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有资本主导的市场经济制度

公有资本主导的市场经济制度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这些建议又假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相同的行为特征,试图通过精心设计的“社会主义制度”,使“新的经济的结果”与发达资本主义制度下看到的情况不一样。这是一个政企不能完全分开的领域,然而又恰恰是在企业产权制度与组织结构上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差别最小的领域。但由于公有资本的集中度较高,它在大规模经营领域总体上仍然可以保持相对控制权。

公有资本主导的市场经济制度

美国激进经济学派代表人物霍华德·谢尔曼,20世纪70年代在回答资本主义向何处去时,曾经描述在发达市场经济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蓝图:“激进派的长期目标是建立一个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在美国,把1000家最大的公司收归国家所有,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社会主义。这些大企业大约占全部公司财产、销售额和利润的三分之二(近期内中国经济的集中程度还达不到这一水平——引者注)。没有必要把街头的杂货店收归国有,如果它是家庭经营的话。” “对于这1000家最大的美国公司来说,它们的董事会成员要有50%或51%由地方政府、州政府或联邦政府任命。其余49%或50%的董事会成员可以由每个企业的工人选举产生。”[1]显然,他在设计社会主义蓝图时主要考虑了两方面问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与工人民主管理

英国经济学家亚历克·诺夫在80年代出版的《可行的社会主义经济》一书中,提出一个可行的社会主义允许的“法律结构”:①中央控制与管理的国营企业;②充分自治的、管理部门向职工负责的国有(或社会所有)企业;③合作社企业;④按明确规定界线经营的小规模私人企业;⑤个体。[2]除了对私有制的限制似乎比我们更为严格之外,这个“法律结构”与中国的改革实践已经颇为接近。诺夫设想,在可行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国家、社会和合作社所有制占主导地位,没有大规模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由于“某种程度的物质不平等”仍然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分别”仍然存在,“不平等现象应有意识地加以限制”,“应大力注意防止滥用权力和尽最大可能进行民主咨询”。诺夫特别强调企业的小规模,以便于扩大工人参与,加强职工“隶属感”。最后,为了防止无节制的市场经济必然产生的难以容忍的社会不平等,国家应发挥重大作用来决定收入政策、征收赋税(以及级差地租)等。[3]可以肯定,诺夫在设计这一蓝图时所考虑的主要问题与谢尔曼相近,但他对这种可行的社会主义是否能够称作真正的社会主义,似乎没有把握。

美国经济学家约翰·罗默在1994年出版的新著《社会主义的未来》中,汇集了七种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出的关于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新建议,他把它们归纳为三个类型:其一是“以工人管理的思想为基础的建议”;其二是“保留传统的管理形式(意指公司制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与经理控制权),但考虑收入分配更平等的建议”;其三是“不把改变财产权想象为新制度重要特征的建议”(通过限制富人权力的方式逐步实现社会财富的平等化)。[4]虽然细节上存在很多差别,这些建议还是具有一系列共同点。首先,所有建议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上,不仅运用了各种市场经济的物质激励与约束手段,而且利用了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要素市场运作。同时,这些建议又假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相同的行为特征,试图通过精心设计的“社会主义制度”,使“新的经济的结果(尤其是收入与权力的分配)”与发达资本主义制度下看到的情况不一样。这些美国经济学家在设计新经济时的“终极关怀”,明确地指向收入与权力分配的“劳动平等”。但是,人们也不难发现,这些大洋彼岸的理论家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产权的内在矛盾缺乏理解,对公有产权代理结构设计面对的两难处境缺乏理解,对市场经济中劳动主权型企业与资本主权型企业的基本分野的必要性缺乏理解,对公有资本这种在劳动异化中实现劳动平等的蕴含着深刻矛盾的经济现象缺乏理解。他们感觉到矛盾的存在,但不理解矛盾的性质。尽管建议中不乏有益的思想实验,但是根据中国二十年的改革实践,试图用一种模式去解决全部矛盾的理论企图,肯定是行不通的。把不同的理论建议当作可供选择的、可相互替代的方案,事实上不可能做出合理的选择。但是,如果能够将罗默的分类当作三种相互补充的设计思路而加以综合利用,对中国的改革实践倒有相当的启发意义。

