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纪人责任:普通法与合约法下的规定

经纪人责任:普通法与合约法下的规定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1.2 普通法与合约法下经纪人的责任在有合约的条件下,当然会有明示条文对经纪人责任作出规定,这是订约自由。

经纪人责任:普通法与合约法下的规定

8.1.1 概述

通常买方或卖方会以明示协议委托船舶经纪人,这种协议文书就是所谓的“经纪人协议”(brokerage agreement)或“聘约”(retainer agreement)。但有时也只通过传真或口头的方式确定委托关系。但无论如何,只要有明显的约因或对价,如船东/委托人付佣金、经纪人提供服务,那么委托人与经纪人的合约关系就是肯定的。但也有经纪人与船东谈不上有合约关系的情况,比如没有被任何一方所委托,只是中间加入交易的经纪人,如果交易发生纠纷、索赔,经纪人有可能被认为是侵权。

8.1.2 普通法与合约法下经纪人的责任

在有合约的条件下,当然会有明示条文对经纪人责任作出规定,这是订约自由。但若没有明示条文,法律默示经纪人(不局限在旧船买卖中的经纪人)有一个“默示责任”去行使合理技术,谨慎与努力地提供服务,同时不能犯错、疏忽与超越权限。

在经纪人协议中,如要明示豁免经纪人的疏忽责任,很难会被船东/委托人接受。但在一些高风险的委托工作中,例如需经纪人对船舶作出估价证明,经纪人可设法加入豁免或减少疏忽责任的明示条文,比如约定将来可能赔偿的最高限额。

而在没有合约关系的条件下,普通法亦强加了这个关于经纪人的责任。所以,不论在合约与/或侵权关系中,经纪人的责任基本完全一致,除非合约中有关于豁免的明示条文,这属于典型的“并列责任”(concurrent liability)。

8.1.3 船舶经纪人提供信息或资料的责任

经纪人的主要服务之一是大量与不断地提供船东/委托人(买方或卖方)的消息和资料。例如,告知买方有关他所构思拟买进的船舶有哪几艘在二手船市场上出售,或是告知卖方同类型船舶最近一次成交的船价与建议开价。但是,显然经纪人可能会在提供这些消息或数据时出错,比如经纪人记录不全。

那么,如果经纪人提供的信息或资料有误,经纪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根据纠纷先例的判决可得如下的结论:首先,买方或卖方只会听取由他们自己聘用或委托的经纪人提出的相关建议来采取行动,而不会理睬没有合约关系的中间经纪人的建议。因此,若经纪人所建议的行动有错误,委托人与提出这个建议的经纪人应负责,但与中间经纪人无关。但在另一种情况下,若疏忽或错误的消息与资料是来源于中间经纪人,遭受损失的船东可向没有合约关系的中间经纪人以侵权的名义索赔。

8.1.4 船舶估价中经纪人的风险

如前所述,经纪人为船舶估价并出证明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一般而言,为船舶估价是二手船买卖经纪人的业务之一,需要对船舶进行估价的有船东、银行法院、投资人等。表面上看,船舶估价工作非常简单,经纪人只用出一份证明并随意估计一个数字就可以收取一笔费用。但是,要做好一份估价,有很多的先决条件,例如需要充分与全面的市场消息和资料,并且熟悉市场运行才能给出一个正确且专业的估价。此外,估价经纪人要谨慎且努力地调查船舶市场情况,如调查近期有否同类型船舶的交易可作为指导,如果有,该交易中的船价是否能反映市场或只是买卖双方的私下交易,并不能代表市场均价,又或是该交易涉及的船舶是连同长期租约出售。

即使是同类型的船舶,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本身也会有重大区别,例如同是2005年建造的65 000吨巴拿马型散货船,由于造船厂、主机型号、船旗、原船东、装卸设备、主要船舶特征的不同,两船的船价差距可能会较大。因此,必须了解某同类型船舶与本船的主要区别,才能作出较准确的估价。再如,同类型船舶的船龄相差一年,船价会相差多少?船龄差别对新船或老船的影响是否一样?通过或未通过船级社特检,船价差异如何?种种问题,都需要经纪人具有专业的知识、经验、技巧与深入的研究分析。若是由于经纪人无法了解一些市场公开的资料或是作出的分析得不到其他高水平经纪人的认同而导致疏忽或犯错,那么该经纪人可能要承担责任,且涉及赔偿的金额巨大。

