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代理制同样可以通过主动代理机制建立与运作。劳动平等关系是全体公产成员共同享有的“公共物品”,它不仅给每个成员提供了满意的制度环境,而且通过公产激励机制给集团带来一个额外的产出量。但是,除非集团成员全体感受到劳动平等关系的存在,任何劳动者个人都不可能独自享用这个“公共物品”。个人的“搭便车”倾向是难以避免的,运用主动代理机制实现大规模公产组织的集团利益是必要的。值得注意的是,公产代理人对劳动的监督与管理,关乎两种经济剩余的生产:一种是相对于个体劳动之总和的协作劳动生产力,可以称作团队剩余;另一种是相对于私有制经济的公产激励效率,可以称作公产剩余。两者都需要通过专业化管理劳动者的努力才能实现,并且都要通过对劳动的准确计量与有效监督才能实现,只不过两者对经济剩余的分配有不同要求。阿尔钦和德姆赛茨最早讨论了团队生产的产权安排问题,认为一个经济剩余完全为监督管理者所有的团队(一个古典的私有制企业)将实现生产效率最优化,但他们忽略了剩余分配对直接生产者努力程度的进一步影响。事实上,经济剩余完全归管理者所有的产权安排,由于牺牲了劳动平等关系的激励效应,在许多情况下未必能实现效率的最优化。公产代理制度是一种兼顾了经济的团队剩余和公产剩余的制度安排,它的剩余分配方式也必须兼顾双重目标,兼顾管理者与生产者的两种积极性,剩余分享制是其必然选择。这是公产代理制的重要制度特征,也是其制度安排上的最大难点。一个通过主动代理机制建立的公产组织,能否始终坚持经济剩余的分享制,并且使分享比例保持一个适度范围,不仅影响制度效率的高低,而且直接关系到制度本身的存亡。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首先是实践问题。
20世纪中国的公有制经济是通过由共产党领导的一场艰苦卓绝的人民革命建立起来的。这是一个典型的主动代理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由先进知识分子(奥尔森称为“政治企业家”)发起与组织的先锋组织,公开宣称以谋取全中国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坚持以有组织的武装斗争夺取全国政权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共产党人的流血牺牲终于成功,特别是动员了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得民心而得天下。到50年代后半叶,共产党利用政权的力量完成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党领导的政权机构实际上成为各种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主动代理人——不仅国有经济的代理人是政府,甚至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也是由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代行权力的。党和政府告诉广大工人和农民群众,他们是国家的主人翁,因此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实际的管理权在代理人手中,但像在任何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一样,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使权力。党向人民许诺:它将领导国家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且在全中国的范围内消灭剥削,保证社会公平。尽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们听到过不同的政治术语,但邓小平后来用最简洁也是最通俗的语言概括的“共同富裕”,始终是党给全中国人民的基本承诺。
中国共产党人至今信守诺言:党的高层(包括三代领导集体)表现出实践诺言的强烈的主观意愿,千百万共产党人始终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持站在这一民族复兴事业的前列。人民认可了党作为他们根本利益代理人的地位。但事实上,通过多层代表会议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化监督对此并未起主导作用,党的自我约束是中国内陆公产制度维持至今的主要原因,约束的“原动力”来自多层代理结构中的最终代理人——中央委员会。这是否违背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违背了个人理性行为的基本假说?近年来,由于公权被侵蚀现象日益严重和表面化,由于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经济学家做出了极端的回应,从理论上根本否认公产代理人忠诚尽责的可能性。在我们看来,这一类结论至少存在着严重的片面性。
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经济多样化演变的若干趋势,对于理解这一问题有重要意义。
