、数据传输、资料处理、核准作业流程及回执接收等功能,通关效率明显提高。荷兰鹿特丹港同样采用海关中央电脑系统SAGITA,在货物通关时由计算机自动依据风险分析给出橙、红、绿、白四色灯提示,以判定检验级别,其风险分析系统不仅包括货物信息(数量、品质、类型等),也包括企业的以往记录和信息,从而信息化监管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避免了人工干预。中国香港的海关管理系统(Customs Control System,简称CCS)也可通过对系列因素的综合分析,得出是否给予放行单或扣留通知书,提高效率的同时还节约了成本。自由贸易区内完备的海关政策还能将各种资源进行整合,不仅打造了快捷的窗口平台,简化了海关通关流程,还提高了货物进出口岸的效率,为自由贸易区的贸易繁荣提供了重要保障。

七、 法治建设完善

自由贸易区的法制建设不仅涉及大量的对外贸易关系还要保持与国际相关法律相一致的法规制度。因此,自由贸易区在建设之初就需要制定一系列相适应自由贸易区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以及对具体实操规定中的执行,从而实现自由贸易区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保证做到立法先行。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建设来看,一般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相对完善,都是先立法后设区,因此能够较快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和国际法制环境,在具体操作上更容易实施。例如美国的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规定,自由贸易区可根据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需要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进行修改、增补和撤销,适时调整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法规,自由贸易区管委会还享有各项管理规章的制定权,保障自由贸易区享有最新的法律制度,另外采用“制约与平衡”的原则对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增补和取消,保障自由贸易区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样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虽然设区和立法的顺序不同,但在立法建设上也都设立了专门的自由贸易区法律规章,从实际的角度出发明确了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性质和法律规定,同时在积极向发达国家借鉴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还放眼于国际,加快与国际法律惯例的接轨。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法规建设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的性质、地位、功能等明确来确定自由贸易区的权责关系以及经济活动主体的权益,对需要在自由贸易区进行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通过上报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和办理。因此自由贸易区完善和健全的法制,能够保障自由贸易区在法律法规的引导和保护下健康有序平稳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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