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开标
所谓开标是指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全部投标人投递的投标文件所列报价予以公开宣布并记录在案,使全体投标人了解各家报价及最低报价。
1.开标方式
常见的国际招标的开标方式(Bid opening)有以下3种:
公开开标,是指将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在国际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公布,并通知投标人,在投标人参加的情况下,当众公开进行。
有限开标,是指将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分别通知每一个投标人,在投标人自愿参加的情况下开标。
秘密开标,是由船东秘密进行,也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大部分的招标项目都是采用公开开标方式,以避免有限开标和秘密开标方式带来的弊端。
2.开标程序
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规定,投标箱应放在船东的专门房间里,并在开标时进行启封。如果出席开标仪式的人数不符合法定的人数规定,则标箱不能启封,同时船东应写一份备忘录,证实标箱当时完封,并应防止再投入任何其他的标书。
开标应在船东指定的会议室或较适宜的大厅里进行,会场布置庄严肃穆,主席台上应配备有扩音器、录音设备、电子显示设备等。在开标以前,先请投标人在签到簿上签字,以示出席开标仪式。在船东宣布开标开始后,先由公证人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封条是否完整、上锁是否完好,在得到公证人的证明以后,在公证人监督下将投标箱打开,取出投标函件,分类登记并校对数字。投标人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密封状况并签字确认无误,接下来拆封、验证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证书。其后由开标主持人先拆阅A封,认为投标文件没有与招标规定不符以后再拆阅B封,但若是国内招标时,一般没有A封和B封之分。接着由唱标人员大声唱标、朗读投标人名称及其对该项目的报价,并通过书面及音响记录在案,同时在电子数字显示仪中显示出报价数。
在开标过程中,参加开标的所有投标人代表应集中精力记录好各家的报价结果,这不仅能了解最高和最低标价及本单位报价是在第几位,还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来分析各投标对手的报价水平和趋势,以便为今后同类工程的投标打下基础。
如果船东要求提出某种供选择的比较方案,或投标人业经获准提出某种选择方案时,这些方案的报价也应该加以宣读并予以记录。
开标以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得更改其投标内容,尤其是标价和其中的重要部分,但可以被允许对其投标作一般性的说明或疑点澄清。对船东来说也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某些含糊不清之处予以说明,但不允许更不得要求投标人修改其标价或任何实质性的内容。
开标仪式结束以后,船东可以与各投标人作一般性交谈,询问情况、结识朋友,以便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对未按规定日期和时间寄送到的报价书,原则上应视为废标,可予以原封退回。但如果这种延误并非投标人的过失,而接受这种迟到的报价书也不会使该投标人得到任何优惠时,船东也可以将该迟到报价书视为有效。
2.4.2 招标公证
招标公证就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Notary Public Office)对招标投标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法律的审查、认可和证明。
招标公证的具体做法,可根据招标工作的特点,分为以下8个步骤:
(1)协助招标单位做好招标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如宣传有关法律知识、草拟招标章程和招标工作程序以及做好开标、评标前的准备会议等。
(2)封存投标箱并上锁,贴上盖有公证单位印章的封条并保管钥匙。凡招标单位均要设立标箱,把各单位的投标文件一律投入箱内,待开标之日取出。
(3)验箱启封,即检查封条、标箱等是否完整无损,然后打开箱子取出函件,分类登记并校对数字,如果有出入要查明原因。
(4)监督唱标、评标。函件分类后即进行唱标,公证员对唱标过程中的差错应及时纠正,对不符合招标章程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即宣布为废标。
(5)公证员(Notary)发表公证词,对招标、开标、唱标等一系列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法律上的确认和证明,并向各投标人证明开标结果有效。
(6)出具公证书(Notarial Certificate)。在公证员发表公证词以后,对整个招标活动及投标人分别说明招标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加盖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盖章给予证明的公证书,以形成书面的法律证据,并归档备查。
