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专用费是船舶建造费用的组成部分,它是指为生产某一船舶产品而在生产准备和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专项费用,该费用可分为生产准备费、专用设施使用费和专项用途费3项。生产准备费包括设计和图纸费、船体放样及制定样板费、钢材预处理费以及胎架和支撑费等;专用设施使用费包括船台费、下水费、船坞费、码头费、专用工夹具模具和机舱模型费等;专项用途费包括船舶备品属具费、船检费、保险费、佣金或回扣、贷款利息等5部分。
生产专用费的估算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按船舶合同价格的百分率进行估算,根据大多数船厂的经验,该项费用约占船价的8%~10%。二是按照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0年版、1991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船舶产品价格计算标准》进行估算,该标准对生产专用费确定了项目和费率,主要按船舶主尺度、钢材重量、建造周期等参数,运用标准中的费率,分别求出各项目的费用,再将各分项求和即得生产专用费。本节主要根据《船舶产品价格计算标准》的分项规定并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讨论。
4.3.1 船舶设计费和图纸费
1.新建船舶设计费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曾以船总技[1986]1324号文“民用船舶产品设计收费暂行规定”,对船舶设计收费制定标准,作为专业船舶设计单位和船厂设计机构承担船舶设计时的收费依据。船舶设计费计入产品成本。
船舶设计收费按船舶的设计复杂程度和设计工作量大小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并按设计阶段计算收费。船舶设计阶段的划分有两种:一是按基本设计、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进行划分;二是按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进行划分。
新建的单艘船舶或批量生产的首制船,其设计费可按船舶合同价格的百分比计算,单项、部分或联合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新建船舶的设计费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C设=P·X设 (4-52)
式中:C设为新建的单艘船舶或批量生产的首制船设计费;P为船舶的合同价格;X设为设计费占船舶合同价格的百分比。一般来说,船舶设计费可取其船价的3%~10%进行估算。
从式(4-52)可知,估算船舶设计费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船价,由于在报价时尚未得知和确定该船的合同价格,因此该项数值实际上以取母型船的参考价格为宜;二是设计费占船舶合同价格的百分比X设,该项数值的选取原则如下:
(1)按船舶的吨位或价格选取。大型船舶或船价较高的船舶,其百分比可适当按偏小选取,如取3%~5%;中型船舶或船价中等者,其百分比可适当按中间数选取,如取5%~7%,小型船舶或船价较低的船舶,其百分比可按偏大选取,如取7%~10%。
(2)按船舶的复杂程度选取。复杂船型的百分比可适当按偏大选取,如取6%~10%;简单船型可适当按偏小选取,如取3%~6%。
(3)按设计工作量大小选取。设计工作量大的船舶,其百分比可适当按偏大选取,取6%~10%;设计工作量小的船舶,可适当按偏小选取,如取3%~6%。
(4)按常规型船舶和发展型船舶选取。常规型船的百分比可适当按偏小选取,如取3%~6%,属于研制产品的发展型船舶可适当按偏大选取,如取6%~10%。
(5)按国内委托船舶和涉外船舶选取。国内委托船舶的百分比可适当偏低选取;出口船舶和外商委托设计的涉外船舶百分比可适当偏高选取。
以上5项原则均有内在联系、密切相关,可在下列公式中予以体现:
X设=(X1+X2+X3+X4+X5)/5(4-53)
式中:X设为设计费占船价的百分比;X1为按船价高低选取的百分比;X2为按船舶的复杂程度选取的百分比;X3为按设计工作量大小选取的百分比;X4为按常规型船舶或发展型船舶选取的百分比;X5为按国内委托船舶或涉外船舶选取的百分比。
