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二手船买卖业务流程详解

二手船买卖业务流程详解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买卖双方确认成交后,船舶经纪人利用经双方确认的标准二手船买卖合同为基础进行修改或补充,最后分别取得买卖双方的确认及在正本上的签字。以挪威格式为基础,二手船买卖大致包括如下的步骤。

二手船买卖业务流程详解

在国际船舶市场中,二手船的交易方式大致可分为:上市交易、不上市交易、公开拍卖出售和公开招标出售等。按照国际船舶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的二手船交易都通过船舶经纪人作为中间人来进行,船舶经纪人已成为沟通旧船交易买卖双方的桥梁和促成交易的催化剂。

对上市或不上市交易的旧船,船舶经纪人一获得出售信息或船东的委托后,就会尽快将旧船的资料和出售条件转达给与其经常联系的买方,包括航运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等,以便买方尽早决定购船事宜。也有一些船舶经纪人在直接联系买方的同时,还联系一些二手中间商,由这些中间商与更多的买方联系。这种做法使船东能迅速找到大量有意向购买的买方,同样也使买方能适时地找到所需要的二手船。

在交易洽谈中,船舶经纪人能随时传递船东和买方的发盘、还盘,双方的出价还价,以及其他有意向买方对该船的出价及变化情况,尽量缩小买卖双方对二手船在价格和交易条件等各方面的差距,以促成二手船的成交。在国际船舶市场上,一艘上市的旧船在伦敦纽约等中心市场上,往往只要几天时间,甚至几个小时的谈判后就能成交。

在买卖双方确认成交后,船舶经纪人利用经双方确认的标准二手船买卖合同为基础进行修改或补充,最后分别取得买卖双方的确认及在正本上的签字。

在二手船市场上,标准买卖合同有挪威格式(The Norwegian Saleform, NSF),1985年伦敦船舶买卖合同(The London Ship Sale Contract 1985)和1999年的日本船舶买卖合同(Nipponsale'99)等。其中挪威格式是由挪威船舶经纪人协会在1956年起草的,迄今已经历了1966年、1983年、1987年和1993年的几次修改,虽然经修改的挪威格式还存在一些缺陷,但它仍是国际上相对完善的船舶买卖标准合同,被各国的二手船交易广泛采用。

经过长期的交易实践,国际二手船买卖已形成了一套普遍做法,这些做法或习惯大多被挪威格式记录并总结,因此,挪威格式也对二手船交易起到了不小的指导作用。以挪威格式为基础,二手船买卖大致包括如下的步骤。

6.2.1 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

如前所述,船东可以通过经纪人寻求合适的买方,买方也可通过经纪人获得相应船舶信息,适合的买卖双方在经纪人的介绍下展开购买洽谈,并达成以挪威格式某一版本,比如NSF'93为基础的买卖合同。

6.2.2 买方支付保证金

在旧船交接前,卖方需要做许多工作并且承担花费,例如安排船员离船、修理仍可拖延的船舶缺陷、为从目前的租约中脱身而赔付承租人等,这些工作都是在买方付清船价前,船东需要完成的。但事实上,在买方付清船价前,卖方并无把握买方是否会按约定履行合同。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要求买方先支付保证金,如果最终买方不履约,那么卖方就可没收保证金以弥补自己提前完成的工作和花费,并且卖方还可中断合同。

保证金的金额通常为船价的10%,在实务中也有5%或20%的做法。保证金可存于买卖双方的共同账户中,现在也有将保证金存放在有声誉的船舶经纪人或律师的客户账号中,依据双方共同指示处理保证金。如果买方不履约,导致卖方的实际损失高于保证金,根据挪威格式的相关条款,受损的卖方仍可就超出的损失部分向违约的买方索赔。但若是卖方的实际损失低于保证金,卖方是否仍可以全部没收保证金呢?有判例表明,法院认为卖方仍可没收全部保证金。

