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中资本权益的比较分析

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中资本权益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股份合作制试验具有更强的典型意义。1990年农业部出台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以及1992年颁布的《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强调企业的股份制构架,如股份资本的界定、股东权益的保障等等,而很少注意体现合作制原则。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

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中资本权益的比较分析

假如公有产权规模恰好与资源配置方式的有效状态一致,即恰好与企业的有效规模一致,那么,公有制市场机制大体上是能够协调的。公有产权的对外的排他性,决定了它在企业外部的市场上能够与其他经济主体,包括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交易。特别是当公产组织摆脱自给自足状态,成为专业化的商品生产者,其独立的公有产权完全能够保障它在生产经营中的独立性。但这只是就产品市场层面而言的,一旦企业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或者劳动力市场调整经营规模,问题立刻就复杂化了。

以一个典型的职工合作制企业为例,当企业需要扩大经营规模时,可以根据入社自由的原则,吸收新的合作社社员,但是新社员入社与老社员享有同等权利,这稀释每一个老社员对公有资产的权益,必然引起对新社员的排斥。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是新社员带资入社,保持新老社员资产权益上的平衡。但这样一来,合作制企业的规模扩张就受到限制,它必须在资本与劳动同步扩张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当企业规模需要收缩,如需“减员增效”时,职工合作社的难题就更大,如何通过集体决策“解雇”无过失的拥有同等权利的伙伴?社员退社时能否带走部分公有资产?事实上大多数合作社在出现经营困难时不选择“减员增效”的办法,而选择减少劳动报酬共渡难关的办法。但这种办法只适用于临时性的经营困难,如果是技术进步所要求的永久性减员,在职工合作社的制度框架中协调难度极大。相应地,当企业发展要求扩大投入,提高“资本”技术构成时,公有制经济也会遇到困难的选择。企业的自我积累总是有限的,靠借贷发展受企业自有资金的局限,但普通企业利用外部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对于职工合作社来说却很难行得通。外部资金的投入会逐步改变企业产权结构,进而改变合作社内部劳动平等的经济关系,因而合作社规定“资本报酬适度”原则以保护内部生产关系的稳定性,强调社员在决策中“一人一票”原则以保障劳动者的平等权利,但这样一来,外部投资者的权益被削弱,合作社的外部融资不说不可能,至少也是极其困难的。[13]

观察现实的公有制组织如何在激励效率与配置效率间寻找平衡是有趣的。

以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工人合作社为例,他们在实践中创造了一种叫作“个人资金账户”的资金管理办法,每个工人从加入合作社第一天起就建立一个“个人资金账户”,账户上不仅有他带资入社的初始资金,而且还有每年度根据个人工作指数从企业盈余中分得的“个人资金账户”基金。这部分量化到个人的资金与集体准备金一起承担着企业经营的风险,在个人工作期间不得抽回,不能预支,只有到个人退休后的某一时间才允许由个人支取。尽管这部分资金在个人间分配的差异很大,但与股份资本不同,它既不是合作社盈利分配的依据,也不是社员大会上表决权的依据。可以这么看,蒙德拉贡的合作社工人除了得到工资报酬之外,还通过利息与“个人资金账户”两个渠道分享企业剩余,利息收入是依据按资分配原则,“个人资金账户”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践中,后者的分配比例远远高于前者。但正如许多学者已指出的那样,“个人资金账户”中的那部分劳动报酬被“强迫储蓄”,为合作社所用,不仅如此,它实际上还被“强迫投资”了,按规定,“个人资金账户”的这部分资金在企业出现亏损时与集体准备金一起承担还款责任。[14]由此不难理解蒙德拉贡的合作社组织者们的良苦用心:一方面,他们最大限度地挖掘合作社全体社员的储蓄潜力,尽可能利用内部力量解决合作社的融资困难,甚至不惜利用强制手段将收入转化为储蓄,将储蓄转化为“准投资”,以增强合作社的借贷能力,使合作社有可能利用外部资本市场;另一方面,他们尽最大努力维护合作社原则,阻止个人储蓄转化为股份资本,限制利息支付的数量和范围,将合作社的内部分配维持在“按劳分配”为主的限度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合作社经济的劳动主权与公有制性质。蒙德拉贡的发展表明,在对按资分配原则做有限让步的条件下,现代工人合作社可以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衔接。(www.daowen.com)