(7)对预中标单位及时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法人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8)对招标单位与中标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公证。
2.4.3 审查投标文件
开标以后即转入幕后评价阶段,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鉴别、比较直至定标、批准中标人。所有的投标文件在评价以前应该先进行初步审查,看有无漏洞和疑点。要使所有的投标人提出的投标文件不漏不缺、合乎标准,其关键在于如何协助投标人来澄清投标过程中的疑问。
1.疑问的澄清
由于种种原因,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有关报价的各种疑问。因此,在投标人须知中应载明在投标期间负责与投标人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传和电话号码等,以便随时答复质疑。
联系人在解答疑问时,首先一定要弄清疑问的实质,如果对提出问题不够清楚,应立即与投标人沟通,彻底弄清。联系人接下来将问题向有关专家说明,请其按期答复。然后再由联系人审查答复的内容,务求明确而不会产生新的疑问。最后将该项答复书面通知提问的投标人,并同时转达全体其他投标人。
2.审查的内容
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和要点如下:
(1)有否计算上的技术错误。
(2)是否在总体上、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是否已提供所要求的各项保证。
(4)是否在全部文件上都已按规定签了名。
(5)文件在其他方面是否完整。
(6)是否提出了船东无法接受或违背招标文件的保留条件。
根据上述审查,投标文件如果在内容、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相符合时,这类投标文件即被列为废标,而不予考虑。但如果某备选方案事先曾取得船东同意或出于船东的要求,则这类附有条件的投标文件仍应视为有效。
2.4.4 投标评价与比价
投标评价的目的就是从技术、商务、法律、施工管理等各方面对每份报价书提出的费用予以分析评价,以便船东能在这个“评定费用”的基础上将全部投标加以比较。应当看到,经过评标后,船东认为最有利的投标应该是“评定费用”的最低投标,而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因为“评定费用”最低的投标是经过从技术上、费用上、商务上进行全面鉴别、比较以后得出的最经济合理和最有成效的投标。而有时候那些在报价书上列出的费用最低的投标,在经过技术上、费用上、商务上的比较以后,却并不一定是经济效益最高的投标。
因此不难看出,评价的根本目的是要评定出一个技术上较合适同时费用又最低的报价书,这两种要求往往是相互独立的。评价就是要从这个矛盾的对立中找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统一点,因而评价工作是异常复杂和困难的。要想得到理想的评价结果必须组织一个有力的评价班子,制订一个完善的评价计划。
1.建立评价组织
评价工作一般由总经济师负责领导,并决定一个合理的评价方案。国际上通用的投标评价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将投标文件分发给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按期收回、比较评定;二是组织一个评价小组、联合办公,会审投标文件并进行对比评选。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总经济师应自始至终地负责组织此项工作。
当采用第一种方法时,投标文件应分送下列各职能部门:
(1)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工程技术评价。
(2)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组织措施评价。
(3)计划调度部门——负责施工进度评价。
(5)法律顾问部门——负责商务及法律的合同条款评价。
(6)总经济师本人——负责对投标的全部内容以及例外的条款进行综合评价。
由总经济师规定评价完成日期,届时组织上述各个部门的代表分析评价结果并准备评价报告。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从上述各部门挑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一个评价小组。小组成员必须由该项目评价所必需的各方面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包括下列各方面:
(1)评价技术的工程专家,其专业应为船体、轮机和电气。
(2)评价施工管理和施工方法的施工专家。
(3)评价计划安排及施工进度的计划专家。
(4)评价价格、定额、支付条款及其他财务资料的会计、财务及成本管理专家。
(5)评价商务、法律条款的经济管理及法律专家。
(6)评价投标文件内容条款的合同专家。
评价小组由总经济师领导,并由他指定两名专家为助手进行协调,一名为技术评价助手,另一名为商务、法律评价助手。
2.评价计划与评价内容
评价小组首先应确定评价报告内容及报告形式,然后订立评价计划,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计划的制订方法大致如下:总经济师将评价专家分为两部分,即技术部分和商务、经济法律部分。技术评价助手负责工程、施工、计划3个方面的评价组织工作;商务、法律评价助手负责合同、财务、成本3个方面的评价工作。这两种评价分两处同时进行,然后综合在一起组成完整的评价报告。
