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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和投标概述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承发包行为通常被称为“招标”和“投标”。船东为了发包工程而成为招标单位,而中标的投标人(即船厂)则成为承包人。

国际招标和投标概述

2.1.1 国际招标和投标的概念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业主(Owner)和承包人(Contractor)都是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成交。而在采购物资、订购设备、销售产品、加工订货、劳务和技术服务等项目中,买卖双方也广泛地采用这种成交方式。特别是在利用世界银行的借款进行项目建设时,按照世界银行规定,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即ICB)的方法进行。

在国际船舶行业中,订造方/船东(Shipowner)[1]和建造方/船厂(Shipyard)[2]也大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成交。在国内,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国家要求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应以招标投标方式完成,在用船部门和船厂之间也往往采用这种方式。因此,了解并熟悉船舶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方法和注意事项是很有必要的。

所谓“招标”(Invitation to Bid,ITB)和“投标”(Bid或Tender)这两个名词,从其法律含义来看,它们有一个特定的范围和解释。

以前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按“承发包制”来进行的。所谓“承发包”是指一个建设单位(甲方)将其某项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乙方),前者就叫发包单位,后者就叫承包单位。由于我国的国情性质不同,甲方和乙方不是买卖关系,不是在做生意,而是听从有关领导部门布置任务、接受任务,不需要竞争。但国外的承包工程,从形式上来看,虽然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商品交易有明确的买方和卖方,但从它的性质来说,仍然是一种发生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经商行为,并具有商业上的特点。一个工程项目的承包和成交,要经过“发盘—还盘—收盘”的过程,即公布价格条件、开价、磋商和讨价还价。

从法律角度来看,上面所说的承发包是指发生在两个“法人”(Legal person)之间的经济行为,这种行为一旦用书面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就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这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承发包行为通常被称为“招标”和“投标”。招标是船东寻求并最终选择、确立工程承包人,从而将工程发包出去;投标则是船厂根据船东的招标要求,自行承揽工程项目的一种方式。船东为了发包工程而成为招标单位,而中标的投标人(即船厂)则成为承包人。

所谓“标”通常系指一种“标的”(Subject matter)。在工程承发包中,这种“标的”指的是“拟发包工程项目内容的标明”,包括项目的概况、数量、质量要求、采用的图纸和规范、标准等。因此在新造船业务中,“招标”是指船东标明其拟建造船舶的内容、要求等以招引或邀请某些船厂对其承建该船所要求的价格、施工方案等进行报价,以便进行比价而达成交易。“投标”则是指船厂投送或提报其承建该船所要求的价格和其他事项,供船东选择成交。

2.1.2 招标方式

目前国际上所采用的招标方式一般可分为3大类别、4种方式,即:

竞争性招标:这类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选择招标,后者又称邀请招标。

非竞争性招标:这类招标方式称为谈判或委托招标。

综合性招标:这类招标方式即两阶段招标。

在我国,目前大多数的招标项目都采用公开招标或选择招标,少数技术复杂的项目采用两阶段招标。

现就这四种招标方式的做法及其优缺点分别介绍如下: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Open bidding)是一种无限竞争性招标(Un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采用这种方式时往往需要在国内外主要报纸及刊物上刊登招标广告,凡是对这项招标工程感兴趣的承包人都有均等的机会购买招标资料、进行投标。

公开招标方式可以给一切自认为合格的承包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可以广泛地吸引投标人,让招标人可以在各投标人之间进行选择,以获得性价比较高的投标,从而降低工程造价,这是公开招标方式的优点。但实践经验表明,国际上往往有些小承包公司采用故意压低报价的手段,以挤掉那些态度严肃认真而报价较高的大公司来进行“抢标”。如果招标单位对其资格预审不细、评价不准,一旦使这种小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他们便可能在工程后期以“濒临破产”为借口来要挟业主,而提出“加价”的要求。这时业主面临的选择只有两种:一是同意加价而支付给承包人一笔额外的费用,二是和一个“即将破产”的承包人散伙,而使工程陷于停顿。这是公开招标的缺点,但是这种缺点是可以弥补的,只要招标单位加强资信调查、严格评审报价单,还是可以选出合适的承包人的。