中国的股份合作制试验具有更强的典型意义。这一改革试验在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乡镇企业的发展中崭露头角。当时它的产生主要满足两方面的制度需求,一方面是新老集体企业对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合作经济的制度要求;另一方面是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对股份制、公司制改造的强烈要求。1990年农业部出台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以及1992年颁布的《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强调企业的股份制构架,如股份资本的界定、股东权益的保障等等,而很少注意体现合作制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乡村集体股、职工集体股以及社员股、职工股在一部分企业中占有较大比重,这部分企业的合作制特征仍然比较明显,主要是:企业或社区外部投资比重较小,职工或社区居民个人持股相对平均,职工集体或社员集体在企业决策中占主导地位,职工或社员分享企业利润等。一句话,劳动者而不是投资者仍然在这些企业的权利与利益分配中占主导地位。1994年初,国家体改委生产司提交一次会议讨论的《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讨论稿),提出“全员入股,资本与劳动结合”以及股东(职工)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体现了将合作制原则明确载入股份合作制试点规范化文件的意图。1997年6月,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这是一个以改革实践为基础突出强调合作制原则的重要文件。文件强调: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人。在此文件指导下,1997年以后我国城市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较多地表现出以下特点:①企业集体股与职工个人股在企业全部股份中占多数;②职工持股相对平均;③企业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更多体现劳动者之间的平等权利。

当然,作为一种新的改革实验,股份合作制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仍然在探索中,表现出制度安排的多样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但现有的实践已经可以说明,利用股份制框架建立职工合作经济具有广阔的前景。股份公司制度框架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它把企业资本分解为虚拟资本与现实营运中资本两个层次,在虚拟资本(股份资本)层次上保持资本所有权的可分割、可让渡性,而在现实营运中资本(公司法人资本)层次上强调产权的唯一性与不可分性。这样,在虚拟层次上,股份资本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灵活地进入与退出;在现实层次上,公司法人资本则直接与劳动力商品交换,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劳动力的进入与退出。这个制度框架对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没有特殊要求,在典型情况下,二者处于分离状态,股份制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全都由资本所有者(股东)与其代理人拥有,企业职工不分享企业产权。股份合作制的关键在于,在股东与雇员身份分开的形式框架内,让两种角色由同一人群担当,构建企业劳动者主权的实质内容。很显然,在这样的形式框架中保持那样的实质内容并不容易,只有当企业全部股份恰好为全体职工持有,并且股权完全平等时,二者才能真正一致。而在允许资本与劳动力资源自由流动的条件下,这种状态既不可能完全实现,更不可能持久。股份合作制所要求的其实只是股东与职工范围大体吻合,以及股东持股大体均等。如全员持股条件下职工集体股与职工个人股占企业总股本的50%以上;职工个人最高持股份额与最低持股份额之比不得超过5∶1,如此等等。在此基础上,股份合作制要求股东(社员)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企业收益分配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为了加强与外部要素市场的衔接,股份合作制事实上有限度地将资本关系内部化了,它允许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分离。这是在公有制前提下最大限度兼容了生产的激励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即使如此,二者的矛盾仍然不可能完全消除。一方面,由于向资本报酬原则较多让步,即使是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外部投资者也必须按照资本市场价格分享企业利润,企业职工的股利分配也有较大差异,一些企业(特别是社区居民合作制企业)还大量雇用不拥有任何企业产权的外来打工者,其内部劳动平等关系的实现程度显然比规范的工人合作社更低(读者可比较我国改革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蒙德拉贡的工人合作社),因而它已经牺牲了一部分公有制的激励效率。另一方面,企业经营发展引起的资源流动与重组完全可能突破劳动主权所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从而使企业由劳动主权向资本主权演变。现实经济中存在很大一批“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集体股份额过小,职工个人间持股差距过大,以至于企业不得不承认资本所有者在决策与分配中的主导地位,这类企业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关注已经超过了对公有制激励效率的关注。也许这正是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形式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原因之一,它在产权的激励效率与配置效率之间给出更大的选择空间,从而能够适应不同交易环境结构的更广泛的要求。但这样一来,它同时也就跨越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界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