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要求
1.应当理解劳动争议的概念、分类,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产生的原因,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特点、组织机构、职责和原则,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和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和仲裁的时效制度,以及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
2.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解决的方法,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以及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的方法。
▲考点23: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重要程度:核心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与其他社会关系纠纷相比,具有下述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
3)劳动争议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2.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的分类,见表9-10。
表9-10 劳动争议的分类
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种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经劳动关系当事人请求,由依法建立的处理机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为保证法定或约定劳动标准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即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规定的总和。
一般地说,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包括四种形式: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没有争议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或帮助下,依靠当事人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即社会各类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惯例以及道德等规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进行疏导沟通,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和让步,从而解决争议。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包括劳动争议诉讼和行政裁决。
(4)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 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是劳动关系协调中贯彻“二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具体表现。
4.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劳动争议的内容只能是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标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在于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规定或约定,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是劳动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
2)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原则的作用,使得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的基础,又有利益的差别和冲突。
▲考点24: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重要程度:核心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见表9-11。
表9-11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考点2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重要程度:核心
1.调节的特点
调解的特点有:群众性、自治性和非强制性。
2.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时调解的区别
1)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不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个独立的程序,与协商、仲裁、诉讼程序并列;仲裁庭与民事审判庭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只是裁决或判决的前置工作步骤,附属于这两个独立的程序。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即可行使裁决权或判决权。
2)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3)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
4)调解的效力不同。生效的仲裁庭或民事审判庭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具有既判力;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以及舆论的约束。
3.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见表9-12)
表9-12 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4.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比较,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强调自愿原则,其内涵是:
(1)申请自愿
1)申请调解自愿,只有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有一方不同意则不得受理。
2)调解过程自愿。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或命令的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而应在通过协商、说服教育,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的所有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得勉强。
3)履行协议自愿。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反悔的,则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不得强迫当事人履行。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1)劳动争议发生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协商、调解或仲裁,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止。
2)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都可提出申请仲裁的请求,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
3)劳动争议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该协议的,仍享有提请仲裁的权利,对此,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拦和干预。
▲考点2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 重要程度:核心
1.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见表9-13。
表9-13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
2.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劳动行政范畴内的一种特殊执法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 仲裁委员会由以下几部分构成:①劳动行政部门代表;②同级工会代表;③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3.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见表9-14)
表9-14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
4.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制度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
(1)仲裁的时效制度的特征
1)仲裁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
2)仲裁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
3)仲裁时效具有强行性。
4)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
(2)仲裁的时效制度的意义
1)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3)仲裁的时效制度的内容
仲裁的时效制度的内容,见表9-15。
表9-15 仲裁的时效制度的内容
5.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含义 劳动争议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提请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的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广义上的当事人,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还包括共同当事人、第三人。
(2)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提起仲裁申请、答辩、变更申诉请求、撤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权利。
2)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5)自行和解的权利。
6)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7)申请执行的权利。
(3)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1)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2)遵守仲裁庭纪律和程序的义务。
3)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
5)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书的义务。
6)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的义务。
▲考点27: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 重要程度:核心
团体劳动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与一般的劳动争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见表9-16):
表9-16 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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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8: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重要程度:核心
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则可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考点29:企业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 重要程度:核心
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个独立程序。从诉讼和仲裁法学的视角考察争议或纠纷的协商解决是指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自力救济是指争议的当事人在没有争议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或帮助下,依靠当事人自身的力量通过商谈、妥协、让步解决纠纷。当代解决劳动争议的自力救济方式主要为当事人的相互协商、和解。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规定,协商的具体步骤是:
1)发生劳动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2)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劳动者一方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3)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4)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5)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考点30: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重要程度:核心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见表9-17。
表9-17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考点31: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重要程度:核心
1.申请和受理(见表9-18)
表9-18 申请和受理
2.开庭和裁决
(1)案件仲裁准备的含义 案件仲裁准备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为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及时公正的审理,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法定期间内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
1)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仲裁庭开庭裁决的普通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4)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4)仲裁期限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期限的计算。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②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仲裁申请和反请求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④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⑤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⑥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3)仲裁期限的中止。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5)先行裁决与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做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6)裁决书 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做出裁决的书面文书,制作裁决书应做到事实表述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准确适当。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7)裁决书的效力 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的相同之处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法律程序上已经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3)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理由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格式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裁字第××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案由:……(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陈述的意见)
查明:……(写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本会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目)之规定,裁决如下:
(1)……
(2)……(写明裁决结果)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印章)
书记员:×××
3.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请求,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而团体争议则是指工会(没有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是职工代表)因订立或履行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争议。其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3)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集体争议,劳动者可以推举3~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法院审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使争议得到解决。
4.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团体争议的处理方法
(1)当事人协商
(2)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协调处理的程序是:
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自动立案受理。
2)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调查了解争议情况的基础上,拟订协调处理方案。
3)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
4)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结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同签字,并且成为集体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此类争议应自决定受理的15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当事人的和平义务
1)发生团体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当进行平等协商,以期取得一致意见。即使不能协商解决,也应通过正常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不得自行采取过激行为。
2)在申请和协调处理期间,也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同时企业不得解除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
▲考点32: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的方法 重要程度:核心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的方法,见表9-19。
表9-19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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