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有制经济在新形势下的推进与新发展

公有制经济在新形势下的推进与新发展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不仅仅是巩固公有制经济,在新的发展阶段以其新的阶段性特征提上决策者的日程。同时,公有制经济还应当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影响其他所有制经济,促进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和谐。这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和发展构成潜在威胁。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不仅是其制度主体的表现方式,而且是其发挥主体功能的基础。

公有制经济在新形势下的推进与新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我们深入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拓开了全新的视野,对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全世界劳动者共同理想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来就应当能够全面协调永续发展,一直把人类带进更加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科学发展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反观20世纪社会主义的历史,我们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存在太多的误解和曲解。开始的时候最基本的误解是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对立,我们模仿苏联模式,建立了一个集中计划经济体制,追求所有制结构的一大二公三升级。这个体制最初曾发挥短暂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不能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和稳定发展,特别是由于体制缺乏创新激励,其技术进步的缓慢甚至停滞最终导致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在“和平竞赛”中失利。

中国共产党人在一场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社会实验中摸索前行了30年,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的经济发展方式已经并且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但是我们在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表明,经济发展方式仍然存在问题,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受到各种因素的威胁,经济、社会存在的诸多矛盾还需要我们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优势,经过切实努力逐步加以解决。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还不够完善,许多方面体制改革还面临深层次矛盾,还不足以保障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本文针对我国发展新阶段的新特征,对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第一,应当更加有力地推进公有制经济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放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重工业优先战略,而实施效率优先战略。市场经济体制成为适应发展模式转化的必然选择。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们对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基本取向是产权多元化。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提高效率的要求。经过30年的改革,原先在现代经济中国营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根本改观,一个以国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已经形成。这一进程的动态特征客观地表现为数量上的“国退民进” (国有经济在工业产出中的份额从90%退到30%),而在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国退民进”甚至演变为地方政府的政策取向。“公有制为主体”事实上成为一种防御性策略,它在组织撤退中的作用有二:一是稳定军心的旗帜,二是设定撤退的底线。因此在公有制经济的实践中,人们越来越关注“巩固”而忽视“发展”。由于理论滞后于实践,当经济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断在理论上后撤,当人们对公有制为主体的理论解释多次做防御性调整,甚至有人主张国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只需要表现在垄断领域的时候,其稳定军心的作用也就渐次减弱了。这就是近年来不断有人对公有制为主体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提出质疑的原因[1]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贯彻,情况不可避免地将发生变化。现在新的发展模式对产权结构已经不是简单地要求多元化,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功能互补。随着公平与效率并重方针的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必将重新回到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实践的中心,从一个防御性策略转变成为积极进取的主导性政策。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不仅仅是巩固公有制经济,在新的发展阶段以其新的阶段性特征提上决策者的日程。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主体的公有制的发展,需要更强有力的推进。

第二,公有制主体功能应当得到更加完整的理解、更加充分的发挥。

怎样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般从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与功能定位两方面来解释。事实上两个观察视角是统一的。正是为了发挥社会经济中的某些主体功能,公有制经济才需要在数量和质量上达到某种高度,离开功能与作用的讨论,剩下的就只是为主体而主体的“意识形态”命题,丧失了任何理论讨论的意义。

那么,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当发挥哪些主体功能呢?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问题可以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层面讨论[2]:从发展生产力的层面,公有制经济应当具有多种市场环境下的适应性和竞争力,具有持续的自我成长能力和再投资能力,能够支撑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同时,国有经济还应当具有控制力,国有资本要在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品的行业握有控制权,以保障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广义地说,宏观调控本身的任务也是双重的,既涉及经济的稳定增长,也涉及收入的公平分配[3])。从生产关系的层面,公有制经济应当在促进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引导、推进和示范作用[4]。各种公有制经济应当能够在微观经济层面带头推进基层劳动民主,改善劳动关系,提高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国有垄断企业应当在服从国家规制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劳动者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应当在开辟多种生产门路、把分散落后的生产力组织起来、实现劳动者脱贫致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公有制经济还应当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影响其他所有制经济,促进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以往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理解存在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对主体功能的理解不充分,重公有制在发展生产力和保障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而较少讨论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形成和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不重视公有制经济在微观经济领域的生产关系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由此导致公有制经济质量评价标准的片面性,只强调国有制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及其在产业布局中的合理性,而忽视了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在改善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优越性及其对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影响力。二是对公有制经济的市场竞争力,由一开始的期望过高,到实践中屡遭挫折之后的逐步退却,理论上怀疑之风日盛[5],实践中渐渐放弃努力。这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和发展构成潜在威胁。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不仅是其制度主体的表现方式,而且是其发挥主体功能的基础。一个不能在市场竞争中自我发展、自我增值的公有资本,一个只能在政府权力的羽翼下存活的公有制经济,不可能与市场经济充分融合,更不用说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挫折,提高公有制经济市场竞争力的目标不能动摇。

