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企业的改革必须政府主导,并且坚定不移地贯彻“缩小规模”和“强化规制”两个原则。
缩小规模是指垄断企业的规模必须缩小,现有垄断企业中包含了大量竞争性或可竞争因素,需要彻底“剥离”,使得“垄断企业”可以完全地适用垄断企业的治理模式。剥离不仅要在企业层面完成,使得企业的竞争性部门完全从其自然垄断性的核心部门中分离出来,被保留的垄断性核心部门不再经营任何竞争性业务;剥离同时还要在资产所有权和资产管理权的层面完成,完成剥离后的垄断企业不得拥有被剥离的竞争性部门资产,不应当成为任何竞争性企业的股东,甚至这两部分企业也不应该再由同一个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其他“上级管理机构”共同拥有。只有这样,被剥离的竞争性部门才能和其他竞争性企业在真正的市场环境下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垄断企业规模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政府对企业的规制效率才会有所提高。
强化规制是指政府对垄断企业的规制必须进一步强化,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必须得到严格控制,而实现这一规制目标的基础则是对企业成本管理的有效规制。我们主张,对完成彻底剥离以后的“小”垄断企业实行准行政化管理。首先,从企业的法律地位上将它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分开,通过特殊立法将垄断企业设立为特殊法人,从而避开公司治理与政府规制相互冲突的尴尬。其次,从组织上将这些特殊法人回归政府行政管理的系列,使之直接成为某一个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而在人事和工资制度上完全按公务员制度套改。垄断企业员工的考核与奖惩不应与企业“绩效挂钩”,这一点从经济学理论上应该没有争议。垄断企业的成本控制应当受到管理部门的高度关注,总体上说,它应当更多地被当作一个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来管理。一些学者认为“自然垄断企业治理结构的改革应该是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此,必须实现政府规制和公司治理的较大程度的融合”[8]。在我看来,这种双重目标下的双重规则,除了自相矛盾、自我抵消之外,不会有任何好的结果。这些年垄断企业分配制度的失控,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www.daowen.com)
垄断是一个很复杂的现象,垄断可以分为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我们的上述主张对两类垄断企业同样适用。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也存在“瘦身”的任务,并且在管理中始终存在严格控制其经营范围的问题,在此前提下,行政性垄断企业也应当回归准行政化管理。但是有一些国有控股企业虽然规模巨大,在国内市场占有绝对份额,却高度介入国际竞争,此类企业的“垄断性”就值得推敲,对这一类企业的管理应当适用另外的原则。既然有国际市场的参照系,价格规制和成本规制就不适用了,这里除了要考虑国家的国际竞争战略之外,国际市场的竞争原则应当得到更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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