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有垄断企业须加强人事分配规制,避免过高职工待遇影响劳资关系

国有垄断企业须加强人事分配规制,避免过高职工待遇影响劳资关系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垄断企业的高工资高福利是垄断企业市场控制力的实现,与企业经济绩效没有直接联系,它的存在肯定于社会整体有害。要解决这个问题,国有垄断企业必须受到更加严格的政府规制,它的高工资高福利必须得到有效遏制,以减少社会舆论的诟病及社会公众的反感。

国有垄断企业须加强人事分配规制,避免过高职工待遇影响劳资关系

统计数据清楚地表明,我国行业间职工工资存在明显的不平等,而且不平等呈逐年上升趋势。从1992年到2004年,行业间职工平均工资基尼系数,从0.073扩大到0.175,泰尔指数从0.01上升到0.052。[2]从具体的行业看,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主要是证券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其他金融服务业、航空运输业、烟草制造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其平均工资水平分别高出全国平均工资的3.15倍到2.01倍[3]。这其中除少数高新技术产业外,其余大多为垄断性行业。剥离垄断性行业中某些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部分,一部分垄断企业的职工工资福利水平畸高现象更加突出,如电信服务业中的网络营运商,电力行业中的电网营运商,市场准入门槛很高的各类金融企业等。垄断企业的工资福利过高,已经成为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研究内容之一;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也已经写进了中共十七大报告。

垄断企业的工资福利待遇过高,当然与垄断行业的市场特征有关系。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得企业有可能拿出一部分利润与职工分享,从而逐步抬高了企业的工资福利水平。但这肯定不是唯一原因,也不是主要原因。市场经济各国早已经有成熟的经验,通过政府的价格规制控制垄断企业的超额利润,并且用相配套的人事与工资制度的规制,来控制垄断企业的劳动成本。这不仅对于国有垄断企业是适用的,而且对于私人资本投资的垄断企业同样适用。但是,我国国有垄断企业的价格规制却没有配以相应的强有力的劳动成本规制,制度上的漏洞显而易见。企业管理者有充分的利益刺激,用工资与价格的轮番上涨来与政府规制者博弈,以减轻自己的经营管理难度,同时也提高自己的工资福利水平。这是我国垄断性国企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其实质是国有垄断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与企业职工针对政府规制者的共谋[4],而垄断企业职工的利益增长,最终则通过消费品价格的上涨,由广大消费者“买单”。

按理说,政府对国有垄断企业的规制是顺理成章的,由于政府对企业的最终所有权或者控股权,这类规制措施应该能够得到有效的实行,至少应该比对私有制垄断的规制实行得更加顺利。但中国改革的“路径依赖”又一次表现出负面性,30多年的企业改革一直以政企分开为目标,改革的思维惯性是:政府向企业放权有利于改革,政府加强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则有倒退之嫌。事实上,人们混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应当与政府完全分开,不仅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资本投资决策中,甚至也包括国有资本的产权管理中;垄断性领域的企业则不可能与政府完全分开,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对此类企业是有限度的,垄断企业的市场价格必须得到规制,相应地,政府的规制措施还应当深入企业的成本管理。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从来没有认真区分过竞争性企业与垄断企业,没有从根本上对这两类企业进行改革的分类指导,没有建立对两种企业分开管理的组织框架,更没有从立法层面上区分这两类企业的法律地位。因此,目前形成的大国资委为出资人代表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从竞争性企业的角度看,市场化改革的措施仍然不到位,至少是此类企业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仍然没有最终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资委对公司股份资本的管理仍然没有摆脱政府管理的阴影,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从垄断性企业的角度看,某些管理环节的市场化已经过度。比如说垄断企业的人事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由于缺乏政府规制,企业已经不满足于一般意义上的高工资高福利,他们上下勾结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巧立名目,化公为私。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博弈中,政府无论是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还是作为规制者,面对企业内部人的步步紧逼,往往显得迟钝和软弱。(www.daowen.com)

人们也许要问:垄断企业的高工资高福利,难道不是有利于企业职工,因而也有利于改善劳资关系?为什么要对此耿耿于怀,揪住不放?

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我们有以下三点理由可以认定,垄断企业的高工资高福利对于建设和谐劳资关系是一个刺耳的干扰音,有必要认真加以解决。首先,和谐是以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利益平衡为前提的,并不是职工利益越多越和谐。在大多数企业关系中,企业劳动者是弱者,是利益受损害方,因此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改善劳动者生存状况,有利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但是在我国垄断企业中,由于内部人控制,劳资双方的平衡出现了某些不利于资本所有者的情况,这不符合和谐的本意,需要纠正。其次,我们追求的是全社会范围的劳资和谐,特殊劳动者阶层的利益受到垄断性保护不利于社会范围的劳资和谐。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自身规律,可分配的社会财富有一定限度,少数人集团分配了较多的社会财富,如果这种分配并未与生产力发展挂钩,而只是表现为对财富非生产性的侵占,那它必然是零和博弈,必然是以损害多数人利益为代价的。垄断企业的高工资高福利是垄断企业市场控制力的实现,与企业经济绩效没有直接联系,它的存在肯定于社会整体有害。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垄断性国有企业特殊的劳资关系和工资福利状况,破坏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弱化了国有企业在改善劳资关系中可能发挥的作用,使得我们在这方面所做的本来就有限的工作,变得更少说服力。人们会说国有企业职工福利是好,但它靠的是市场垄断地位,这是其他企业学不到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国有垄断企业必须受到更加严格的政府规制,它的高工资高福利必须得到有效遏制,以减少社会舆论的诟病及社会公众的反感。在此前提下,竞争性企业通过劳动民主、利润分享、劳资双赢的制度演进,逐步形成命运共同体,其劳资和谐的表率作用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