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建立发达的多种多样的劳动者合作经济组织,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多种实现形式的国有经济相互支撑,形成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但事实却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劳动者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所能发挥的公有制主体功能十分有限。
首先,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在改革中没有被顺利地导向以劳动者民主决策为特征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缺乏健全的民主管理基础,农地产权制度仍然与市场经济下土地流转的要求不相适应。传统意义的城乡集体企业,通过20世纪90年代的两轮改制,多数已经转变为经营者持大股的股份制企业。一小部分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坚持公有制的旗帜,但其改革的未来走向不明确,产权制度很不稳定。
其次,市场经济中自发发展起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者合作经济组织,又由于法制环境的不健全,各级政府引导与扶持不力,始终处于步履艰难的摸索阶段。其中发展相对较快的专业农户合作社刚刚有了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与许多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一些合作经济发育良好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无论从覆盖范围还是从市场份额看,我们的专业农户合作社都显得弱小和发育不足[5]。工人合作工厂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在我国却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而发育。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引导,此类经济组织今后能否有一个稳定的发展,前景堪忧。(www.daowen.com)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劳动者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相对滞后的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至今仍然是依靠国有经济一根柱子支撑的主体经济。这种发展不协调于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设有极大的妨碍。从公有制经济的宏观布局看,我们的公有制绝大部分是自上而下地组织起来的国有经济,公有制的规模大,但劳动者民主管理的成本也大,其基本特点是集中有余而民主不足。公有经济总体上显得官气十足,与老百姓离得比较远。公有制企业经营形式基本是资本主权型,而很少劳动主权型,这不利于公有制经济中劳资关系的协调与完善。由于缺少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劳动主权型企业参照,国有企业劳动民主管理模式的推进孤掌难鸣,步履维艰。从公有制经济在小规模生产经营领域的发展看,由于劳动者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不足,随着传统的公有制企业逐步退出,公有制经济在这一领域的影响力正在消退。一方面,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善劳资关系的全部努力对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缺乏影响,由于企业技术层次的差异和经营环境的不同,大企业与小企业缺乏起码的可比性,即使我们在国有企业的劳动民主方面做出明显成效,民营中小企业也很难模仿。另一方面,在小规模生产经营领域,成功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较少,特别是工人合作工厂或者职工拥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更少,这一领域缺少能够与私营企业互为参照的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因此,在这一领域就业的劳动者选择余地小,谈判实力弱,更加处于不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从总体上看,劳动者合作经济组织发育不足,对我国当前劳资关系的改善是重大负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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