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船舶贸易中的其他重要交易要素

船舶贸易中的其他重要交易要素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主要就船舶贸易中的其他交易要素作些论述,内容包括支付、信贷、抵押、利息、仲裁和诉讼等。因此,其开证行必须经卖方和卖方所在地银行确认支付能力可靠。因其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并未形成法律约束,一般不予使用。在具体交易中,应根据合同双方的特殊需要和条件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

船舶贸易中的其他重要交易要素

本节主要就船舶贸易中的其他交易要素作些论述,内容包括支付、信贷、抵押、利息、仲裁和诉讼等。

9.2.1 支付

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是在于前者获得所购的商品,后者获得出售货品的货款,即转为银货两讫。这一商业过程就是交货与支付的过程。

随着世界贸易与金融管理的进步,卖方以“利益移近”买主的手段刺激和扩大其销售,在保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买方的支付方式除简单的“银货两讫”外,发展出支付分期和延期付款。

银货两讫的支付方式又称现付(Cash),即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为保证卖方能收到货款,除个别低额买卖以现款支付外,均以买卖双方的银行为依靠,进行商业支付活动。

1.信用证支付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为银行参与结算的主要支付手段。通常信用证由买方按照合同规定,委托买方所在地银行,以买方确认的金额和支付的条件开出,其受益人为卖方。信用证的支付手段,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誉转换为银行信誉。因此,其开证行必须经卖方和卖方所在地银行确认支付能力可靠。

1)信用证的种类

(1)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根据合同货品、总金额、支付条件,由合同指定银行以卖方为受益人开具。合同具有指定银行条款的信用证为特定信用证(Special Credit),若无指定银行者则为普通信用证(General Credit or Open Credit)。

(2)可撤销的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在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下,若买方因故发生变化,开证行有保留或取消凭单支付的权利。因其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并未形成法律约束,一般不予使用。

(3)不可撤销的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此类信用证业经开具,则在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三者之间形成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取消、减少或改变信用证所列任何要点、条件和内容。受益人只需提交合同规定单据议付,且银行应立即支付。

(4)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这类信用证通常用于同一种货品但分期分批交付而每次交货的数量、时间与金额不同的支付。

(5)保证信用证(Confirmed L/C):指买方委托的开证行所开出的信用证,需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经过保兑的信用证,即由开证行与保兑行共同向受益人承担兑付责任。

(6)即期信用证(Sight L/C):即开证行或通知行只需见到有受益人为抬头的即期汇票、装运单及合同规定的单据,即付货款。这种信用证经常用于一次性小金额、无检验手续的定型产品贸易的支付。

(7)远期信用证(Usance L/C):系开证行或通知行见到受益人提交的合同规定的单据与付款凭证后,在90天到120天的期限内付款,这类信用证常使用于成批货品但需经检验手续的贸易支付。

(8)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也称单据信用证,即信用证必须附有货运单据才能有效和实现价值。这种信用证在规定日期、金额范围及特定条件下方为有效,信用证收款所附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中注明的逐一相称,否则无效。

上述8种信用证为国际贸易中通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除此之外还有银行信用证、定期或承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转让可分割信用证等种类。在具体交易中,应根据合同双方的特殊需要和条件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

2)信用证支付程序(Terms of Payment in form of L/C)

信用证支付程序如图9-5所示。

图9-5 信用证支付程序

一般通知行与指定议付行即为卖方银行,而开证行与付款行为买方银行。

3)信用证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因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手续简便、安全可靠,买卖双方均愿接受,故其用途甚广。该信用证的内容包括:开证行、证号、证面金额、受益人、汇票付款人和付款地、汇票类别、装运单据、货品名称、装运港、卸货港、装运批号、投保人、装运期限、有效期、背书、付款保证、开证行负责人签字等,这些项目也是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主要审证内容。

2.保函支付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规定向卖方开具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向卖方担保买方将按合同的付款条款的规定付款,若买方违约或丧失支付能力,则担保单位将承担付款的责任和义务。其付款方式一般为按合同的交货与付款条件电汇。

保函中应明确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担保单位的保证条件,若委托方(即买方)不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则担保单位将凭索付通知书及所列项目,经确认后由担保单位支付。保函的有效期和终止期应明确规定,以防止另作他用。若有特殊要求,则应详细注明特殊条款。

3.付款通知

付款通知在银行业务中称为汇票,亦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所发出的书面要求付款的指令和凭证。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以发票形式代替付款通知或两者同时发出。

