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司制改革与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公司制改革与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应地,公司制在私有经济条件下的缺陷与不足,在公有制条件下也会以几乎相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如脱离现实经济的虚拟资本的泡沫化,摆脱产权有效约束的企业内部人控制等等。但是,人们也许没有注意到,企业层面上的公司制改革过程正在改变国有资产的整体属性,使之具备了完整意义上的国有资本性质。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资本性质是不完整的。

公司制改革与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假如公有产权的范围远远超出企业有效规模的边界,以至可以将多个企业甚至许许多多个企业包含在内,那么它所遇到的麻烦就更多。公有经济产权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了在它内部不可能有多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要么保持公有产权的完整性及其内部的“计划经济”而牺牲资源配置效率,要么承认企业的独立性引进市场机制而使公有制经济瓦解。许多人认为,并且至今仍然认为,公有制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出路。

中国改革的第一个成功经验偏偏就从这里突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虽然不是什么大规模的公有产权,但在社队一级的集体劳动、统一核算的“计划经济”中,资源的配置效率始终不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不高,劳动力的利用效率也不高。这与农业生产的特殊环境有关,土地自然条件的千差万别,农业劳动的非标准化,再加上我国农村地少人多的特殊国情,土地产出率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指标,特别地要求对每一块土地“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其潜力。因此,即使在生产队一级的集中计划指挥也变得异常复杂。农业合作化以后,我们在集体劳动的框架内探索各种管理模式,结果屡试未果。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奇迹般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承包农户逐渐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主体,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学所称的“商号”。但它们所用的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土地仍然是公有的,是他们从集体承包的。农村改革的成功表明,在公有制的范围内使农户成为拥有独立产权的商品生产者是可能的。

当然,农村改革有其特殊性。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必要性,一方面固然与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需要有关,但在我国工业化发展阶段“二元结构”的特殊国情下,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另一方面重要原因是:以农民拥有土地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防止土地向少数人手中里集中和大量丧失土地的农民丧失生存权利,保证社会安定与城市化过程的有序进行。在这里公有制其实还起着制止、至少是阻缓土地买卖和流动的作用。农村改革的经验不能照搬到国有经济。国有企业改革在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同时,还必须实行资本与劳动力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以实现社会范围内资源配置的优化。经过许多年的反复实验、反复探索之后,人们终于意识到,依靠经营承包责任制,国有企业的改革不可能达到预定目标。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思路终于应运而生,其核心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股份公司制度本来是为解决过于分散的私有产权与社会化生产的矛盾而发明的,它使统一的资本所有权分解为虚拟资本与现实营运中资本,使虚拟层次上的分散股权与现实营运层次上统一的法人财产权相得益彰。现在回过头来看,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组织社会资源方面确曾面临严重危机,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私人占有的狭隘边界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所要求的企业边界(也即资源有计划配置的边界)的扩张;第二,企业规模扩张导致的垄断妨碍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所谓市场失效现象。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不天然与现代市场经济完全统一,它是在经过反复摸索与痛苦选择之后,才找到自己适应大规模生产与大规模销售结合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新的实现形式的。公司法人制度对分散的私人资本实行整合,从而极大地扩展了私人占有的狭隘边界;政府对垄断企业的干预以及公营企业直接介入自然垄断领域,缓解了垄断对竞争的矛盾,维护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终于逃脱劫难,恢复自信。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世纪的社会主义刚刚建立,就遭遇了与资本主义类似的困境,其产权制度与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了普遍的以市场取向为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所不同的是,这里公有制过于扩张的产权规模阻碍企业边界的有效界定,改革要求减少政府干预,利用公司法人制度分解公有产权。现在公司的作用被颠倒过来了,一个虚拟层次上统一的国有产权将分解为许许多多现实营运中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或者将投向许许多多的不同企业而成为相互独立的法人资本的组成部分。与在私有经济中相同的是,资本在虚拟层次上保持了原生的产权分配状态,而通过现实营运中资本的产权重组实现了产权分配与企业边界的匹配。正因为如此,公司制在私有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对国有经济同样有效。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资本运动在两层次上的相对分离,使其转移与重组更加灵活,并且更少社会震荡与社会危机;另一方面,职业经理人不受自身财产权的限制而与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剩余,其人力资本被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地利用。相应地,公司制在私有经济条件下的缺陷与不足,在公有制条件下也会以几乎相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如脱离现实经济的虚拟资本的泡沫化,摆脱产权有效约束的企业内部人控制等等。

