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治企业家与主动代理理论探析

政治企业家与主动代理理论探析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答案首先在于,政治企业家对集团成员实施选择性激励的权力,是以其集团利益代理人的身份为根据的。在这种我们所称的自上而下的主动代理机制中,政治企业家的确可以不经委托人授权主动采取行动。多个政治企业家为取得集团代理人资格展开竞争,他们通过公开宣言、政策主张与全部政治行为向潜在集团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诚意。政治企业家可以组织起一支队伍,动员起一个集团,却不可能越俎代庖,以少数人的力量去完成一

政治企业家与主动代理理论探析

然而,现代代理理论的这一武断结论未必正确。

曼瑟尔·奥尔森注意到美国社会许多大利益集团已经组织起来并且成功运作的事实,提出了“选择性激励”,或曰“副产品”理论假说,试图解决经济学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奥尔森把集团利益不能靠集团成员的主动行动自我实现的大集团称作潜在集团,这类“集团中的个人没有自愿牺牲自己的时间和金钱来帮助一个组织获得其集体物品的积极性;光凭他一个人是难以把握该集体物品是否得以获得的,但如果由于别人的努力而获得了集体利益,他无论如何能得以分享”[6]。因此集团的每个个人都有明显的“搭便车”愿望,却没有人愿意为实现集体的潜在利益采取主动行动。但奥尔森认为,集团的潜在力量能够通过所谓“选择性激励”被动员起来。“这些‘选择性激励’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就是说,它们既可以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制,或者也可以通过奖励那些为集团利益而出力的人来进行诱导。一个或者是通过对集团中的个人进行强制,或者是对那些个人进行积极的奖励,从而被引向为其集团利益而行动的潜在集团,这里称之为‘被动员起来的’潜在集团。”[7]一个有能力实施选择性激励而将潜在集团动员起来的组织,同时也会承担起若干为集团谋利益的职能,奥尔森将此称作该组织动员潜在集团的“副产品”。以美国政治中的大型压力团体为例,奥尔森认为,这些压力团体在国会为特定的大集团利益的游说疏通活动,就是其强迫或诱导集团成员入会的“副产品”。

毫无疑问,这一理论通过在大利益集团之上建立一个有能力实行“选择性激励”的相对较小规模组织,解决了大集团成员因“搭便车”倾向而不能为集团利益采取行动的问题。通过一个上层组织的强迫或诱导,对共同利益“无动于衷”的沉默的大多数现在开始行动了,尽管这是被动的参与,而不同于一般委托代理模型中全体委托人主动地行使最终委托权与监督权,但毕竟大家开始行动,并且集团利益因此而得以实现(奥尔森认为这是受到大多数成员支持的上层组织活动的“副产品”)。然而,奥尔森似乎没有解决这个上层组织采取行动的利益动因问题,特别没有解决上层组织在通过强迫与诱导而使大多数成员入会之后,还要为集团利益提供“副产品”的经济动因问题。而这个问题才真正是讨论大规模公产组织中代理人行为与集体利益关系的关键环节。

奥尔森在《集体决策的逻辑》一书1971年新增的附录中,对理查德·瓦格纳等人提出的“政治企业家”的思路表示有限度的赞同。按照他的理解,所谓政治企业家“指的是能够帮助一个集团获得其缺乏的集体物品的人”。“由于与最优程度差距之大,涉及人数之多,能从根据集体物品的要求而组织一个大型集团中得益常常也是巨大的。因此,企业家会努力奋斗去组织大型集团。”“思路开阔的企业家能够找到或创造选择性激励来支持一个能向大型集团提供集体物品的,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组织。因而,在大集团中成功的企业家首先是一个拥有选择性激励能力的创新者。”[8]

奥尔森的这一简单提示,事实上包含着或者说可以引申出,关于大集团利益之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结论。当一个大集团的公共利益(一种公共物品)由于集团成员缺乏个人利益动因而不能实现,我们就称这样的集团为潜在集团,其未实现的潜在利益是集团最优状态与其现实状态之间的经济差额,其存在表明社会经济尚有改善余地。在集团规模极大、集团人数很多时,这个潜在收益的绝对额往往非常巨大,因而必然地会吸引集团内或者集团外的“政治企业家”进行寻利性创新活动,将此潜在收益转化为现实收益。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的政治企业家们除了必须具备敏锐的眼光,对潜在收益的价值有比别人更清晰的认识,具有冒险精神,敢于先期投入巨大的个人资本之外,还必须能够做到以下两点:①他们必须采取有效手段组织起一个先锋组织,并通过这支队伍将集团的大多数成员动员起来,为实现集团的公共利益奋斗。这意味着大多数集团成员承认他的代理人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服从他的号令。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理性的经济人会改变“搭便车”倾向,因此,“选择性激励”是必要手段。②他们还要为自己乃至整个先锋组织的成本—收益函数找到一个均衡点,他们必须在经过努力而实现的集团收益中分享一个适当份额,以弥补包括前期投入在内的全部个人成本而有盈余。很明显,没有这后一点,政治企业家的创新行为就缺乏必要的经济动因,但同样明显的是,我们的政治企业家只要有能力做到前述第一点而成为自上而下的“号令者”,实现这第二点,事实上也就在他的掌握之中了。他仍然是一个缺乏自下而上有力监督的代理人,他有权为自己颁发奖励,直至将全部已实现的集团收益据为己有。真正的难题反倒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为什么还有必要为集团利益提供“副产品”,或者说,他为什么只是满足于分享收益,而不是独占全部“胜利果实”。(www.daowen.com)