汇票票面所列内容如下:①汇票号码;②信用证或保函号码;③出票人;④指定付款人;⑤受益人和背书人;⑥被背书人,支付期限;⑦票面金额;⑧见票即付;⑨领取金额;⑩日期,签字。

4.汇票种类

(1)即期汇票:付款人应见票即付,票面应注明见票即付或要求即付或呈示即付的字句。

(2)远期汇票:在将来的指定日期付款,票面应有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Sights)或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或在提单签发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Date of B/L)的字句。

(3)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由商业企业开出的汇票。

(4)银行汇票(Banker's Bill):由银行开出的汇票。

(5)光票(Clean Bill):不附任何装运或货运单据的汇票。

(6)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附有装运或货运单据的汇票。

5.汇票流转程序

1)未经背书传送(Transfer with no Endorsement)

具体程序如图9-6所示。

2)经背书传送(Transfer on Endorsement)

具体程序如9-7所示。

图9-6 未经背书传送程序

图9-7 经背书传送程序

9.2.2 信贷

1.信贷的概念

信贷系属偿还前提下的借贷行为,是金融与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广义而言,它是存与贷的信用活动,而狭义则纯指银行贷款。贷款绝非无偿,是以贷款利率计算贷款额增值的有偿货币增值的运动过程。

2.信贷资金的运转

信贷资金的运转过程如图9-8所示。

3.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系出口国的官方或私人商业银行为买方支付资金需要所提供的贷款,通常用于贸易金额大、交货期长的国际贸易。

1)出口信贷的种类

(1)卖方信贷(Seller's Credit):由出口国银行贷款给出口企业或出口商,而出口企业或出口商则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向买方或进口商供货,出口企业或出口商所应支付给贷款银行的费用、利息则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转嫁于买主或进口商。

图9-8 信贷资金的运转过程

(2)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由买方或进口商直接向卖方或出口国银行借贷或买方委托其银行向卖方或出口国银行借贷。

不论何种出口信贷均为提高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并以此鼓励出口贸易,其借贷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差额由出口国政府财政补偿。

2)造船出口信贷

在船舶出口的业务中,买方/船东若要求提供延期付款,即为要求信贷。如中国银行所能提供的造船出口信贷条件为:

(1)向船厂或出口企业提供信贷贷款。

(2)船厂或出口企业向买方/船东提供延期付款。

(3)船东必须就此向船厂或出口企业提供世界一流银行的全额付款保函,作为付款作证的担保。

(4)船厂或出口企业以此保函抵押于中国银行,作还款抵押。

(5)最高延期付款额为合同船价的85%。

(6)最长延付期10年。

(7)外汇贷款年利率8.5%,接近国际商业贷款利率。(www.daowen.com)

1987~1990年期间,世界造船出口国为扶持其造船业,对银行造船出口信贷采取特别优惠的信贷条件。其信贷可达合同船价的90%~100%,延付期长达15年,固定年利率9.5%~10%,且被要求的银行保函之担保金额仅为贷款额的12%。

4.进口信贷

这是为进口业务资金所设立的银行信贷,如中国银行的进口信贷有两种形式:

(1)由出口方国家银行,事先向中国银行提供总贷款额度并就此签订总的信贷协议,以规定和明确总的贷款原则;项目落实后,需要使用贷款时,分别由使用单位向中国银行申请,经审查同意,按外汇贷款规定放款,并按总的信贷协议办理使用买方信贷的使用手续。同时由中国办理进口商品的单位与出口国办理出口商品的单位签订商务协议,协议规定所需贷款由出口国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中支付,并由中国银行与出口国银行签订相应的具体信贷协议,出口国银行凭以支付出口商品贷款,贷款到期时,由中国银行偿付贷款本息,并向借款单位收回贷款。

(2)不签订总信贷协议,而在办理进口手续、签订进口商务合同时,由出口国银行与中国银行签订相应的信贷协议,明确进口物资的贷款,由出口国银行负责支付,到期由中国银行向出口国银行偿还。但在签订信贷协议前,使用进口商品的单位,需根据外汇信贷款的规定,向中国银行办妥信贷手续。

不论何种形式,实质上的进口信贷是对出口国银行的出口信贷的利用。

9.2.3 利息

船厂在船舶建造期内资金的流向与船厂拥有的国拨流动资金额和船东预付款的金额及支付时间密切相关。前者因数额有限,远少于建造所需的资金,后者是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比例和时间予以支付,数额较大,故船东的预付款方式就对船厂的建造成本影响较大。