2.选择招标

选择招标(Selected bidding)又叫邀请招标或秘密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采用这种方式时一般不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广告,而是由建设单位根据自己积累的经验、情报资料或咨询公司提供的承包人的情况,或是从经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中进行选择,对某些合适的承包人发出邀请、进行资格预审,再由这些资审合格的承包人提出报价、进行投标。

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经过选择的投标人在经验上、技术上和信誉上都是比较可靠的,基本上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它的缺点是不可能对承包人报价行情有全面了解,在邀请时很可能漏掉一些在技术上、报价上有竞争能力的后起之秀。

3.谈判招标

谈判招标(Negotiated bidding)又叫委托招标,是一种非竞争性招标(Non-competitive bidding)。其做法是由招标单位找一个承包人直接进行合同谈判,达成协议。当某项工程的总价较低,或专业性较强只有一家承包人,或工程紧迫不容许采用竞争性招标,或者招标内容是关于一些专业咨询、设计和指导性服务,专用设备的安排、维修以及标准化等,往往采用这种谈判招标方式。

谈判招标方式的优点是容易达成协议、取得成果,工作可以迅速开展;但缺点是合同谈判结果往往不够理想,无法得到有竞争力的报价,工程成本高。

4.两阶段招标

两阶段招标(Two stage bidding)实质上是一种无限竞争和有限竞争综合起来的招标方式,也可以称为两阶段竞争性招标(Two stage competitive bidding),在第一阶段,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经过开标评标之后,如最低标价在招标单位的标底以内,即可进行定标而不必再作第二阶段报价;如最低标价超过标底20%以上,而经过减价、再次比价之后仍不能低于标底时,则可邀请其中数家商谈,再进行第二阶段报价。

两阶段招标方式往往应用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招标工程内容尚处于发展过程中,需要在第一阶段招标中广泛吸取意见,选出最优最佳方案,然后在第二阶段中邀请被选中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详细的报价。

二是在某种新的大型项目的经营中,招标单位对此项目的经营往往缺乏足够的经验。这时可以在第一阶段招标中向投标人提出要求,就其最熟悉的经营方法进行投标,经过评价,选出其中最佳的投标人再进行第二阶段的详细报价。

2.1.3 承包形式

承包工程的形式有总包、分包、二包和联合承包4种,各种承包形式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优缺点。

1.总包

在一项承包工程中,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任务发包给一个承包人去完成,这个承包人可称为总包人,此种承包形式称为“总包”(Principal contract)。总包人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包括施工管理、质量、进度、设备安装、维修等承担全面责任,直至按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全部完成工程项目的建造任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负责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总承包方式的优点是,由有经验的承包人负责组织管理工程,与分包人协调,进度和质量都比较有保证,业主的风险比较小。其缺点是,不易降低工程价格,总承包人要额外增加一笔管理费,成本相对较高。

2.分包

对于某些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其划分为若干部分或阶段,分别发包给各个不同的承包人,这种承包形式称为无总包单位的“分包”(Separate contract)。分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向业主负责,并在经济上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各分包人之间是伙伴关系。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发挥分包人各自的优势,对保证施工进度、质量和工期,降低成本等都是有利的。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建设单位的组织工作复杂,交接面多,风险程度较大。(www.daowen.com)

3.二包

有的工程项目,总包人也可以将其所承担的任务中的某一部分交给对其负责的另一承包人,这种方式通常称为“二包”(Sub-contract),还可以再分为“三包”或“四包”。