保证金是对于卖方的担保,但若是交船前船舶灭失,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保证金应退还买方。如果合同顺利进行至船舶交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保证金及其利息退还买方,买方支付约定船价;或是将保证金作为部分船价交予卖方,有关保证金的利息退还买方。

6.2.3 买方检查船级社记录与上船检查

买方在支付保证金后,应去检查船级社记录与上船检查,因为在此之前,买方还未看过“货物”。根据挪威格式的约定,买方可以查阅船级社的记录并上船检查,并且卖方必须允许、合作。检查后,若是买方不满意,可以不接受船舶并取回保证金;若是买方满意,则买方需要在72小时内向卖方作出书面通知接受船舶。但在航运市场非常兴旺的时期,二手船供给小于需求的时候,强势的卖方就可能要求有意向的买方们先上船检查,检查结束后再进行购买谈判,进而删除挪威格式中赋予买方验船不满意而拒绝船舶的权利。这样卖方可以避免买方付保证金后,由于船价下跌,买方找理由拒绝船舶的时间风险,但对于买方而言,极有可能在花钱花精力检查后却买不到船舶,因为卖方可能已将船舶卖给另一位迅速决断的买方了。

6.2.4 买方派船员上船熟悉操作

在买方支付保证金并检查船舶认为满意能接受后,买方可安排两名船员或代表上船熟悉操作,这两名船员或代表一般是买方船东手中非常精明且经验丰富的高级船员,比如船长、轮机长等,他们在船舶交接前的一段时间上船熟悉船舶操作,这样才能使买方在接收船舶后能迅速使用船舶、使船舶能尽快投入营运。这些船员或代表往往会在买方接船后随船工作一段时间,以带领其他船员学习并熟悉该船的相关操作。

6.2.5 卖方准备交船工作

在买方支付保证金并检查认为满意之后,卖方就应该做交船的实体及文件准备了。首先卖方需要了解目前该船的船期与航次,计算并通知买方预计交船的时间及地点。有些合同在签订时会限定交船的期间和地区范围,这样卖方在安排最后一个航次时要注意结束时间和地点,尽量接近交船要求,而买方也可以预先安排接船后第一个航次或租约的起始地点和时间。

根据NSF'93的约定,卖方需要善意并合理地通知买方计划交船的地点和预计的交船时间。为了能够进一步明确卖方的通知义务,合同中可以增加附加条文,约定卖方除了通知“预计”到达时间外,还应在接近约定交船日期时,给予确定的交船通知。卖方还要注意安排船舶营运使其能赶上销约期(cancelling date),即卖方交船的最后期限,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的另外一项工作是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船底。其实在买方支付保证金后,甚至有时在进行买卖合同谈判前,买方就已经对船舶进行了检查,但之前的检查只是表面检查,买方一般只可通过船级社记录了解船舶机械状态并作出初步判断。在表面检查中,如果船舶还处于营运状态,那么买方就无法检查主机和其他机械设备的内部状况,以及船底部分。因此,在这部分的交船预备中,卖方应该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但是,船舶进干坞的费用往往比较高,现在也有许多卖方要求采用工作人员潜水检查船底(diver inspection)来代替。(www.daowen.com)

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有专门条款约定卖方在交船时需要提供给买方的船舶相关文件,例如卖据、船级社证书、船图等,供买方将来拥有和营运船舶所用。这些证书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买方永久登记船舶时所需要的文件;关于船舶技术与安全方面的证书,如船级社各种证书、船级确认书等;证明卖方出售船舶合法性及相关授权的证书;船舶运营所需的有关文件,例如苏伊士/巴拿马运河的船舶吨位丈量证书。有时买方不仅会要求船舶文件的类型,许多时候还会要求文件的有效期,卖方应注意更新。通常卖方的一项交船保证是“保持船级,无条件/批注”,这项保证可通过船级确认书来体现,若是船舶无法保持船级,买方可拒绝接船,因此若交船前船级社对船级有批注,卖方应想办法取消,但若无法取消,考虑向买方作出赔偿。