答案首先在于,政治企业家对集团成员实施选择性激励的权力,是以其集团利益代理人的身份为根据的。在这种我们所称的自上而下的主动代理机制中,政治企业家的确可以不经委托人授权主动采取行动。但是,权力的行使以服从为前提,要使千百万群众服从少数人指挥,跟随先锋组织行动,必须使他们相信这些人是共同利益的代表者,而不是从一己私利出发的冒险家。因此,第一,这里存在着一个代理人身份的竞争过程。多个政治企业家(或政治企业家小组)为取得集团代理人资格展开竞争,他们通过公开宣言、政策主张与全部政治行为向潜在集团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诚意。这是一个类似于拍卖竞价的机制,不同政治企业家(或政治企业家小组)提供公共产品(潜在集团利益)的“报价”水平,决定竞争胜负。而决定竞争者报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不考虑欺骗性报价)是不同政治企业家的个人效用函数,一个个人偏好与潜在集团利益一致程度较高的政治企业家(或政治企业家小组),在分享较少剩余份额时就能够实现自身成本与收益的均衡,因而有较强的竞争力。这意味竞争有利于信仰与情感更接近潜在集体整体利益的政治企业家获胜,竞争选择“道德优胜者”。第二,实现大集团潜在利益是千百万人的共同事业,仅仅靠少数人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政治企业家可以组织起一支队伍,动员起一个集团,却不可能越俎代庖,以少数人的力量去完成一个必须由千百万人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事业。为此,他必须以真正的经济利益回报集团全体成员,以兑现作为集团利益代理人的承诺。进一步的分析还显示,主动代理机制的正常运作依赖于集团利益的实现是一次性事件,还是连续不断的过程。假定数额巨大的集团潜在利益可以一次性实现,政治企业家的承诺也许是不可信的。但如果集团潜在利益是一个连续不断的收益流,那么,理性的政治企业家们就可能选择恪守诺言的行为,自觉地维护自己集团利益代理人的合法地位,维护自己在集团代理机制中的稳定权力与持续利益。在这样的条件下,成功的政治企业家们自觉地限制自己的以及自己所领导的先锋组织的分配份额,是可以理解的。显然,保证绝大多数集团群众能够真切感受到实惠,是这一代理机制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即使在全体委托人的自觉监督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这个限制条件仍然自发地发挥着很强的“监督作用”。

股权高度分散的现代公司就是按照主动代理机制运作的。少数具有经营管理专门知识的企业家主动发起和设立公司,然后通过“选择性激励”手段动员起规模巨大的、不愿积极参与管理(“搭便车”)的投资者(公司股东)集团,为他们的利益管理公司,并分享剩余。在股权分散条件下,企业经营代理人的诚信守责有其自身利益的动因,与公司股东对经营者的监控力度没有直接关系,与公司股权结构公有制为主还是以私有制为主没有明显关联。这种机制对投资者参与管理、监督经营者的要求很低,事实上,绝大部分小股东从不参与公司决策,最多只是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来表示他们对经理阶层的满意程度,但集团成员的这种“退出”压力对主动代理人行为仍然具有有效制约。

我们提出了一种区别于由委托人自觉推动、代理人被动受命的典型代理机制的新型委托—代理概念,它以代理人主动识别委托人利益、主动承担代理人职责为特征,因此可称作主动代理机制。这种代理机制的产生有两个必要前提:一是委托人集团中的所有个人因“搭便车”倾向而不能为集团利益采取行动;二是集团潜在利益大到足以吸引政治企业家为之付出巨大代价。显然,这样的条件只有在委托人作为一个集团规模巨大、人数众多时才有可能出现。在这样的场合,主动代理机制无疑是克服委托人机会主义行为(“搭便车”)所造成制度障碍的有效手段,但也不可否认,这一机制在防止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方面功能相对较弱,有它自身不可克服的缺点。现实的委托—代理关系也许并不像理论分析那样,要么采取纯粹的受动代理,要么采取纯粹的主动代理。很多情况下,两种代理机制其实是混合作用、互为补充的,只不过在一些场合以受动代理为主,在另一些场合以主动代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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