评价内容则按上述6个专业,分别予以制订。评价的基本内容一般规定如下:
1)商务、法律方面
(1)合同方面的评价内容:条款的例外情况、保险的安排、对协调程序的合作程度、法律方面的有关问题。
(2)成本方面的评价内容:对全部数据的复核、劳动定额、二包工程价格、调值公式、额外费用、可比工程的工时估算。
(3)财务方面的评价内容:投标人的财务实力、投标人的贷款能力、支付条款、可指望的审计文件(Anticipated audit document)、外汇兑换率。(www.daowen.com)
2)技术方面
(1)工程方面的评价内容:执行规划设计所要求的能力、数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程序。
(2)施工方面的评价内容:按期竣工的施工管理方案——预定的制造方法、物质设施、吊装(或下水)及运输计划、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拟定二包人的资格审查。
(3)计划方面的评价内容:工程进度、人力及目前承担任务情况、关键二包人的人力提供计划。
上述评价内容中有一些已列入资格预审表,但在评价时对其重新检验,可以进一步证实是否有所变动以及核对投标人的设施及人力能否与合同要求及计划进度相配合。
3.比价
比价是指对各家的报价书在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比价不仅仅是比较各家标价的高低,同时还要考虑下列5个方面的比价依据:船舶竣工期限和材料、设备的交货期;船舶竣工投产后的营运成本;对所提供的设备的效能互换性;设备维修的服务以及所需零配件的供应可能性;所提出的施工方法的可靠性。
比价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3步:
第一步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报价书中取出两个标价最低的投标,标出两者的平均数,称为“平均标价”(Average price),然后将标价超过平均价20%及以上的投标予以排除,暂不考虑,这是第一次筛选。
第二步按照标准的“比价表”的要求列出投标范围中的每项价格因素。然后将各家的报价书按表中的各项因素一一填列。这样便可以在同一基础上衡量各家的报价费用,并按照前述5项依据进行鉴别和比较,是为第二次筛选。表2-9是比价表示例。
表2-9 比价表示例
第三步,在第二次筛选基础上,选出两个或三个较理想的目标,必要时再将这几家投标人请来进一步查询和讨论,弄清某些问题和疑点,最后选定一名中标者。
在初步筛选过程中排除标价超出平均标价20%的投标文件以后,将初步选中的单位继续进行下列几项工作:处理在审查投标文件时所发现的问题,如对合同条款有不同意见;审查未被邀请的投标(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决定是否应对其做进一步评价;处理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如果这类投标确系因气候条件的影响而延迟了投递,或者罢工而影响了发送等等,也可考虑其为有效,但必须肯定这类投标文件确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已经寄出,否则虽有上述原因的影响,也不予以考虑。
在第二次筛选过程中还应该设计出一个标准的比价表,以便在同一可比基础上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比较。
在表2-9的比价表格式中,第一步填入各投标人用其本国通货表示的标价;第二步将此标价换算成统一的标准通货价格,所谓标准通货可以是招标单位的本国货币,也可以是招标单位选定的某种硬通货;第三步填入某些额外项目的预估费用,例如由于各投标人所在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发生的一些运费差价;第四步列出在初步筛选中弄清的一些主要资格预审项目的货币价格,对于这类价格应列一个辅助表以表明它的计算依据;第五步,如果发现报价中有任何计算技术上的错误,应将其调整额列入表中;第六步,经过上述步骤处理后,总计各家投标的价格;最后按标价高低,排出各家次序,将最低标价列为第一名,并以第一名标价为基数,依次列出其他标价与基价相差的百分数。这样,比价工作即告完成,根据比价结果便可以进行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4.撰写评价报告并确定预中标人
在制订评价计划、开展评价工作之前,先应确定评价报告的内容,这是因为评价计划和评价工作本身都是以评价报告的内容为依据的。
评价报告通常由3部分组成:一是评价总情况,包括邀请投标人清册,这是对邀请招标而言,如为公开招标,则应列出购买招标文件人清册;列出报价单位清册;授予合同的推荐意见。二是对每份报价书的技术经济分析。三是作为分析依据的各种计算明细表等资料。当全部评价工作完成后,即可按上述内容准备评价报告。
这一阶段的关键工作有:对每一份投标文件做一至二页纸的评价摘要,列出需要进一步商谈的问题以及评价小组对此投标文件的评价;准备总评推荐意见;将全部有关评价的详细资料按一定顺序加以整理附于评价报告之后。
评价小组应将评价报告送呈招标有关负责人以便做出决定,小组应向负责人作口头汇报,解答有关的询问并提供定标所需的论据,然后准备和拟定的中标人就评价过程中提出的若干问题进一步谈判。
评价小组经过仔细分析研究以后,应确定2~3家投标人作为预中标人,并书面通知这些单位作好工程答辩准备和答辩的时间、地点。
2.4.5 资格后审