为了船舶顺利交接,卖方需要在交船港做好交接准备。例如委托有经验的船舶代理人,代理可以安排船舶进出港口时间、协调交船时间、处理船上剩余物料与燃油、安排船员的遣返等工作。同时,如果卖方有贷款银行,也需要提前通知贷款银行参与文件交接,以便解除船舶抵押。

6.2.6 买方安排接船工作

卖方在安排交船工作的同时,买方也在为接受船舶做准备,以使船舶能尽早投入营运。买方首先需要为船舶进行船旗国登记,只有预先办理好申请登记手续,船舶在交船港才能够取得新的身份,即船旗国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否则船舶无法离开交船港。船旗国登记的手续依据船旗国不同而有繁有简,如果船舶选择悬挂方便旗,则手续相对简单,某些方便船旗国家允许船舶先“初步登记”,然后在规定时限里完成永久登记即可,而拥有“初步登记”身份的船舶仍可在世界各地顺利营运,并且登记船舶抵押,因此有不少的船东会选择悬挂方便船旗。

买方的第二项准备是为即将买入的船舶融资或贷款。现在有的买方迫于买船时间的紧急,会先订立买卖合同,然后再寻找贷款银行。对于实力强的买家,融资或贷款不会存在问题,而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小公司,可能会在交船日即将到来而仍然无法找到资金来源。为了能够拖延时间,有些买方要求加入一条“先决条件”条款,如“以融资为准”(subject finance),而有这种subject条款的合同并不是肯定的合同,却只是一份待生效的合同,生效的条件就是“买方融资”,在这之前卖方随时可以脱身。一般情况下,买方在谈合同时有把握进行融资或贷款,买方的融资或贷款应在卖方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前办妥,这样才能在交船时顺利支付船价。

与卖方一样,买方也需要在交船港委托一个代理为自己服务,有经验的代理可以顺利地安排新船员接待(买方聘用的船长及船员)、联系船级社签发新的船级文件、重新涂刷船名、订购船用物料、安排船舶出港等工作。除此之外,买方还应在交船前预约好保险公司或船东互保协会,如果时机合适的话还能洽谈第一份租约或货运合同,这样能使船舶尽快投入营运、创造收益。

6.2.7 潜水员或进干坞检查水下部分及船底

如前所述,卖方需要安排船舶进干坞或使用潜水员检查水下部分,同时买方也会派代表参与检查。为了减少麻烦和费用,双方常会同意将交船港与检查船底安排在相同的区域。如果可能,也可将交船的具体地点就定在检查的干坞。在干坞检查中如果发现船舶有严重损坏,卖方需要安排及时修理。在NSF'93中,增加了新的条款,允许买方趁着船舶进干坞检查的机会清洗和油漆船底,但若卖方检查船舶完毕准备交船而买方工作未完成,此时额外的时间损失和干坞费用应该由买方来承担。

6.2.8 卖方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

当交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按照船舶买卖合同的约定,卖方应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根据NSF'93,买方必须在卖方递交通知书起的三个银行日内支付全数船价。如前所述,现在的船舶买方很多都是通过银行贷款买船,买方在收到通知书后需要对贷款银行作出提款通知,提款通知作出后银行通常用2~3天的时间来准备支付,所以会要求买方接到通知后一定时间内支付船价。而若是买方提前预支船款,极有可能因为船期延误而使买方承担更多的贷款利息。

关于递交通知书时,船舶是否需要备妥的问题,产生过不少争议。NSF'93对于此问题的要求是:根据本合约的规定与条件,船舶在每方面都实质备妥(the vessel is in every respect physically ready for delive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可见,NSF'93要求船舶实质备妥,这包括许多方面,如船舶在交船港的一个安全可抵达的泊位或锚地安全漂浮、船舶需要保持船级且无批注、船舶无影响船级的海事损坏等。但是不要求船舶在法律文件上完全备妥,也就是允许卖方在递交通知书后继续准备一些船舶文件,比如卖据。尽管如此,还是可以看出NSF'93对于卖方的要求比较苛刻,因为是每方面都实质备妥,在使用时卖方可选择不使用此版本的范本或是对此条款进行修改以降低卖方递交通知书的要求。

