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的“大国资委”体制事实上仍然是管企业为主的体制,实践证明它不能胜任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资委的成立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从众多公共职能中独立出来的结果,本质上仍然是一次行政性分权过程。从表面看,国资委拥有国有资产管理权能,可以根据资产所有权而不是行政权力管理国有企业,但事实上国资委的管理依据仍然是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出资人”,却并不拥有自己的产权边界,更不具有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它不能直接调度(或者买卖)企业资产,国有企业的利润要上缴到财政部,而对国有企业的再投资,则由发改委主导。国资委所谓“管钱”,实际上更多是对企业财务的监督。国资委对企业主要人事安排的管理,当然更不可能依据资本所有权,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仍然是政府大科层等级体系的组成部分,它遵循行政管理的原则而不是市场原则。国企管理者是有行政级别的官员,这种制度要与市场衔接还有很远的距离。国资委体制仍然是建立在行政分权基础上的管理企业为主的体制。在这样的体制下,国资委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努力有很大的局限性。产权的过于分散将使现有名义上的产权管理(实质上的行政管理)难以为继,这无异于自己否定自己、放弃权力,而国资委放弃权力(放弃管理)的后果并不是改革目标的达成。在国资委成立之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曾经出现过的问题不应该忘记,在政府没有专门机构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主要是企业经营层主导的改革,它很容易偏向私有化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要发展真正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需要改革,这倒逼国有资产管理从管企业为主真正转变为“管资本为主”[4]。
2.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是企业层面上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本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由市场起决定作用,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一定以开放性市场化重组为途径实现,而不能靠行政途径解决问题。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一个以市场权利为主的资产管理体制,它依据资本市场的通行规则组建:一是国有股权代表机构应当拥有独立产权,有明确的产权边界,能够以自身财产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其所拥有的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通过资本市场的买卖在企业间流动,可以从一个企业流出,也可在更多企业扩散;三是国有股权代表机构对所参股或者控股公司在机构与人事方面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只能与其他所有制股东一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市场选聘公司高管,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决策,共同改善公司治理;四是当上述手段不足以保障国有资本利益时,股东代表可以像任何公司股东一样“用脚表决”,将国有资本从该公司撤出,投向资本利益更加有保障的公司。这样,一个符合市场运营规则的股权机构,是在开放性市场化重组中加快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使其从国有企业最终转变为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www.daowen.com)
3.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必须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主体,它应当是国有股权机构与资本市场运营主体的统一。显然,这样一个按市场规则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并且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资本进行有效管理的机构,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出资人”机构,而应当成为纯粹的“国有股权代表机构”。这个机构甚至不应当还是一个政府(特设)机构,而应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一个融国有股权代表与资本运营主体于一身的新机构[5]。我们理解,《决定》要求组建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就应当是这样的新机构,它应当成为“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的主体。由于这个国有股权机构的设计具有“顶层设计”的性质,以下两点应当得到充分考虑:其一,考虑到顶层机构的监管效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置一定不能碎片化。它可以在中央和地方多个层级设置,但每个层级都不应该设置过多的国有股权机构,即使是中央一级管理着几万亿的国有权益资本,最终形成十几个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是足够了。汇金公司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规模,已经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其二,由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着规模巨大的国有资本,必须集中精力于国有股权管理,绝不能再兼营其他业务,尤其不能经营任何实体经济。此类业务对于提高国有股份资本的效率没有丝毫帮助,而很可能成为投资公司的“一亩三分地”,成为利用巨额国有资本的“余威”谋取少数人利益的暗器。这就是我们为什么主张新的国有股权机构只能是国有独资的纯粹型控股(参股)公司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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