如果在投标前因故尚未对某些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当经过评价、比价、确定最低标价之后,船东还可以对几家报价较低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Post-qualification)。
资格后审的内容基本上和预审相同,但对在评价过程中已做详细计算并进行了评价的项目则可不必再予以后审。后审结果如发现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技术能力及财务状况不足以有效地完成该船舶工程项目时,则这一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不应再予考虑。
整个评标过程应在公证人监督下进行,无论在招标工作结束前后,评标过程都必须严加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发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过评议,对违反国家政策和利益的投标文件,船东应根据情况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并可拒绝提供任何解释。
2.4.6 定标
定标就是决定中标人并授予合同(Award of contract),即双方签订合同,定标应以投标评价报告及其推荐意见为依据。定标之前还应就评价报告中所列出的需要进一步商谈的问题和投标人进行谈判。在定标阶段应完成下列3方面的工作:
1.定标前的谈判和第二次报价
在谈判前应将评价报告中所列举的问题进行分类,确定谈判日程,分类的方法仍应按照评价小组的划分方法进行,即分为:合同、成本、财务、工程、施工、计划6个方面,谈判时由上述6个方面的相关专家参加。
在谈判时招标人和投标人彼此就标书及整个工程有关事项提出问题,要求对方作出明确的、肯定的回答。这既是船东为选择理想的船厂而进行的最后一次考查,也是船厂为中标而迈出的重要一步。通过答辩讨论,进一步把招标人的指导思想、技术要求传达给投标人,使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技术要求、施工方案、程序达到统一,为签订合同作最后准备。
谈判的主要内容有:标书中的技术问题,各种程序、方案、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程计划等是否满足要求;工程内容的变更、工程的追加和减少对程序、周期、价格的影响;其他问题,如为业主服务的设施、生活条件等。
船厂在谈判中,应注意的方面有:准备要充分,在投标书提交船东之后,就应着手答辩准备,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合同条款修改应多设想几种方案;准备修订工程价格;答辩人员应熟悉业务,若是国际工程还需精通英文。
在谈判中得出的结论应用书面形式予以记载,措词应完善以便直接载入合同文件。只有当某一项目的谈判结论经双方一致同意以后才能转入下一项目的谈判,根据谈判中所达成的协议再对合同文件予以修改。
在谈判结束以后,船东可要求投标人进行第二次/最终报价,以便船东最后决定中标人。第二次/最终报价是以定标前谈判所达成的意见为依据的,几家预中标人可能在报价中有较大的出入,这就取决于投标人的经验了。
2.定标和中标通知书
定标谈判一经结束,船东应尽快决定中标人,以及预中标人的先后排列次序。船东一般应选择总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但如果该投标人的总价过低,以至于低到不合理的、不能令人放心的程度,这种价格将对今后工程实施产生潜在的危险,船东也可以把标的授给报价较高的投标人而不必作任何解释。
在最后确定中标人以后,船东应立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内容简短扼要,只要告知该船舶工程项目已由你单位中标,并确定签约的时间、地点即可。对于所有未中标人也应同时给予通知,只需说明“经过认真的评价,×××工程已确定由×××单位中标”即可,并退回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一经宣布,投标阶段即告结束。
3.履约保证书
投标人中标以后随即改变了“投标人”的身份而成为“建造方”,按照国际惯例,这时建造方应立即向船东提交履约保证书。
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 guarantee)是建造方保证履行工期合同的一种担保,也是约束建造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经过船舶开工、竣工、试航直至保修期满为止的整个期间,按合同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如果建造方一旦中途毁约,船东便可持履约保证书到担保单位索取保证金作为其在另雇其他单位继续施工时所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履约保证书的格式和保证金须由船东事先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履约保证书和投标保证书一样,其担保单位应该是经船东同意的银行或保险公司,保证金额的大小视船舶类型和大小而定,总之足以保证船东在更换船厂的情况下不致遭受重大损失。按照国际惯例,履约保证金大约为合同总价的10%~15%。如建造方信誉卓著而为船东所信任时,保证金额也有低至10%的。
履约保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延续到船舶保修期满时为止。之所以作这种规定,其理由是:如果在保修期内船舶发现缺陷和故障而船厂未能按期保修时,船东则可以将保金兑现另行雇工维修或者返工。