第三,为发挥公有制主体功能,多种形式的国有制经济与多种形式的劳动者合作经济必须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公有制主体功能的多元化,要求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由于市场经济下公有产权的内在矛盾,任何单一形式的公有制都不可能独立实现多元化的主体功能。从公有制的效率功能看,没有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能够在复杂多样的市场环境下获得全能冠军的荣耀,各种公有制实现形式都只有它有限的适应范围,因此也只能在有限的领域实现相对的高效率,各种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效率上是互补的。从公有制的公平功能看,公平的覆盖范围和公平的实现深度具有相互替代关系。公有制经济的规模越大、范围越广,它保证全体成员劳动平等的制度成本就越高,其内部实现平等的程度也就越低,这是公有制内在矛盾的必须表现[6]。因此,要充分发挥公有制主体功能,单靠国有经济不行,当然,单靠劳动自治组织或者劳动者合作经济组织也不行。自上而下的国家所有制(它是全民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必须和自下而上的多种多样的劳动者合作经济组织协调发展,相互补充[7],才能够承担起公有制在发展生产力与改善生产关系两方面的主体功能。

现实的情形是: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对而言较有成效,不仅完成了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完成了公有资本向大规模生产经营领域的收缩、集结和重组,而且公司制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改革正在顺利推进,国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从90%以上调整到50%以下,效率提高,控制力增强,已经基本能够发挥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但是多种形式的劳动者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所能发挥的公有制主体功能十分有限。

首先,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在改革中没有被顺利地导向以劳动者民主决策为特征的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推行之后始终没有找到进一步改革的明确方向,各种改革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各种改革试验未见满意结果,农地产权管理仍然由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代理,农地产权制度仍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传统意义上的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改革初期发展起来的乡镇集体企业,通过20世纪90年代的两轮改制,多数已经转变为经营者持大股的股份制企业,虽然其中一部分仍然沿用股份合作制的名称,但其劳动联合的性质早已经让位于资本主权的性质。一小部分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坚持公有制的旗帜,但其改革的未来走向不明确,产权制度很不稳定。

其次,市场经济中自发发展起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者合作经济组织,又由于法制环境的不健全、各级政府合作社政策的思路不清晰和政策引导、政策扶持不力,始终处于步履艰难的摸索阶段,走走停停,自生自灭。其中发展相对较快的专业农户合作社刚刚有了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与许多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一些合作经济发育良好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无论从对相关领域的覆盖范围还是从市场相对份额看,我们的专业农户合作社都显得弱小和发育不足[8]。以农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区居民合作社只是在少数城郊范围内发展,农用地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发展缓慢,存在着比较多的制度不确定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同样迟缓,它所面对的制度障碍甚至更多。总体上看,我国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组织,与我们巨大的农村人口经济总量相比,显得分散、弱小,缺乏制度的稳定性,与各种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存在明显的发展滞后现象。有人估计,全国参加各种合作社的农户仅占2.5%,这与发达国家80%的农户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形反差巨大。另外一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企业职工合作社,或者叫工人合作工厂,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也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是我国目前此类经济组织却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而发育,除了一小部分从传统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仍具有劳动民主性质,新组建的职工合作制企业极为少见。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引导,此类经济组织今后能否有一个稳定的发展,前景堪忧。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合作社发展相对滞后的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至今仍然是依靠国有经济一根柱子支撑的主体经济。这种发展不协调的现象需要改变。多种形式的劳动者合作经济必须在更明确的社会主义政策引导下花更大力气推进,这一点应当作为最重要的改革方针之一提上决策者日程。要有更加完备的合作社立法,要有更加积极的支持和引导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推进各个层次的合作社教育,等等。

