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有制与资本主权:对立与统一

公有制与资本主权:对立与统一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劳动者对两种生产性资源的不同占有方式以及在两种占有方式中的不同身份,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与其生产的物质条件相对分离的可能性。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公有制与两种生产性资源所有权的分离没有绝对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可以与劳动主权型企业衔接,也可以与资本主权型企业接轨,其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劣,更多地取决于特定交易环境结构下具体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

公有制与资本主权:对立与统一

怎样的产权安排才能适应企业边界合理界定有效变动的需要呢?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事实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一种由资本与劳动两要素的市场合约构造的企业产权安排,是最有利于企业边界的灵活调整与两种资源配置方式的有效结合的。这是一种资本与劳动的剩余权让渡合约,通过合约,资本取得了对劳动力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从而成为企业产权的所有者。资本所有者,也即企业产权所有者,现在成为计划与市场两种配置方式在企业内外的交汇点与连接枢纽。对内,他是计划体系的中枢神经,是全部企业资源的控制者与支配者;对外,他又是市场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单元,一个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平等交易者[11]。企业的资本主权,是保证两种资源配置方式灵活调整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根本的原因在于,物质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是现代市场经济灵活调整资源配置的必要前提,当两种资源分别属于不同所有者,它们通过市场契约组合或者拆分就有灵活性。资本主权型合约产生的前提条件就是两大要素所有权的分离[12],正是这样一种生产要素的产权分配的初始状态,使得物质生产过程只有在生产的两大要素通过市场结合到一起的时候才能进行。企业合约就是它们结合的必要途径。不仅如此,在这种合约形成之后,企业所有者对两大要素的占有关系仍然存在差异,所有者对资本价值的占有是永久的,而对劳动力的支配则只以契约规定的时间为限,调整随时可以进行。

相比之下,另一种可供选择的企业产权安排——企业劳动主权(由劳动力所有者拥有契约剩余权)——在资源配置方式变动、企业边界调整中,就没有那么明显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劳动主权型合约的产生,要以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为前提,无论产权的初始安排是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集体所有还是劳动者个人所有,两种要素最低限度的直接结合是前提。“自由得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不可能通过自由的市场合约取得企业所有权。即使是通过贷款间接融资,至少也需要支付利息并且提供担保,正如相关学者指出的那样,人力资本没有抵押功能和承担风险能力,两大要素完全分离条件下不可能产生出劳动主权的企业合约。而这种合约一旦形成,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劳动者就同时永久拥有了两种生产性资源,这不妨碍企业内部的计划协调,但对于企业外部的市场协调却无疑是严重障碍

公有制本质上是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劳动主权型企业天生与公有制不可分割。公有制的产权形式包含着保障劳动者主权的三重密切相关的规定性:①公有制只有唯一的产权主体,但它由多个劳动者成员构成;②公有制的产权客体是统一不可分的,它完整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分别属于各个成员个人;③公产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是平等和无差异的,他们同等地享有集体决策的权利(或称社员权),在集体内部同等地享有“按能分工”“按劳分配”的权利。这些法权规定对于劳动平等关系的形成与稳定十分必要,但似乎与资本主权的企业合约不可兼容,因此也很难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公产成员的身份不可出售,产权客体也不能随个别成员的去留而任意分割,这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由于个人对资产权利的平等与无差异,公有制经济在内部清除了资本报酬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因此,企业内部的劳动平等关系不能与企业外部的资本市场衔接。公有制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生产的激励效率,但在资源配置效率上必须付出代价。

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探索实践表明,对公有制经济的上述理解具有很大的片面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征,在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统一中展开,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个人劳动力私有制同时并存,劳动者的平等权利与建立在劳动能力不平等基础上的分工与分配差异性同时并存,公有产权对公产组织范围之外的其他经济主体的排他性(外排他性)与对公产组织内部成员的排他性(内排他性)同时并存。当代公有制经济的这种内在矛盾,蕴含着两大生产要素既相统一又相分离的双重可能性,其矛盾运动的逐步展开必然呈现出劳动主权型企业与资本主权型企业并存的更加形式多样的现实图景。(www.daowen.com)

首先,公产关系中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是我们理解公有制内在矛盾的关键。公有制的产权主体具有唯一性,劳动集体作为一个整体是公有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劳动者首先是公产主体的成员,作为公产成员而拥有决策平等、分工平等与分配平等的同等权利,但他们同时还是个人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公有产权唯一主体的劳动者集体与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者个人,产权上具有相互排他性。正是劳动者对两种生产性资源的不同占有方式以及在两种占有方式中的不同身份,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与其生产的物质条件相对分离的可能性。

其次,劳动者集体对公共产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公产代理制,人们根据“能力主义”的原则选择公产代理人,赋予他比普通劳动者更多的决策权力,这是劳动的分工平等与决策平等的内在矛盾。在代表会议制度与多层代表会议制度中,这种矛盾进一步展开,使得单个的劳动者越来越远离公产主体的决策中心,其参与平等决策的能力逐步减弱。在极端情况下,自下而上的公产代理关系转化为自上而下的“主动代理”关系,基层劳动群众参与集体决策的功能进一步弱化,而劳动力个人所有者的身份单方面突现,以至于在公产组织的高层代理人与广大公产成员之间,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发生颠倒,或者说自下而上的委托代理变得模糊与不清晰,而自上而下的命令服从关系却清晰可辨。

可见,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在公产代理制度中有可能裂变,劳动者的两种财产权利在复杂的代理制度中有可能分别地由两部分集体成员承担。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公有制与两种生产性资源所有权的分离没有绝对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可以与劳动主权型企业衔接,也可以与资本主权型企业接轨,其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劣,更多地取决于特定交易环境结构下具体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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