6.2.9 买卖双方交接船舶

二手船交接与新船交接有所不同,二手船交接通常涉及2个方面,一个是船舶的实质交接(physical delivery);另一个是关于船舶的法律交接(legal delivery/closing)。实质交接是指卖方将满足合同要求的船舶交予买方,通常可由双方各自委任的船长代表交船与接船,这会涉及船舶在实质上做好交船准备、到达安全的泊位等问题,前面已经有所阐述。

法律交接主要是指一些船舶文件的递交和船舶所有权转移、贷款、保险、登记等手续的完成。法律交接的地点可以不与交船港一致,NSF'93规定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可约定法律交接地点。参与法律交接的人员主要有买卖双方单位的负责人、双方的融资银行、船旗国代表、双方的律师和船舶经纪人等,所以法律交接的地点是对于大家都方便,并且航运服务业较发达的地方,比如伦敦、纽约、香港等国际航运中心。若卖方仍有关于交易船舶的贷款没有还清,船舶无法解除抵押,而买方无须贷款,这时就可根据卖方贷款银行的分行位置来考虑法律交接地点,如果卖方贷款银行在纽约有分行而在伦敦和香港都没有,此时可选择纽约为法律交接地点。具体的法律交接可安排在买方或卖方贷款银行的办公室、买方或卖方自己的办公室、买方或卖方的船旗国领事馆等地点。

法律交接是船舶买卖的重要环节,在法律交接中,买方支付船价,卖方交出所有的船舶文件,而船舶文件的递交正是代表着船舶所有权从卖方转向买方。法律交接一旦完成,紧接着就进行船舶的实质交接。如果买卖双方都有购船贷款,而这也是现在船舶交易中的常见情况,那么相应的还款、注销抵押、贷款、抵押登记常会同时进行。因为如果卖方没有还清贷款,卖方贷款银行就不会注销登记抵押,而卖方也就不能从船旗国取得船舶“无登记负担证书”(certificate of freedom from registered encumbrances)。同样,买方贷款银行拿不到“无登记负担证书”就不会放款,于是买方也就无法支付全部船价。上述步骤环环相扣,无论哪一方先行动,都可能遭受损失。因此为了避免出现意外,这几个环节通常在交接地点同时进行。

在实务中,卖方可预办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由卖方船旗国将正本“无登记负担证明”预先交给其交接地名誉领事保管。到了交接时,买卖双方首先要与各自在交船港的船长或代表确认是否做好交船或接船的准备,确认无误后,买方贷款银行向卖方或其贷款银行作出付款保证,一旦买方贷款银行作出保证,卖方贷款银行就可电告卖方船旗国确认注销抵押,接着由卖方船旗国电告其名誉领事交付正本“无登记负担证明”给卖方,再由卖方将该证明及其他船舶文件交予买方,相应的买方贷款银行就可确认向买方船旗国登记抵押(之前需预办船舶临时登记),并且买方及其贷款银行支付全部船价给卖方。到此,船舶法律交接就完成了,紧接着买卖双方分别电告各自的船长或代表进行实质交接,实质交接情况可通过双方船长或代表签署的交接备忘录(Protocol of Delivery and Acceptance)来体现。

6.2.10 买方接船后的相关工作

船舶交接后,卖方已交出船舶及其所有权并取得船款,因此后续工作主要是买方完成以使船舶能尽快投入营运。买方需要通知保险公司或互保协会以确认保险开始的时间,还需通知买方船级社以更改船名并制作有关新船名的船级和营运文件。根据船旗国和未来的营运要求,买方应仔细检查主机、辅机有无问题,并更新老旧部件,这些船舶问题还可从事先派上船舶熟悉船舶操作的人员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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