第四,要把提高市场竞争力当作国有经济改革的首要任务,继续大力推进。

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国有经济首先植根于市场,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并非单纯是政府应对市场失灵的“调控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国有经济不仅应当比一般市场经济中的国有经济有更大的规模和更强的实力,而且我们的国有经济还应当有更加丰富多彩的实现形式,以便于在垄断与竞争两个领域有效运营,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层面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只有这样,公有制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才是可持续的。国有经济分类管理的思路正确[9],它应当在立法层面和组织层面得到更加切实的贯彻。

实际的情形是,国有经济的改革在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多样化探索之后,近年来在项层制度设计上渐渐收敛到一种模式。这就是2003年以后逐步形成的“国资委”加控股公司模式。这一模式的最大缺陷是,没有考虑到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和垄断性领域的国有资本在立法与组织构架的顶层设计层面相区别的必要性。我国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至今仍然保有数万亿元资本的庞大规模,只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变,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有着与垄断性领域不同的经济功能,它以自己的保值、增殖和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体现全民利益。为了保证这部分国有资本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自我增殖、自我发展,不应当赋予它更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不应当赋予它与垄断性领域的国有资本相同的社会责任。相应地,竞争性领域的资本运营完全可以由市场调节,政府对企业微观层次的规制是不必要的。政府不必要的规制将损害企业竞争力和资本竞争力。因此,在竞争性领域,由各级政府充当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代理人也不是必要的制度安排。事实上,正是这一制度安排,成为妨碍国有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症结。充当国有股股东的各级政府,以其多元化社会目标影响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目标,以其行政性行为方式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因此,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管理的“去政府化”,是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市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10]。国有资本的分类管理首先应当从立法层面上将二者严格区分开来。在此基础上,目前管理职权过于集中的大国资委体制,也需要重新定位。

具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利用信托基金法,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设立为若干只“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以政府为信托人,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为受托人,而作为国有资本最终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为基金受益人[11]。这样的制度设计有望使得政府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直接的资本管理者角色淡出,成为单纯的基金监督者。这就为市场在这部分国有资本的运营中发挥更多调节作用腾出了空间。这是一种与已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同的制度设计,但它也不是一点没有前人的经验可以借鉴。香港政府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设立的“盈富基金”就是一个现成的例子;当下一些国家“主权财产基金”的法律框架,也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总之,提高国有资本市场竞争力的改革并没有走到尽头,坚定信心,拓展思路,我们前面的路还很宽。(www.daowen.com)

