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分析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前文关于当前我国农村信息化应用和供给情况,本研究把当前我国农村信息化的需求主体界定为农户、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政府、信息化企业和中介机构等社会经济主体。把这些社会主体界定为我国农村信息化的需求主体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1)农户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
农户是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资源的直接生产经营者,信息化是否能促进上述各种基础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最终取决于信息化是否能在农户日常的生产经营中起到辅助功能。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土地、林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大法的规定,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绝大多数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的所有权人和产权主体,也是安排和统筹各种资源利用和管理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贯彻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种资源利用和管理政策法规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辅助者,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能在农村科学、合理、高效地组织和辅助农户开展各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的帮助。农户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土地等基础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功能决定了他们的信息化需求是农村信息化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农业合作社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较高的阶段,但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和产权制度安排造成当前我国“小农户-大市场”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微型的家庭农业经济组织方式,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力量单薄,农户在进行各种农业生产经营决策时会遇到种种困难,同时其抗风险能力、先进科技的应用能力也受到了空前的挑战,而农业合作社可以在组织和引导农户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政府的扶持下,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取得了成功,而国内大多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在不断完善过程中,还不成熟,如何挖掘和满足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各种信息化需求,对提高当前我国农村信息化总体水平,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农业合作社也是当前我国农村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需求者之一。
(3)政府(www.daowen.com)
政府作为农村信息化服务和产品的需求者身份受到许多专家和学者的质疑,因为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原理,政府在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和特征的农村信息化服务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消费中应该扮演供给者的角色,而不是需求者,但是在目前我国独特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条件下,该问题却变得非常复杂。我国农村较为落后的基础环境、农业较低的发展水平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决策能力的弱小,使得政府在土地、林业、草业等基础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是不可替代的角色,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政府不仅是农村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者,同时也是需求者和消费者,特别是县级以下基层政府,担负着为中央政府搜集、整理农村土地等资源开发过程中第一手资料的任务,各种信息化手段和服务的需求和利用,已经与我国基层地方政府工作的开展分不开了,所以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在现实中确实成为农村各种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需求者之一。
(4)信息化企业和中介机构
目前在我国,信息化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概念非常广泛,包括各种具有法人资质的以商业运营为主要运作方式的信息化产业和企业,也包括各种直接为政府和微观主体提供信息化公共产品服务的规划、设计类事业单位,还包括一些为上述部门提供支持的科研单位和高校。在介绍当前我国农村信息化应用情况时已经多次讨论到这个问题,虽然从农村信息化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上分析,信息化企业和中介机构应该是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生产者和供给者,但是这类单位和部门在开展信息化生产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农村土地等重要资源利用、管理相关的原始数据,甚至是数据的最终分析结果,从这个角度讲,他们在扮演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供给者角色的同时,也扮演着信息化需求者的角色。
通过以上关于当前我国农村基础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信息需求者的界定和分析可以看出,包括农户、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政府、信息化企业和中介机构都是相关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者,但是政府、信息化企业和中介机构等部门同时扮演着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供给者的角色。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类信息在以上信息化需求主体间不断流动、不断被加工、不断被传递,最终为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