批量生产的后续船应按首制船的一定比例支付设计转让费。按规定后续船中的第二艘船的设计转让费应为首制船设计费的20%~30%,以后每多造一艘船可按依次递减5%的比例减收设计转让费,直到后续船的第六艘开始不再收费。据此,后续船的设计收费可按下列诸公式计算求得,式中的C设n表示批量生产中第n艘船的设计收费:
C设2=(0.20~0.30)×C设1(4-54)
C设3=(0.15~0.25)×C设1(4-55)
C设4=(0.10~0.20)×C设1(4-56)
C设5=(0.05~0.15)×C设1(4-57)
因此,批量生产船舶的设计费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C设=C设1+C设2+C设3+C设4+C设5=(1.5~1.9)C设1=(1.5~1.9)×P×X设 (4-58)
式中:1.5~1.9为系数,表明系数取值范围在1.5~1.9之间。
若计算批量生产船舶的每艘平均设计费,则将按式(4-58)计算得来的费用除以建造的船舶艘数n即可得出。
若其他船厂采用现有的船舶设计时,船厂应付给设计单位按首制船设计费50%的转让费,该厂后续船从第二艘开始,其转让费按首制船设计费20%~30%收取,以后每多造一艘可按递减5%的比例收取。由几个单位共同设计的船舶,其转让费按设计责任和工作量的比例分成。
2.船舶设计收费标准
按“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民用船舶产品设计收费暂行规定”,船舶设计收费标准如表4-11所示。
表4-11 船舶设计收费标准
表4-11中的船舶类型将船舶分为A和B两个级别,A级为一般常规船舶,B级为新型船舶、发展船舶以及复杂的工程船舶。出口船舶可取B级标准的高值收费,费用中包括图纸翻译、电传通信和国外出差等。
3.图纸费
一般来说,在确定船舶设计费以后,设计单位按惯例应向委托单位提供两套图纸(蓝图),该两套图纸的费用已包括在设计费之中,并约占设计费的2%~4%。如果生产单位在生产中另需图纸,则应另行收取图纸费。
图纸费可分生产所需的施工蓝图图纸费和二底图图纸费两种,其中蓝图图纸费C图可按下列3种办法计算:
1)按图纸面积计算
C图=∑S·CS(4-59)
式中:∑S为一艘船舶的图纸总面积(米2);CS为单位面积的图纸价格(元/米2)。
2)按图纸重量计算
C图=W·CW(4-60)
式中:W为一艘船舶的图纸重量(千克);CW为单位重量的图纸价格(元/千克)。
3)按图纸套数计算
C图=T·n(4-61)
式中:T为每套图纸的价格(元/套);n为图纸套数。
在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达成供应二底图的协议以后,二底图的图纸费按一艘船舶的图纸面积乘以二底图单位图纸面积价格进行计算。
4.设计费的支付
委托设计双方应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范围、费用和付款办法。根据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民用船舶产品设计收费暂行规定,设计费按下列阶段分期支付:
签订设计合同后15天付25%;设计完成后15天付30%;退审修改完成后15天付20%;首船试航交船后15天付20%;船舶保修期后15天付5%;设计转让费于船舶开工后15天一次付清。
责任方如不按时支付设计费,对到期应支付部分金额按延付之日起增延付月息7%。
4.3.2 船体放样和制定样板费
本费用包括船体线型、主船体及上层建筑的放样和制定样板的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C2为船体放样和制定样板费(万元);LOA为船舶总长(米);R2为单价,即每米船长所耗费放样和订样板费用(元/米);系数0.2为从第二艘船起按20%收修整费;N为船舶建造数量。
由式(4-62)可知,影响本费用的主要参数是船舶总长LOA及其单价R2。
4.3.3 钢材预处理费
该项费用包括钢板预处理设备折旧费、维护修理费、动力费、油漆与喷丸等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及人工费等,或外协的钢材预处理费。
钢材预处理的价格是指钢板和型钢预处理的价格,并包括底漆一度。钢板预处理是指双面预处理,以钢板面积为单位,型钢预处理是以型钢重量为单位。
钢材预处理费的估算公式如下:
C3=(S·R3+Wi·R4)·10-4(万元)(4-63)
式中:C3为钢材预处理费(万元);S为钢板预处理表面积(米2);Wi为型材重量(吨);R3为每平方米钢板预处理单价(元/米2);R4为每吨型钢预处理单价(元/吨)。
钢板预处理表面积S的估算公式:
式中:K1为钢板重量占船体钢材实际重量的比例系数,K1≈0.8;Wn为船体钢材实际重量(吨);g为钢材的比重,g=7.85吨/米3;δ为钢板的平均厚度(米)。
当船舶载重量为DW<3 000吨,δ=0.01米;