我们所理解的发育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公有产权,至少应该从两个侧面描述:其一是多样化公有资本的投资与控制体系,其二是劳动者合作经济的分布与渗透格局。

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主导产业、自然垄断性产业中,政府控制的国有资本占据绝对控制地位。在此领域中,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企业占绝大多数,它们或是依据特别法设立的“公法人”,或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其最终的产权代理人都由相关的政府机构承担。相应地,企业经营采取国有公营的方式,政府直接委派企业经营者,直接管制企业的产品(服务)价格与工资水平;企业除了完成资本保值增值目标之外,还要承担政府赋予的其他公益目标。这是一个政企不能完全分开的领域,然而又恰恰是在企业产权制度与组织结构上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差别最小的领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这一国有公营经济的比重可能会逐步压缩到全部国民经济的百分之十几,但在此领域内,国有资本的份额很可能始终保持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

竞争性领域最顶层的是数量不到企业总数百分之一而资本与产出超过社会总资本与国民生产总值一半以上的大型与特大型企业,这是一个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并且经营国际化的大公司体系,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这是一个国有资本拥有相对控制权的领域,国有资本采取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形式,表现为几十只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别持有的公司股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后十几年内,这种形式的国有资本比重不会低于该领域资本总量的三分之一(但从全社会资本总量的角度看,投资这一领域的国有资本份额可能还不足20%)。与此同时,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主的其他公有资本,包括一部分劳动集体投资基金,也将在这一领域占有相当比重。总体上说,这一领域的公有资本份额很可能与包括外国资本投资在内的私有资本旗鼓相当。但由于公有资本的集中度较高,它在大规模经营领域总体上仍然可以保持相对控制权。这意味着在多数情况下,几只甚至十几只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同时持有一家大公司的股票,由于单个基金的持股份额不超过5%,没有一只基金具有能直接插手公司事务的控股地位,在企业经营正常情况下它们对公司业务都采取不干预态度,满足于充当“消极持股人”的角色,我们的大公司仍然是“经理控制型”企业。但是,基金在公司决策中并不是毫无发言权,它们所拥有的股票份额能够保证其“相机抉择权”,在企业经营显露败绩、公司经理层出现问题时,投资于同一大公司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很容易达成一致,并且与其他大股东采取联合行动,扭转公司局面,减少资本损失,直至改组公司董事会,推动与实施必要的兼并与重组措施。我们把处在这一水平上的控制力度称作相对控制力,并且认为,它可能是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对受控公司效率最高的“控制”方式。当然这只是从总体水平而言的,不排除由境外跨国公司控股的大公司在此领域占有一定席位。

占企业总数不足5%的中型企业是产权形式最为多样化的领域,各种企业形式:业主制、合伙制、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都会占有一席之地,但这一领域企业形式的主体仍然是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制。由于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投向逐步向大公司倾斜,它在中型公司制企业中的直接投资比例应该是比较低的。单纯从直接投资的比重看,以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与社会保障基金为主体的公有资本,在中等规模的公司制企业中的总体份额,可能将低于甚至明显低于包括外国资本在内的私人资本。但考虑到以下两方面因素,国有资本在这一领域的实际影响力并不低。首先,很大一部分中型企业的控股权实际掌握在最大的千余家大型或特大型公司手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通过对大公司的相对控制权,间接影响这些中型企业;其次,社会信托投资基金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共同基金受益权证,间接投资于中小规模的股份公司。因此,公有资本对中型企业的间接控制力仍然不会太小。正是通过“集中优势兵力”抢占国民经济“制高点”的投资策略,通过间接控制的管理方式,占全社会资本总额30%国有资本,仍然可以将自己的影响力延伸到直接投资很少甚至完全没有投资的中小企业范围,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保持主导地位。