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对公有制经济的自我改造。改革实际上是从农村开始,并且自下而上进行,但除了在农业承包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中,农民群众有较大的自主权之外,改革中大量涌现的乡镇集体企业,却大多表现为自上而下的主动代理,或用老百姓的语言,表现为由少数党员干部发动的“能人经济”。这类乡镇企业或者直接以乡镇政府的名义创办,或者以企业职工集体的名义注册,都有以下共同特点:①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少数几个甚至一个“能人”手中,他(们)不是由法律规定的公有产权的最终委托人选择和聘任,而是通过自己企业家式的寻利行为创建企业开拓市场而确立代理人地位的;②企业内部没有规范的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度,企业职工集体不能对其产权代理人实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③在自下而上的机制不健全的同时,企业经营者自上而下的管理控制却是强有力的,管理者对职工的奖惩(包括解雇)往往不需经过职代会的同意。
这里不想讨论小规模公产组织中主动代理关系产生的历史原因(原因可能包括改革初期意识形态的惯性,但更多地可能与国家税收政策和国家银行贷款政策的诱导有关),只是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公产代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很快就暴露出制度弱点。一方面,这种小规模公产组织的代理结构过于简单,产权代理与经营代理尚未分离,少数代理人拥有的权力过于集中,在缺少自下而上监督压力的情况下,代理人很容易从一己私利出发为所欲为。代理人将尽可能多地扩大自己的经济剩余份额,直到将全部经济剩余窃为己有。这样做当然会挫伤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使企业丧失公有产权激励效应所能带来的全部收益,但和与全体职工分享剩余相比,代理人个人利益仍然增加。代理人的理性行为将导致公有制关系名存实亡。另一方面,这种局限在企业范围之内的公产组织一旦采取了主动代理机制,丧失了主动委托权的公产委托人将理性地选择“退出”方式表达他们的不满。一般情况下主动代理下的委托人有两种方法表达对代理人的不满,一曰呼吁,二曰退出。但现在向直接的上级管理者表示不满的呼吁方式成本太高了,它很容易引来报复,具有“搭便车”倾向的公产成员不会做此选择;相反,由于经济剩余已经被代理人独占,劳动者选择退出企业另谋职业的机会成本很低。随着不满者的纷纷退出,自下而上的监督压力消失,篡权者的地位也就日益稳固。总之,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天平严重失衡的产权制度最终是不会有效率的。这不仅仅是因为公有制的激励效应必然逐步消失,还因为在法律所有权与实际的剩余分配权完全背离的情况下,名义上的公产代理人不可能集中注意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他的主要精力将耗费在维护非分权力上,这使企业效率低于同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
制度导致的低效率意味着制度变革的潜在需要,现实的乡镇企业发展道路似已经证实了这一判断,早期通过主动代理机制创建的乡镇集体企业现在正经历不可避免的改制过程。改制的备选方案可以有多种:首先,经营者可以脱掉集体经济“红帽子”的方法直接实现企业产权私有化,使企业的法定财产权与实际财产权相一致;其次,随着企业职工民主意识的逐步增强,他们可以团结起来争取行使法定的委托人权利,使企业向规范的职工合作制转化,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对公产代理人的监控,直至重新选聘代理人;再次,企业职工还可以要求对企业实现股份制改造,将产权量化到每个职工个人,并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益,强化对经营代理人的监控;最后,我们还可以设想建立起来自企业外部的产权约束,如乡镇政府真正履行其公产代理人的职责,对企业经营者行使有效的监督。但这最后一种选择可能会引出进一步的问题,乡镇干部的忠诚与责任如何保证。在我们看来,这只是将前述问题从企业层次转移到了农村社区层次,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相同的,特别当同级(无论是乡、镇,还是村级)产权的企业可以组建为一个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领导班子事实上政企不分时,事情更是如此。基本的判断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主动代理机制建立的小规模公产组织不仅不能保证其代理人忠诚与尽责,而且缺乏制度运行的稳定与效率,充其量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www.daowen.com)