3 000吨<DW<5 000吨,δ=0.01米;
5 000吨<DW<10 000吨,δ=0.012米;
10 000吨<DW<20 000吨,δ=0.014米;
DW>20 000吨,δ=0.016米。
4.3.4 胎架和专用工装费(www.daowen.com)
本费用指为生产船舶产品所专用的模具、工夹具的制造费、整修费,这些模具、工夹具包括专用胎架、木模、硬压或锻压的模具、车叶安装工具及外购专用工装等,计算公式如下:
C4={WS·r3·R4·[1+0.25(N-1)]·10-4+P·r4}/N (万元) (4-65)
式中:WS为船体钢材的净重(吨);r3为胎架重量占船体钢材净重的百分比;R4为扣除胎架残值的每吨胎架的材料、人工、辅料费单价;系数0.25为从第二艘船起,按25%收修整费;N为船舶艘数;r4为专用工装费占船价的百分比。
4.3.5 船台费
船台费是指船台及高吊和船台小车的折旧费、大中小修理费,楞木、沙箱滑板、钢索、油泵、大型千斤顶、下水横梁的费用及船台动力费、人工费等,其收费的标准主要与船舶占用船台的面积有关。计算公式:
C5=LOA·B·n·R5·10-4(4-66)
式中:C5为船台费用(元);LOA为船舶总长(米);B为船宽(米);n为船台周期(天);R5为船台费的单价(元/米2·天)。
4.3.6 下水费
下水费应包括船舶下水时所需的支架、撑木、润滑脂、人工费及挖泥等费用,但不包括下水礼仪及招待费,计算公式如下:
C6=LOA·R6(4-67)
式中:C6为船舶下水费(元);LOA为船舶总长(米);R6为下水费用单价(元/米)。
4.3.7 码头费
此项费用主要包括码头高吊、气、电、水等附属设备折旧费、修理费、挖泥费及人工费。公式如下:
C7=LOA·n·r5(4-68)
式中:C7为码头费(元);LOA为船舶总长(米);n为码头使用天数(天);r5为码头费单价(元/米·天)。
4.3.8 船坞费
船坞费主要由进出坞、住坞、坞内移位和坞内倾斜试验四部分费用组成,进出坞费包括船舶从工厂码头移入和移出坞内,所使用拖船、带解缆、开闭坞或天桥,以及船坞吊车使用费等项内容。若船舶在进坞前,出于船型特殊,需要另排楞时费用则另行计算。坞内移位,包括抽放坞内水、带缆及拆装楞木等。住坞的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应加倍计费。倾斜试验费是指在坞内进行倾斜试验的收费,若不在坞内进行,则费用另行计算。船坞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C8=(n1·R7+n2·R8+n3·R9+n4·R10)·K10(4-69)
式中:C8为船坞费(元);n1为进出坞的次数;R7为每次进出坞的单价(元/次);n2为住坞天数(天);R8为每天住坞的单价(元/天);n3为坞内移位的次数;R9为每次坞内移位的单价(元/次);n4为坞内倾斜试验的次数;R10为每次倾斜试验的单价(元/次);K10为系数,取值约为1.4。
4.3.9 备品属具费
除船东应提供的供应品外,备品属具费中的备品包括甲板机械、舱室机械、电气设备备品和备件、工具等。属具包括航运部分的信号、设施、普航仪器,遇难呼救海员、消防用品,各类篷罩、工具、油漆、容器;床上用品、办公用品,餐具、厨房用具、工艺装潢品等。但备品属具中不包括备用螺旋桨、艉轴、艉轴管、锦纶绳和冰箱等。备品属具费的估算公式如下:
C9=P·R(4-70)
式中:C9为备品属具费(万元);P为船价(万元);R为备品属具费约占船价的百分率,如表4-12所示。
表4-12 备品属具费占船价的百分率
4.3.10 船检费
按照船舶入级的要求,从设计图纸送审起,直到交船止,船检部门按各船级社的规定,进行有关检验工作和发放各种合格证书。船检费即指为这些检验工作和证书发放所需支付费用。
计算船检费有两种方法:一是按船舶合同价格的百分率进行计算,此方法已在前面做过介绍。二是按船级社的“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进行计算。目前,中国船级社已制定了新的“船舶检验计费规定”。
各船级社对船舶检验费用均有各自计费标准及计算方法,实际上对每艘具体船舶的检验费用将进行具体的谈判,并视当时船级社之间的竞争情况及各种具体检验细节,最后核定总的船检费用。
中国船检部门有关人员对国外著名船检机构所收验船费用的方法、标准进行分析、研究后得出如下看法:
英国劳氏船级社所收船验费用约为被检船价的10‰;
挪威船级社所收船验费用约为被检船价7‰;
法国船级社所收船验费用约为被检船价6‰~7‰;
联邦德国劳氏船级社所收船验费用约为被检船价6‰~7‰;
日本海事协会所收船验费用约为被检船价5‰~6‰;
美国船舶局的船验费用介于英国劳氏和挪威船级社之间。
4.3.11 保险费