关于“分包”和“二包”这两种形式的概念和内容是不同的、有区别的,容易使人误解、混淆。“分包”和“二包”方式的区别如图2-1所示。

图2-1 “分包”与“二包”形式的区别

4.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Joint-venture contract)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包人组成合营公司,对外投标、签约并共同执行合同直至合同全部执行完毕为止。联合承包适宜于大型工程项目。当一家公司想承包某项大型工程但又感到财力不足,或因风险太大、工程本身跨越多种专业、技术复杂,一家公司难以胜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采用联合承包方式。这样有利于发挥各家公司的优势,以便对外开展竞争,达到中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这种方式的联合仅是在承包工程项目上的临时合作,承包公司之间纯属伙伴关系。

关于联合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两家工程公司组成有限的合营公司;②就某一具体项目合资的单项合营;③两家以上公司组成较为松散的联合集团;④两家以上的公司组成合伙企业。为慎重起见,一般按第②③两种方式联合较为有利。

把“总包”、“分包”、“二包”和“联合承包”等几种承包形式的概念搞清楚,有助于承包人对工程承包的选择,因为这几种形式在管理费和利润计算上都有所区别。

2.1.4 国际竞争性招标

在上述公开招标和两阶段招标中,如果招标对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则称此种方式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其英文为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简称“ICB”方式。

凡利用“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IBRD,即世界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IDA)借款兴建的工程项目都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即“ICB”方式。

世界银行对“ICB”方式的实施规定了三“E”原则,即:Efficiency(效率), Economy(经济),Equity(公平),由于这3个英文名词的第一个字母都是E,所以就简称三“E”原则。

所谓三“E”原则,从世界银行的观点来看,实际上包含下列3方面的考虑:

(1)在项目的实施中,无论是器材采购或工程施工,都必须经济实惠、讲究效率。

(2)作为一个合作机构,世界银行希望它的所有成员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和瑞士都能有公平的、均等的机会向世界银行借款项目提供物资和进行施工。

(3)作为一个开发机构,世界银行希望鼓励借款国本国的承包人和制造厂商的发展。

世界银行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ICB)的方式,妥善地加以组织,并且适当地按规定条件给借款国承包人或制造厂商以优惠,才能实现上述3项原则。

2.1.5 招标工作的原则

招标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各项原则:

1.招标以竞争为前提,所有投标人机会均等,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工程招标的目的,在于实现价格低、质量好、交货及时等目标,这必须通过竞争才能实现。只有招标为各投标人创造的机会都是均等的,无论是购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都是没有差别的,才能通过招标工作使工程得到最佳的经济效益。

2.公正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维护合法权益

招标单位对待所有的投标人都应该一视同仁、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偏袒的地方,若发现招标单位有不公正之处,投标人在得到确凿的证据以后,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3.招标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受公证人的监督

对于投标截止、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项目具体内容,都必须按规定的先后次序进行。在实施每一个步骤时,应受公证人的监督,以证明其合法性,并可受法律保护。公证工作从招标开始,一直到签订合同时为止,自始至终贯穿在招标的每一个关键时刻,并以公证书的形式来表明招标工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招标单位和投标人之间,以及投标人相互之间,在招标的整个阶段都可能发生相互摸底、相互了解情况,特别是关于工程项目的标底和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但这些都应是严加保密的,若有泄漏,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标。

5.评标必须根据标书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评标的依据只能是招标书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而不能是别的要求或新的要求,否则评标就会失去意义,并造成招标工作的混乱。

6.项目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

定标以后,业主和承包人之间所签订的项目合同条款,其内容必须与原招标书中的有关规定相符,否则该项目合同可视为无效。

[1] 本书中所称的订造方、船东、买方是对船舶建造中订造船舶一方的三种不同称谓,由于不同法律体系下对造船合同性质(加工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判定不一致,因此称谓也有区别。本书在不同内容中使用不同称谓是依据实际情况及便于理解需要,并不代表作者对造船合同性质的看法。

[2] 同样,建造方、船厂、卖方是对船舶建造中建造船舶一方的三种不同称谓,在本书不同内容中的不同使用是依据实际情况及便于理解的需要,不代表作者对造船合同性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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