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宏观层面的所有制结构调整已经基本到位,我国已经在国民经济整体意义上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做此判断的理由有以下几点。其一,所有制结构调整对宏观经济效率的促进作用已经基本释放完毕。市场经济需要产权多元化,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一大二公”必须在市场化改革中彻底改变。但是,私有化并不是改革目标。所有制结构调整应当有合理的度。宏观经济效率应当是把握这个尺度的基本依据。我们做过粗略的测算,到世纪之交的2000年前后,我国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就不再随着公有制经济比重的下降,私有制经济比重的上升而继续提高[1]。这是否是一个重要信号,表明所有制结构的持续调整已经达到某个关键点?其二,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效率低下、被动挨打的局面已经基本改观,具备了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实力。我们曾根据36个工业产业从2000年到2009年的数据,计算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相对技术效率的变动,发现到2003年,国有企业的效率就超过非国有企业,并且在此之后二者的差距一直在扩大[2]。只是在完全竞争领域,非国有企业的相对技术效率才略高于国有企业,但二者的差距也正在逐步缩小[3]。这就是说,国有经济从整体上已经具备了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具备了实现条件,要求国有经济继续退出的基本理由已经不复存在。其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公有制经济发挥基础性作用,在保证市场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应当高一点好,而不是越低越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济上有三项根本措施:一是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在直接生产与初次分配中限制资本权益,形成劳资力量相对平衡的基础;二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形成包括劳动平等在内的要素平等、市场机会平等;三是充分运用促进社会公平的再分配政策,通过缩小收入差距的税收制度和全民均等化的福利制度,缓解财产和收入的两极分化,提高全社会平等程度。在此三项举措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基础性的,是最具制度特色的,是发挥制度优势不可或缺的。为此,公有制的比重一定不能过低,公有资本占有(即归全体人民所有)的剩余价值份额一定不能过低。从当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严峻形势看,国有经济也不应该再大规模退出了。
2.从微观层次看,我们至今仍然较少看到真正意义上的兼有公私两类经济优势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已经使用很大比例的社会资本,仍然保持绝对控股地位,它的管理还是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更像一个国有企业,而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控股的企业也很少利用公有资本,更少能够与公有资本长期合作、优势互补,大多数民营企业仍然是封闭式家族企业,而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因此,公私经济虽然在市场中共存,却还油水分离,不能充分能发挥公私融合、优势互补的潜在效能。打个比方说,我国混合经济的发展就像一个面与水的比例大体合适却未能充分搅和、揉熟的面团,这种状态是没法蒸出优质的馒头来的。(www.daowen.com)
3.公私经济不能在企业层面充分融合,限制了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势的发挥,不利于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首先,当前公私分离的企业制度存在两种类型的管理缺陷: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始终不能摆脱政府多重目标的干扰,缺乏应有的市场活力;民营企业因为家族化、封闭式管理而很难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在企业层面的充分融合,有助于克服当前公私两类企业的管理缺陷:一方面,民营资本更深度地参股国有控股企业,将有效约束政府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干预,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效率;另一方面,国有资本对民营企业的参股也将影响民营企业竞争行为,使之信息更加透明,行为更加规范,更快走向现代企业制度。其次,不同经济形式企业的经纬分明,给歧视性市场监管留有太多空间,也是当前市场不公平竞争存在的重要诱因。多种所有制经济在企业层面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目前尚存的歧视性市场进入壁垒,将随着公私两类企业的进一步深度融合而趋于淡化;目前公私两类企业在用工制度上的行为差异将逐步缩小,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局面将得以改观;企业纳税行为的差异也将因为不同所有制资本的高度融合而趋于缩小,有利于企业税负的真正均等。如果我们能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适时颁布一部体现公有制本质特征的《国有资本法》(不是国有企业法),将国有资本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国有股份资本代表机构的职责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和表率作用将更加全面显现,我们的市场秩序应该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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