第五,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应当在改善企业劳动关系中得到充分体现。

一部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始终认为,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企业内部实行对劳动的管理性强制,未能超越资本的逻辑,因此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12]。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国有经济的改革要走劳动自治的道路,企业要由职工代表大会管理[13]。这些主张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也未能真正理解公有制的内在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大规模生产、经营领域,直接的劳动者自治组织(或者工人合作工厂)反而是低效率的。我国的国企改革最终选择了公司制的方向,这是实事求是的选择,因此就成长起一个以资本主权型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14]。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本主权型企业,以资本盈利为经营目的,按出资额分配权力与利益,企业劳动者是资本所有者的雇员,劳动合同构成企业关系的基础。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此类企业的劳资双方存在着利益矛盾。要在市场经济下建立比较宽松的劳资关系,需要较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一个比较长的发展过程。要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实现社会范围的劳资和谐,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我们希望国有经济在这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有两点理由:首先,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是没有资本家的资本关系,没有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而是劳动者阶级内部整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控制机制,理论上存在着和谐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其次,国有经济已经实现了向大规模生产经营领域集中的战略重组,国有资本的投资领域总体上生产力水平较高,管理水平较高,理应在企业劳动民主建设中走在前面,起引领作用。如果居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能够以自己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影响其他所有制经济,如马克思所说,以其“普照之光”照亮全社会,那么,改革目标的达成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现实的发展与理论的期望有差距。20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单纯强调效率目标,重点是形成市场经济下企业制度的共性特征,而无暇顾及国有经济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特殊功能。改革完成了两项重要任务:一是构建公司制度的资本权力,实现股份资本所有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分离,通过健全公司治理,调整资本所有者与资本代理人(高层经理人员)的权责利关系;二是打破计划经济遗留的固定就业制度,推进劳动工资制度和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在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中普遍形成,但改革的惯性却使得作为国有资本代理人的企业高层管理者权力和利益过度膨胀。一方面,政府作为资本所有者的监控职能尚未充分到位,经营者往往自行其是,各种形式的管理腐败难以抑制;另一方面,基层劳动民主滞后于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企业工会和职代会的行政色彩没有改变,很难形成对高层管理者自下而上的监督。企业高层管理者与企业广大职工的权利差异一直在扩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劳动关系趋紧。国有经济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领先和示范作用始终没有充分发挥。这种情况应当受到决策者的高度重视。推进国有企业的劳动民主,提高国有经济的劳工标准,加强对垄断企业的规制力度,抑制国有垄断企业内部人控制及其造成的分配不公对全社会劳资关系的毒化,仍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其重要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

发展劳动民主不应牺牲企业市场竞争力。事实上二者不仅没有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的。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要求生产的人的要素与物的要素同步提高科技含量,即要求人力资源的综合素质随生产力的发展而提高,这必然会提升劳动者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现代管理科学的文献越来越多地将注意力转向企业内部协调劳资关系、提高经济效率的主题,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盛行。西方主流经济学文献关注劳资合作和雇员参与促进生产率增长;关注不同维度上的劳资冲突对生产率增长的不同影响。此类文献的大量涌现表明,通过改善劳动关系提高企业效率,至少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成为潮流。无论从发挥公有制经济主体功能还是从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出发,我们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应当在改善劳动关系方面先走一步,而占有社会资本极大份额的国有资本及其代理机构,也应当在这一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原载于《中国经济问题》,2008年第4期)

【注释】

[1]参见胡承槐:《政治、经济双重视角下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再审视——兼评李长征、崔伟华、宗寒的理论争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

[2]深层次上二者是统一的,因为好的生产关系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反映这种生产关系特征的公平提高效率。参见李太淼《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合理性辨析》,《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3]早在四十多年前,詹姆斯·E·米德在全世界尚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功经验的情况下,就对“财产社会化”在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下的宏观调控功能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效率、公平与产权》,施仁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版,第54~58页)

[4]袁国祯:《国有经济与社会和谐》,《上海国资》2005年第9期。

[5]参见李济广:《公有制经济的高效率研究述评》,《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2期。

[6]荣兆梓:《论公有产权的内在矛盾》,《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7]荣兆梓等:《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通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版,第472页。

[8]傅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问题》,《经济学家》2004年第5期;张晓山:《有关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几个问题》,《农村经济》2005年第1期。

[9]杨瑞龙:《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20~223页。

[10]荣兆梓:《国有资本管理“去政府化”》,《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年第10期。

[11]笔者和崔之元都主张国有资产的基金化管理,但我不赞成全民分红,认为这徒然增加改革成本,并不能保证公平目标。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良好发展本身就能促进经济增长、社会繁荣,就让它在市场竞争中自我发展好了,这有利于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12]I·梅扎罗斯:《超越资本——关于一种过渡理论》,郑一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953~955页。

[13]李炳炎新近出版的《中国企改新谭》(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中,一如既往地主张:“按‘劳动雇佣资本’的逻辑让工人参与国有企业治理”。

[14]刘永佶主张市场经济下的劳动民主(《公有制经济新论:主体、性质、目的、原则、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3期),但他似乎对公有产权的内在矛盾关注不够,对公司制企业的资本主权并不认同,因而对全部问题的复杂性以及解决问题的艰巨性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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