但是,人们也许没有注意到,企业层面上的公司制改革过程正在改变国有资产的整体属性,使之具备了完整意义上的国有资本性质。(www.daowen.com)

与其他公有制形式不同,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一开始就表现出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不能完全重合的特点,即使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如此。国有产权的主体成员范围远远超出国有企业职工的范围,其公有产权主体构成的类型属于B2型,因此即使是“国家大工厂”,全体雇员的共同决策也不能代表全民所有者的意志。由于公产组织的规模过于庞大,自下而上的公产代理成本过于庞大,国家所有制只能依靠少数政治企业家的主动代理行使公产权力,依靠政府机构管理公共财产。“国家大工厂”有选择地雇用全民所有制职工,通过工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国有企业利用利润指标进行经济核算,其资产的增值与积累不可能仅仅为企业职工或者全体“国家大工厂”雇员谋利益,它承担着国民经济发展与全民福利的责任。根据这些特点,我们可以判定,国有资产已经具有了部分公有资本的性质。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资本性质是不完整的。由于国有经济在农业生产之外全部经济领域的绝对垄断地位,一方面,国有资产的配置与重新配置不是通过市场,而是通过覆盖全社会的计划体系,事实上在“国家大工厂”之外不存在能够与之在资本市场上平等交易的经济主体;另一方面,劳动者与国有资产不是在市场,而是在统分统配的计划体系中相遇,他们只有站出来让国家挑选的义务,而没有“双向选择”的权利,而一旦被选中成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却又取得了“不得解雇”的特权。没有产权多元化与竞争性市场的存在,没有生产的两大要素在市场上的交易与流动,完整意义上的资本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即使是公有资本也是如此。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多种经济成分的迅速成长,国有经济的垄断地位开始动摇,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利与独立利益逐步确立,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统一的国有资产仍然不能分解为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产权,以企业为主体的资本市场与劳动力市场都不能健康发育,这不仅影响国有企业本身的效率,而且严重妨碍了全社会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

公司制改革首先解决的就是这个企业产权独立问题。一方面,在虚拟资本层次上,虽然国家对国有资本产权主体的唯一性未曾动摇,但原来不可分割的国有资产产权客体已经在价值形态上被分割为许许多多股份,每一股份都能在资本市场上独立地买卖,通过市场自由地在企业间进退。另一方面,在现实营运中资本层次上,统一的国有资本已经被分解为许许多多公司法人资本的组成部分,公司法人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拥有自己独立的企业资产,它们通过市场交易增加或者减少自己占有的资本与劳动力,灵活调整企业边界,而不再受任何股东产权的限制。因此,公司制改革与公司法人独立产权的形成是国企改革的里程碑,至此,国有经济中资本与劳动分离的过程终于完成。尽管在虚拟资本层次上国有股权的产权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在现实营运中资本的层次上,公司法人财产已经与股东财产分开,不论股权结构如何,公司产权主体都是一个法律拟制的独立人格,它区别于任何股东人格,更区别于作为国有制产权成员的任何一位“国家公民”。公司法人作为千万资本所有者中的一员,通过劳动力市场与其潜在的雇员相遇,没有任何产权关系的牵挂,更不需要计划体系的安排。