据知英国已有好几宗未被报道的法院诉讼,涉及银行、债券或其他投资者向船舶经纪人索赔庞大的金额,指称估价错误。面对这些估价责任,经纪人采取了如下的保障做法:(www.daowen.com)

(1)著名的与有规模的船舶经纪人公司投保了责任险,而一般银行也只会委任这种类型的公司做船舶估价才会放心或才可向股东交代。但问题是保费很高,且应投保多少金额才足够赔偿较难确定。

(2)已有一部分船舶经纪人公司成立了“估价团”(panel of valuation),并由估价团去做估价证明,而不是由个别公司做出。通过估价团,经纪人一方面希望借此减少疏忽或遗漏,另一方面也可分摊与减轻可能赔偿的损失。

其他的保障措施在第二点中已提及,如在被委任时,经纪人努力加入明示条文去豁免经纪人的疏忽责任。但这估计不会被委托人接受,因此退而求其次,可明示赔偿的最高限额如50万或100万美元不等。若是限额数字合理,委托人也会接受,再加上可能省去一些保费,也可使船舶估价收费便宜一些。

8.1.5 作为代理人的身份需明确

这个问题不是针对经纪人自己的客户和委托人,而是不友善的对方。例如在买卖合约签订后(二手船买卖经常由买卖双方经纪人代为签署)至交船前几个月,船舶市场大跌,买方失踪而不再履约,遭受严重损失的卖方可能想到的其中一个可以转嫁损失的就是买方经纪人。当然,若是买方经纪人一直以“代理人”(agent)的身份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事,卖方就难以挑出毛病来索赔,而这也不是买方经纪人提供了疏忽建议或处理谈判不专业、犯错等的同类问题。

那么,经纪人如何一直保持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呢?假若首先由买方经纪人正式与卖方接触,代买方作出一个“发盘”(offer),习惯写法是一开始就说明代谁人(for account of)作出“发盘”。这就给卖方一个强而有力信息,即说明发盘的一方只是代理人。另一处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当船舶经纪人代买卖双方签署一份正式的经整理并批准的“买卖合约”(Memorandum of Agreement)时,经纪人在签字一栏要特别小心,因为容易负上个人责任。

8.1.6 对船舶经纪人的授权

作为一个船舶经纪人,实则一位代理人,他/她应严格按照船东或委托人的授权办事,这是众所周知的基本道理。授权分为“实质授权”(actual authority)与“表面授权”(ostensible authority),其中表面授权容易产生争议。

“表面授权”被有关专家形容为其他人或对方会怎样看待一位代理人的权限,而船舶经纪人经常会被视为拥有委托他们的船东的授权。二手船买卖的谈判经常由买卖双方的经纪人以电话、电传或传真进行,这些经纪人都被视为有买方或卖方的授权。在谈判过程中,若是经纪人犯了错,例如经纪人误解了委托人的指示或要求,仍是需委托人在买卖合约中承担后果,至于事后起诉经纪人并索赔损失是另一码事。

船舶经纪人因为急于想成交以赚取佣金,也可能会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向对方承诺或作出条文或船价的让步,这可以被委托人事后作出“追认”(ratify),因为有表面授权存在,委托人会受该越权的船舶经纪人的言行所约束。

因此,无论是买方或卖方的船东都应该小心选择与控制船舶经纪人,除了选择专业水平高、服务态度好、负责任等个人品质好的经纪人外,船东在交易过程中还需密切关注整个谈判过程,坚持重要文件必须经事先批准后才能发出给对方。若对聘请的船舶经纪人有授权限制,船东可直接通知有关人员,如谈判对方。

[1] 此章节主要参考《船舶买卖法律与实务》的第6章,杨良宜著,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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