在一般情况下,5×20%及4×25%的付款方式被船舶买卖方认为是合理的支付条件。因为在船舶整个建造期内,船厂收到货款及其占有时间的乘积与船厂成本支出及其占用时间的乘积基本相等。由于资金、时间在总体上趋于平衡,船厂就不必支付额外的利息,但也不能获得额外的利息收益,所以上述两种付款方式可认为处在平衡点上,并为国内外船东所接受。事实上即使资金、时间因素在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但在局部时间内仍存在收支不平衡的情况,存款、贷款时有发生。由于存款的利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船厂仍将在公认的平衡点上为利率差而支付利息,这一部分正常的利息支出,可归集到企业的管理费项目下,然后在工时单价上加以反映。如果船东的付款方式与船厂的成本支出在资金、时间因素方面,总体上不能平衡,就必然会发生额外的利息支出或收入,船厂就必须核定其影响并调整船价。

1.中小型船舶常用的付款方式

中小型船舶常用的付款方式如表9-2所示。

表9-2 中小型船舶常用的付款方式

船厂与船东都希望取得对各自有利的方式支付船款,其最终结果是通过合同谈判加以解决。在一般情况下,中小型船舶不宜接受延期付款的方式,并且也难以争取到平衡点状态的支付方式。

2.非平衡状态的付款下船厂额外负担的利息估算

额外的贷款利息是以4×25%或5×20%的支付方式为基准,这里不论上述两种支付方式在资金、时间上是否平衡,均按该支付方式为基准计算其他支付情况下出现的利息差。

例:以5×20%为基准,计算10%、10%、15%、15%、50%和30%、70%支付方式的利息差。

表9-3 实际支付方式

实际支付比标准支付方式收入少就需支出贷款利息,收入多则可收入存款利息(见表9-3)。

设:i为存款月利率,i为贷款月利率,C为船价。

第一种实际支付方式的额外利息支出为:

P=[(20%-10%)×C×14+(20%-10%)×C×8+(20%-15%)×C×5+(20%-15%)×C×2+(20%-50%)×C×0]×i=2.55C×i

第二种支付方式的额外利息支出为:

P=[(20%-30%)×C×(14-8)×i]+[(20%-10%)×C×8+(20%-0)×C×5+(20%-0)×C×2+(20%-70%)×C×0]×i=-0.6C×i+2.2C×i

以上额外利息的计算是基于公认的平衡点支付方式为基础,同时利息的计算按单利核算,如果贷款按复利计息,则需按复利公式计算利息。

3.利率

一个国家在其特定的经济形势下,必将制定其可行的货币政策,作为调控功能的利率是贯彻其货币政策可供选择的有效方法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加息的积极反应是压抑通货膨胀、吸引外资、支持本国货币的汇率处于强势,消极的一面是放慢经济的增长或加速经济衰退失业率增加、市场疲软。减息则会产生与加息相反的效应。在某些年份贷款年利率会上升,当物价得到控制之后就明显回落。

1)我国出口船舶外币贷款利率的计算依据

中国银行外币贷款利率是按照英国伦敦市场的银行利率再加上中国银行的银行费率进行计息,且规定该利率根据伦敦利率行情每3个月浮动一次。

船厂为控制船舶建造成本,宁可以高于市场的利率向中国银行申办固定利率贷款外币。特别是在国际政局多变,市场行情动荡的情况下就更有必要,否则就根本无法控制需支付的利息。

2)利息计算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以人民币贷款或存款所发生的利息是多以单利计息,而对外币的贷款往往以复利计息,因此在申办外币贷款时,必须弄清楚是单利还是复利计息,否则在成本核算时会遗漏费用支出。

9.2.4 抵押

在延期付款的船舶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船舶订造方/船东不能或不愿提供银行担保付款的保函给建造方/船厂,也不能提供期票(Promissory Note)或信用证(L/C),而以本船作为延付信贷的抵押物。其方式如下:

建造方/船厂与订造方/船东签订一份第一优先权船舶抵押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船舶订造方将船舶抵押给建造方/船厂作为还款的担保,同时该项抵押应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保证建造方/船厂对船舶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其他任何在船舶上设定的抵押权。只要船舶订造方/船东未还清任何一期期票项下的金额或主协议和其他担保文件中规定的任一违约事件发生,建造方/船厂即有权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或在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国家的法院申请扣船,并将该船拍卖,以偿还船舶订造方尚欠的债务。除此之外,订造方/船东应将船舶营运当前和未来取得的收益,及船舶投保船体、机器、战争商业保险和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所获赔付转让给建造方/船厂。[1]

订造方/船东根据情况,必要时还应提供全部或部分下述之附加担保:

(1)若订造方/船东之全部资产仅限此船,则应有其母公司、控股公司或具有资信与实力的第三者公司或个人的担保;