船舶建造险是指承保各种类型的船舶、钻井平台或其他海上装置在船厂、试航和交船过程中,由于遭遇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或船体的潜在缺陷和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或造成第三方损失,依法应由船厂承担的赔偿责任。
造船险的保险金额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如投保时以暂时定价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建成后或确定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造船险的保费根据船舶的种类、大小、建造期限长短、船厂的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不同而异,一般由基本保费和工期保费两部分组成。前者根据船舶的不同种类按费率0.3%~0.4%计收,后者根据期限每个月按费率3%~4%计收。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C11=P·r(4-71)
式中:C11为造船保险费(万元);P为船舶合同价格(万元);r为保险费占船价的百分率。
4.3.12 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费
本费用主要包括船舶试验、试航用的燃料、润滑油和人工费、租用拖船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参加船舶试航、交船人员的住勤费、伙食补贴及交船基地的各项支出费等。计算公式如下:
C12=A·HP0.3·D0.2·K2(4-72)
式中:C12为系泊试验和试航费(万元);HP为主机最大功率(马力);D为船舶载重吨(吨);K2为航区修正系数,Ⅰ类航区取1.0,Ⅱ类航区取0.9,Ⅲ类航区取0.85;A为费率系数,与船型、主机和柴油机的总功率有关。
4.3.13 佣金或回扣
佣金(Commission)或回扣(Discount)是因通过经纪人、代理商等中间商介绍买卖,而支付给他们的报酬,佣金和回扣通常按照成交金额的百分率支付。
C13=P·r6(4-73)
式中:C13为佣金或回扣费(万元);P为船价(万元);r6为佣金或回扣占船价的百分率。
除上述费用外,另还有一部分费用如委托外协费、咨询费及出口船时支付的外事费、招待费等。其他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C14=P·r7(4-74)
式中:C14为其他费用(万元);P为船价(万元);r7为其他费用占船价的百分率,取值约在0.15%~0.2%。
4.3.14 利润和税金
造船企业为业主/船东按合同规定完工所需船舶,可从中取得一定的利润。造船企业的利润高低与企业内部和外部条件有密切的关系,所谓内部条件是指企业经营指导思想、技术和管理水平、生产计划的安排和调度、劳动生产率、物资供应等;外部条件是指国内外船舶市场的需求情况、经济环境、货币和汇率变化等。
造船利润一般是以船舶合同价格的百分比来计算。造船企业在研究、衡量了内部和外部条件后,其利润的高低可按下列两项原则确定:
1.经营指导思想
这是属于经营决策问题,带有一定风险性,利润的大小可分为以下各段(见表4-13):
表4-13 造船利润分段
2.市场情况
根据国内外对船舶市场的需求情况,造船利润也有差别,一般可分为下列3类:
市场萧条——可取略有盈利、微利保本、亏损赔本;
市场回升——盈利中等、盈利一般;
市场需要加大——盈利丰厚、盈利较多。
造船所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国内税和关税,目前世界上许多造船国家正努力通过关税为国外产品进口设置壁垒的同时,普遍对国内造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构成了造船企业国际竞争中各国税收政策的一般原则。造船的税金一般以船舶合同价格的百分率来收取,目前许多造船国家不再对进口船舶征收关税,同时对出口船的进口船用设备也免征关税。而国内税主要表现为增值税,我国对出口船舶实行“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增值税退税原则,但对国内订单的船舶,因船厂地域和造船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征税标准。[1]
[1] 谭宏.中国造船企业国际竞争力研究[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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