履约保证书是使船东能够获得质量合格的船舶的一种担保。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担保往往是“双保险”的,也就是除船厂向船东提供履约保证书外,船东还拥有另一种约束手段——保留金(Retention)。保留金也叫押金,是指船东从定期应付给船厂的工程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船厂的履约保证,直至船舶保修期满后再予退还。
2.4.7 废标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都规定船东有权废标,即拒绝全部投标。但如果船东是出于“压低标价”的目的而拒绝全部投标,然后又以同样条件再次招标,这在国际惯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
只有在下述3种情况下船东才可以拒绝全部投标:
一是最低“评定标价”大大超过标底(一般达20%以上),船东无力接受投标、进行开工。
二是所有报价书在实质上均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三是投标人过少,例如在国际竞争性公开招标时不超过3家,没有竞争性。
如果出现上述原因之一而需“拒绝全部投标”时,船东应认真研究“拒标”发生的原因,重新审查原标底或招标条件。按照国际惯例,只有对原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规范或其他条件重新加以审订修改或对船型予以修改后才能重新招标。
2.4.8 合同签章
船厂在接到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和船东签订合同,船厂如不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船东签约,则按违约论,船东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然后,船东按预中标人的排列顺序依次选定第二中标人,并通知对方前来签约。
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即已草拟合同协议书及一般合同条件。按照国际惯例,招标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法律上已构成了承发包双方的施工契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在实行国际竞争性公开招标方式时,合同文件应由招标单位准备。
1.规定的合同文件
在本章2.2节所介绍的“招标文件”中曾列举了招标文件的内容,这些内容的绝大部分,如:投标人须知、投标书及附件、合同条件、规定与规范、工程量表、图纸及附件等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上述组成部分外,合同文件还包括:价格资料、发包人提供的器材项目表(如有此规定时)、主要工程施工进度表、合同协调程序以及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书的格式及内容等。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文件包含的内容是很广泛的。理想的情况是:发包工程的所有细节,尤其是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都应该在合同文件中详细加以规定而无任何相互抵触之处。然而实际的情况却往往是:船舶合同的内容越复杂,便越容易在技术文件中出现矛盾,例如在两张图纸之间或规范与图纸之间。因此,在合同条文中必须明确规定对出现矛盾或资料短缺情况时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
在合同文件中,各项文件之间有无解释上或法律上的优先次序(Priority)呢?目前看来还没有任何国际组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某些比较典型的国际案例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合同文件中的某一部分的确是优先于另一部分的。这种习惯上的优先次序大致如下:
(1)合同协议和合同条件优先于其他合同文件。
(2)条款正文优先于附件或附录,附件或附录只对条款加以描述,有抵触时以条款为准。
(3)图纸优先于规定(如建造方事先得到书面指示按规定与规范报价时则例外),后续图纸优先于前面提供的图纸。
(4)在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优先于图纸及规范,但在其他类型合同中图纸优先于其他。
(5)在合同协调程序中,应明确规定:协调程序如与合同条款发生抵触时,合同条款优先。
根据上述惯例,在执行合同、解释合同、处理合同纠纷时,基本上可以有规可循。但是惯例决不等于法规,像“合同文件优先次序”这类容易招致合同纠纷的问题最好在合同一般条件中加以明确规定,以获得必要的法律保障。
2.合同的签章与批准
合同协议及合同条款必须由合同双方授权的合法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以及双方鉴证单位的公章后方能生效。
合同条款的每一项同时也须由双方负责人签字,至于合同的批准手续可以按双方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合同一经双方签章和有关单位批准,招标工作便全部结束而转入施工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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