当然,单纯的企业改制不能完全解决国有资产的资本化问题,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积极影响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充分显示出来。所谓“一改就灵”的愿望,对于国企改革这样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根本不切实际的。至少有两方面的因素制约了改革进程。第一,旧体制下资源不可流动性所造成的大量积淀因素需要逐步消化。这些问题大多是在近二十年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甚至是在国有经济五十年的长期发展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因而不可能指望在公司制改革后短短几年时间内把它们全部消化。而这些问题不解决,新生的公司制机制就不可能正常地发挥其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如国有企业的巨大数量的冗员,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与高额债务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是逐年地少量地发生,市场的自发机制是有能力消化的,即使需要政府干预,它也会在社会承受能力的限度之内。但要求市场用短短几年时间解决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积累的问题,其难度可想而知。第二,新体制建设中诸多配套环节相互制约,其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如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单纯靠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这一头还不够,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必须跟上,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必须跟上,否则,光有国有企业大量冗员的退出,劳动力市场是不能运转的。又如,资本市场的发育当然要有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为基础,要有证券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为条件,这本身已经是相当复杂的制度创新工程,但资本市场的发育最终靠足够数量的资本在市场上的交易与流动,需要全体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在绝大多数国有资本不能流动、国家股东不积极参与交易的情况下,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可能发育成熟,而在政府机构充当国有股权(包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权)代表人,上市公司国有股不得上市交易的“配套制度”下,我们又怎么能指望国家股东积极参与交易、国有资本在市场上充分流动呢?国有资本的管理体系必须进一步改革,国家股权需要由一些营利性的非政府系列的股权代理机构来管理与运作。公司制改造之后,国有经济的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然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毕竟打开了航道上的坚冰,关键的一步是明确了企业资本主权的改革方向。

我国的企业改革理论向来有“劳动主权情结”,这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历史特征、特别是它的内在矛盾缺乏全面理解的结果。这也不是中国的特有现象,南斯拉夫的“劳动自治”改革思路是这种尝试。撇开许多细枝末节,劳动自治改革的核心就是将“社会所有”的资产分别地交由各个企业的劳动者集体自治管理。这事实上是将国有资产的政府代理权转换为企业职工代理权,企业劳动主权的目标似乎实现了。但是,任何企业职工集体的利益与社会利益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在缺乏政府代理的情况下,“社会”又如何激励和监督企业职工正确行使代理权呢?职工集体的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是肯定存在的,它表现为忽视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排斥新工人的进入,表现为分配中更多的个人劳动收入与更少的资金积累。美国经济学家芭芭拉·沃德用“伊利里亚”模型,简单明了地概括了这一体制的缺陷。事实上,我国学者在改革初期颇受南斯拉夫工人自治模式的影响,蒋一苇先生当年开创企业改革理论之先河的著名论文《企业本位论》[15],提出了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与商品经营者的改革目标,可以说影响了其后整整二十年的改革进程。但在这篇论文中,蒋先生自己并没有真正解决关于“企业主体究竟是什么”“谁是企业独立的产权所有者”这类关键问题。他主张企业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最高权力,事实上已经非常接近自治劳动的构想。改革虽然没有完全采纳这一主张,但在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整个前期改革过程中,这个问题始终是含糊不清的。因此说,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都是一次重大突破。

现在我们知道,公有制与企业的资本主权没有根本冲突,事实上,国有制由于其巨大的产权规模,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实现产权主权与企业劳动集体的同一,二者的相对分离是它与生俱有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制与劳动主权型企业注定不能相容,南斯拉夫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判断。但是在公司法人制度的框架内,国有资本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资本取得公司股份资本的相同权益却没有任何困难。当然这需要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需要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投向任何一个资本主权型企业都不会有制度上的障碍。甚至在虚拟资本层次上,国有股权的转让和市场交易,它从股票转化为货币,再从货币转化为任何一种有价证券的过程都应当是畅通无阻的。国有资本的市场运作将与任何一种形式的资本一样,以营利为目的,它最终依靠雇佣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自行增殖”,在这里,资本与劳动的报酬分别由二者的市场价格决定。所有这些,保证了这种价值形态的国有资产的资本属性,但它是否能够与国有资本的公有制性质兼容呢?或者说,国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真正区别究竟在哪里呢?唯一的区别是资本报酬的归属,国有资本的收益归全民所有,它最终只能用于符合全民利益的用途。因此,国有资本的最终所有权必须由全民利益的代表机构行使,这是一种不属于资本家的资本财产[16],它的存在有利于全社会范围内劳动平等关系的实现,它在社会资本中的份额也与全社会劳动平等实现程度有着密切的关联。一个没有资本家的市场报酬体系导致收入分配的劳动平等,我们对国有资本公平属性的理解就依据这样一个极其简化的推理。在此意义上,国有资本的公有制属性无可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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