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形式的劳动者合作经济必须在更明确的社会主义政策引导下花更大力气推进,应当作为最重要的改革方针之一提上决策者日程。要有更加完备的合作社立法,在现有的专业农户合作社法的基础上,将立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组织;要有更加积极的支持和引导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此,对合作社法律地位的认定应当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政府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推进各个层次的合作社教育,在年轻一代劳动者中广泛传播合作社精神和合作社的管理知识,为合作社的发展准备充分的人力资源。关于我国市场经济中合作社组织发展滞后的原因,需要有更多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更多有针对性的对策。
(原载于《当代经济研究》,2009年第4期)
【注释】
[1]威廉·拉佐尼克:《车间的竞争优势》,徐华、黄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参见罗楚亮和李实《人力资本、行业特征与收入差距》,《管理世界》2007年第10期。
[3]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5》,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www.daowen.com)
[4]内部人控制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企业工资水平总体偏高和内部分配的平均化。罗楚亮在《垄断企业内部的工资收入分配》(《中国人口科学》2006年第1期)一文中,对此有很好的实证研究。
[5]傅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问题》,《经济学家》2004年第5期;张晓山:《有关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几个问题》,《农村经济》2005年第1期。
[6]荣兆梓:《推进公有制经济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中国经济问题》2008年第4期。
[7]荣兆梓:《国有资本管理“去政府化”》,《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年第10期。
[8]高明华、王延明:《自然垄断企业改革:政府规制和公司治理的融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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