(2)比例大、年限长的贷款,在交船的前二至四年,由订造方/船东提供银行保函。

另外,若订造方/船东订造新船的资金主要来自贷款,其贷款无非自以下方面获得:

一是与订造方/船东有财务来往的商业银行。其利率按世界银行间拆息加0.5%再加银行承担费等贷款费用共约1%左右。若无准确预算而利率浮动剧烈,除非订造方/买方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否则不愿意贸然贷款现付。

二是出口国信贷银行提供固定利率的优惠出口信贷,包括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不论何种信贷,均以船舶抵押作为担保,以此转嫁风险。

因此,是否接受抵押,受押人必需谨慎地研究分析。其抵押文件应由专业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准备和审查并业经登记,不仅其文件应完整妥善地随船保存,且在船舶抵押期间,于船舶的显要部分,置有固定的抵押通告牌(Notice of Mortgage)。

9.2.5 仲裁和诉讼

仲裁和诉讼,对买卖双方或船东和船厂两者之间,属法律行为的两个方面。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而不能磋商协调一致,则只能诉诸法律,由法律根据合同条款及双方的陈述、所提供证据及具体情况,予以裁定或判决。

1.仲裁

当合同双方的争议或纠纷不能磋商协调一致,则由其中一方按合同仲裁条款,通过其法律代理人,当面正式通知另一方,就此以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提出仲裁的一方为申诉方而接受进行仲裁或被对方指控为违约的一方则为被诉方。

1)仲裁通知

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指控另一方违约而诉诸法律时,由申诉方的法律代理人向被诉人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通知书应声明其被委托的身份和授权以及申诉事由,要求被诉方在指定的时间内当面确认接受以仲裁解决争端。

2)仲裁通知的答复

被诉方在接到仲裁通知书后,应以书面答复,这项答复应委托法律代理人发出为宜。若被诉方不愿接受仲裁,可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但当一方一旦提出仲裁,而被诉方再行提出其他方案的建议,被诉方在法律上将极为被动和不利。

3)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由3人组成,即申诉方指定的仲裁员、被诉方指定的仲裁员及各方指定之仲裁员所共同推定,并经双方确认接受的第三仲裁员。此第三仲裁员也是首席仲裁员,这种仲裁庭为临时仲裁庭。

4)申诉书和答辩书

申诉书由申诉人的法律代理人提出,内容包括申诉标的、合同依据、索赔和索赔要求,申诉书在发送仲裁庭的同时应抄送被诉人。

被诉人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向仲裁庭呈交答辩书。答辩书的主要内容应就申诉书的指控标的,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及理由逐一进行申辩驳诉,并有权提出反诉。答辩书在呈送仲裁庭的同时,也应抄送申诉人。

5)仲裁程序

当仲裁庭接受申诉书和答辩书之后,将发出通知,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按指定日期以对等人员到庭听证并磋商仲裁程序及仲裁费的确认和支付。若合同条款对适用的仲裁规定未作明文规定,则双方将磋商并认定使用的仲裁规则。这种会议通称为仲裁听证会,或称为仲裁预备会。若仲裁庭并不要求在此会议进行听证,则纯属仲裁预备会。不论听证类型,该次会议乃属预备性会议,不属进入仲裁程序。只有双方确认了适用仲裁规则之后仍不接受调解,按仲裁庭通知,双方按指定日期出庭,当庭申诉与申辩并按仲裁要求提交各种证据,这样才是仲裁程序的正式进入。

值得注意的是,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其中包括仲裁程序、费用、原则、辩论、证据提交、裁决等规定,对被诉方极为重要。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法律,均对应用本国仲裁规则有明确要求,而英国的习惯法则未作规定。为此,在合同适用法律采用英国法律时,被诉方有权建议仲裁庭采用对自己有利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仲裁规则。

6)调解

在仲裁程序未正式进入之前,仲裁庭将提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的建议。若被诉方认为仲裁前景不利,欲以调解来解决争端,这是最后机会。但己方若非有强有力的答辩和反诉,迫使申诉方接受调解,申诉方将不可能轻易接受。若双方均接受调解,则被诉方应坚持其首席仲裁人为调解人,同时不需要法律代理人——律师出面或参加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磋商。

2.诉讼

按合同条款规定,若仲裁是解决双方争端的律师手段,则仲裁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必须执行。若合同规定双方解决争端的手段为诉讼,则应按合同条款,在指定地点的法庭及使用的法律,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

[1] 郑蕾.新建船舶融资和融资担保法律问题概论[J].世界海运,25/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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