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在农村信息化发展中的功能定位:作用与限制

政府在农村信息化发展中的功能定位:作用与限制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在当前我国农村信息化等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应该起到如下作用:①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根据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结合程度的差异,可将公共产品区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相应地,政府投资和补贴的力度也因公共产品组织生产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农村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的界定及转化不可避免地受到农业产业特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农民收入水平及支付能力等因素制约。

政府在农村信息化发展中的功能定位:作用与限制

(1)政府在农村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中的主体地位不动摇

鉴于甘肃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生态环境恶劣、交通不便的省情,以及农户收入水平较低、农户自身信息搜集和接受能力欠缺的前提,政府在甘肃省农村信息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但是政府在甘肃省农村信息化中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对农村信息化问题大包大揽,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该放手时还得放手,让其他社会群体和个体参与到信息化建设当中来。政府在当前我国农村信息化等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应该起到如下作用:

①公共产品供给主体

根据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结合程度的差异,可将公共产品区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供给应当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分别遵循着完全排斥市场机制(就纯公共产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而言)和适度运用市场机制(就大部分准公共产品而言)的原则。一般来说,纯公共产品全部由政府生产;准公共产品则根据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政府生产、政府委托私人部门生产、政府特许私人部门生产等方式向社会提供。相应地,政府投资和补贴的力度也因公共产品组织生产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然而,不论公共产品生产的组织方式如何,政府始终处于组织者、供给者和主要生产者的地位。政府所面临的问题是怎样更有效地提供尽可能充分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及如何根据公共产品的特殊性质规范其供给。

②农村公共产品更多倾向于纯公共品。通常,技术突破会使公共产品的产权实施成本降低,通过产权界定和价格机制削弱其非竞争性,实现其消费的可分割性,排除不付费者的“搭便车”现象,原来的一些纯公共产品越来越多地成为准公共产品。例如通信技术的进步,使电视收视付费成为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这些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责任者与生产者的分离,即政府有责任组织相关设施或产品的生产,但不一定亲自建设和运营,可以交由市场完成,这就创造出了引入政府之外多元化投资者的条件。但是,技术突破和产权界定并非决定公共产品性质变化的唯一因素。农村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的界定及转化不可避免地受到农业产业特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农民收入水平及支付能力等因素制约。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农业发展落后、经济发展水平低,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十分强烈,因为公共产品既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条件,又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如果认为农村公共产品可以更多成为准公共产品,实行市场化供给,就意味着农民要为这些所谓准公共产品支付费用。事实上,由于大多数农民纯收入水平低,支付能力弱,在满足了基本生活消费、婚丧嫁娶、购买农用生产资料等支出之外,已经难以形成对准公共产品需求的能力和意愿,必然迫使他们减少甚至拒绝这种消费。如果某种产品因无力支付使得消费方集体逃离,而它又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平正义所必需,公共性就会得到加强,使其作为纯公共产品或接近于纯公共产品存在,政府应当担负起组织生产或采购及最终付费责任。所以,明确农村公共产品及其供给,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民收入状况,不能用单一标准机械地与城市或少数发达农村地区的公共产品分类及供给进行简单类比。

③农村公共产品需要政府担当起更大责任(www.daowen.com)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变革,但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甚至还形成了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度市场化的格局。政府公共财政表现出显著的城市化倾向,大量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增长缓慢,加之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的公共产品供给优势丧失,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差距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距离中央提出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渐行渐远。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与质量是决定农业生产效率、农民生产生活状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时至今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的矛盾依旧是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卖菜难”“卖粮难”“菜贱伤农”“谷贱伤农”等现象折射出问题的严重性。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政府财力不断增强,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政府应当强化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特别是要让更多财政资金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优先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把农村公共产品作为实施宏观调控和投资的重点,通过优化财政支农结构,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和不同级次,把财政支农资金重点投向农村急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如对农业生产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起重大作用的支农政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农业科技、人畜饮水、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政府真正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即便是委托或特许私人部门生产,政府也要承担起重要投资者和最终付费者的责任。

(2)供给主体应该由政府独自承担向社会共同参与转变

农村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系统,涉及面广、部门多,需要政府从整体出发,抓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政府信息化先行,带动整个信息化”,农村信息化建设要从主体建设抓起,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主导作用,一是进一步搞好顶层设计和环境建设,包括重视理论和战略研究,尽快制定有关法规、新政策,当好立法者、管理者、教练员和裁判员,为此需要进一步强调有关职能部门,强化工作条件和手段,制定科学的工作考核指标;二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不断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延伸信息高速公路;三是进一步做好公益性服务,办好政府网站,搞好政务公开、在线办事、网上互动服务,多建设一些公共数据库,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共享等;四是注意减少一些政府部门直接从事的服务事业,多让企业或市场中介去做,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实现服务外包;五是注意扶持一些急需却难以赢利或者微利的市场服务行为,如减免其税负、降低贷款利率等;六是需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才能做成的事情,要尽可能地放手去做。

与此同时,又要逐步开发民间力量对农村信息化的推力作用,积极调动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以及农业信息企业等民间力量的积极性,发挥其辐射及带动作用,更要通过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文化素质等措施,大力启动广大农民的信息需求,从源头上促进农村信息化的发展。就是说不仅要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启动并扩大民间信息需求,又要发挥民间中介组织的信息传播与人员培训作用,不断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科技信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促进作用,达到培育农业信息企业、满足广大用户的个性化信息需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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