然而,在像国有制这样的大规模公产组织中,情况却有很大差别。一方面,主动获取大规模公有产权的代理资格需要建立庞大的组织严密的先锋组织,公产代理结构必然是高度复杂的。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无论从纵向层级还是从横向分工看都涉及许多机构和更多个人,而公产代理人对国有资产的剩余分享方式则更加复杂,关系到更多的方面。这就形成一种公产代理结构内部的制衡机构,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想要过度摄取都极其困难。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中,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权力不断扩张,自上而下的约束作用减弱,以至于出现了经济学所称的“恶意代理人”问题,但前述在乡镇集体企业中所发生的过程,在这里却遇到了强劲阻力。由于权力的划分,来自企业之外的产权约束不允许经营者独占公产剩余权;相应地,公产代理结构的下层对其“上级领导”也形成一定的制约。这种被我们称作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安排,在优化先锋组织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方面确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虽然不能等同于亿万委托人对少数代理人自下而上的全面监督,却是弥补主动代理制制度缺陷的有用工具。
另一方面,公产组织的范围越大,广大公产成员用退出方式表示不满的可能性就越小,因为另寻可替代选择的范围也越来越小了。在国有制经济中,任何一个公产成员的退出都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这样的场合,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表示不满的主要方式就转换为呼吁。请注意,这里所说的公产成员并不仅仅指国有企业职工,更多的国家主人翁不在国有经济中就业,但他们都同样有权利请求国有产权的代理人履行诺言;而所谓退出,也不应该理解为从国企就业岗位上退出,而应理解为从国家公民的合法身份退出,这对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几乎都是不可能的。由于呼吁成为表现不满的唯一渠道,它会被积累而不断高涨,除非代理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弱委托人的不满,否则,呼吁产生的张力最终必然导致更激烈的政治行动。这是一个博弈双方均无退路的对策环境,要么把不满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要么走向毁灭。理性的政治企业家们没有理由选择后一种结局。以忠诚尽责的代理行为维护自身道德形象,进而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性,至少对于公产代理结构的最高层来说,行为的合理性是无可怀疑的。
也许这里的分析仍然不能令具有形式化偏好的经济学家们满意,也不可能产生像数学原理那样的必然结论。事实上历史曾经给出过相反案例,这不能解释为像戈尔巴乔夫那样的政治企业家的非理性行为,倒是可以理解为苏联国有财产的产权代理人(政府官员)与经营代理人(国企经理)瓜分剩余权的一次合作博弈,一个针对全体公有财产委托人的串谋行为。这里的讨论只是想指出,事实上存在着一种区别于多层代表会议制度自下而上监督的不同的约束机制,它对规范大规模公产组织产权代理人行为确有实际意义,能够从另一个角度解释像国有制这样的公产组织中代理人忠诚尽职的经济动因。对于保证代理人行为的绝对善意来说,它可能是不充分的。但是忽视它的作用,人们对公有制经济委托—代理关系的现实,只会有更多的迷茫。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是用经济学的方法讨论了用主动代理方式取得公产代理人地位的政治企业家所面临的决策环境,讨论了他们理性地选择履行诺言或者不履行诺言的原因。由此引出的结论有两点:①在小规模公产组织中,主动代理机制只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除非向受动代理机制转化(如实行职工合作制),否则公有制将为其他所有制形式所取代。②在大规模公产组织中,主动代理机制有可能产生出区别于受动代理的约束机制,将政治企业家集团(这里指公产代理组织的最高层)的代理行为限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遵守诺言的主观动因是存在的。当然它并不完善,因此需要有自下而上的多层代表会议制度的补充,并且随着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后者的作用还应当逐步加强。
但是,有主观愿望是一回事,有实现愿望的手段与方法则是另一回事。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五十年的发展历史中,真正的问题从来就不是出在高层决策者主观善意上。严重的问题主要在于实现愿望的手段,人们不知道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去提高公有经济的效率,在一个民族国家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者之间分工平等、分配平等,充分调动千百万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精神。历史表明,这的确是一个历史性的巨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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