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是占企业总数95%以上的小企业,尽管它在社会经济的投入与产出两个方面的比重都明显低于大企业,但是在就业人数方面,却比大企业甚至比大中型企业的总和都多。对于我国这样有大量待业劳动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来说,这一点特别地决定了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随着国有资本从这一领域逐步退出,小企业将成为几乎纯粹非国有经济的天地(也许县级小城市中的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是一个例外)。这一领域的更多企业会采取私人业主制或合伙制的经营形式;虽然也会有小型公司,但其股本主要来源于私人投资;即使是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制,有相当一批企业的劳动平等程度也很低,其公有制性质并不显著。这是一个私人投资具有更大灵活性的经营领域,因此私人资本总量上占多数。

但这一领域仍将活跃着多种多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包括三种产权主体类型:企业职工所有制、社区居民所有制和其他劳动者群体所有制,其企业经营形式主要采取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以企业职工为产权主体的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不仅适合于劳动密集的传统产业,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它在技术密集型产业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农业土地的社区居民集体所有制将长期存在,估计各种类型的社区合作经济以及建立在农民家庭经营基础上的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合作社,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中也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这是在小规模经营领域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最深厚基础,其基本特征是劳动合作。各种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合作经济在产权代理结构上会有许多区别,但有一个变化趋势是共同的,那就是各级政府机构包括其基层组织从公产代理人的位置上逐步隐退,公产主体成员的全体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将真正拥有合作经济的民主决策权。

由于劳动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念以及有利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合作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发展应当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更为广阔的天地,其市场份额也应该更大。但是,由于配置低效率的原因,合作制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中型企业中的份额可能很小,而在大型企业中则几乎不可能生存。劳动合作原则在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是通过其强大的渗透力,以一种变形的方式实现的。尽管大中型企业不采取合作制的企业形式,但在大中型公司制企业中,通过企业职工的参与决策和分享利润,劳动合作原则仍然能够发挥作用。在不动摇公司制资本主权的前提下,企业职工在现代大公司中已经具有了越来越多的发言权。这种趋势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中将表现得更加明显。职工参与决策的规定事实上从一开始就被写进了我国《公司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经济民主化的成长,它将在越来越多的大中型公司制企业中成为现实。(www.daowen.com)

公有资本的相对控制权加上劳动合作原则的全面渗透,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产权。为了在理论上表述得更为完整,也许还应当补充一句:运用公共政策对市场经济可能产生的不平等实行必要的限制,包括累进所得税、遗产税和庞大的社会保障制度等,也是提高全社会范围内劳动平等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本书[5]全部研究的一贯逻辑,我们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的设计蓝图,建立在有效率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基本的设计思路是:在不损害甚至进一步提高现代市场经济的包括激励效率、配置效率和创新效率在内的全面经济效率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贯彻与体现我们所理解的“劳动平等”的社会主义原则。研究的结果表明,符合这一设计思路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是由产权结构上的一系列量的变化构成的: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份额更大些的国有资本(我们假设的30%的比重,不过是全球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的平均数);份额较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公有资本;份额较大的职工合作经济和其他劳动者合作经济;最后是大中型企业中发育更为充分的经济民主(职工持股、职工参与制与职工分享制等)。与现有的发达市场经济体制相比,也许真正可以称为制度创新的只有两点。第一,我们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设计了一个“政资分开”的社会信托制度,希望新的制度安排对提高公有资本的市场竞争力,进而保障其对社会经济的相对控制力会有益处。第二,有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公有制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各种类型的社区合作经济。这类公有制实现形式有明显的东方色彩,不是从西方市场经济中移植,而是我们自己土生土长的东西。但这些新设计的制度资源,无论是信托制度、财团法人,还是合作社制度,都还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现成法律制度的运用。按照某些人的标准看,这样的社会主义实在是太不纯粹了。那么,能否有更加纯粹的社会主义呢?根据对公有产权内在矛盾的分析,除非牺牲市场经济的全面效率,更加纯粹的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就像市场经济中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本质区别产生于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区别,恐怕也只能产生于由数量差异决定的性质差异。

(原载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通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注释】

[1]霍华德·J.谢尔曼:《停滞膨胀》,厉以平、厉放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48页。

[2]亚历克·诺夫:《可行的社会主义经济》,唐雪葆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74页。

[3]亚历克·诺夫:《可行的社会主义经济》,唐雪葆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8、309页。

[4]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余文烈等译,重庆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5]指荣兆梓等:《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通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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