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产代理制中搭便车障碍及优化建议

公产代理制中搭便车障碍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产代理制是克服大规模公产组织内部决策过程中“搭便车”现象的重要手段。因此,公产代理人对于克服“搭便车”引起的集体决策障碍具有明显效果。因此,尽管多层代表会议制度有可能减缓公产代理成本的上升速度,却仍然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广大公产成员对待公共决策的“搭便车”态度。

公产代理制中搭便车障碍及优化建议

事实上,还在达到这一集体成本增量与收益增量相等的均衡状态之前很久,大多数个人的信息搜寻行为就已经停止,因为从个人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看,为集体决策支付过多成本是不合算的。尽管通过公平合理的集体决策实现劳动平等是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愿望,但没有人愿意为了参与集体决策的需要而投入足够的信息成本,公产组织的决策过程因缺乏个人参与决策的足够动因而不可能实现劳动平等的目标,这就是经济学所谓的“搭便车”现象。根据曼瑟尔·奥尔森的分析,这是大规模利益集团集体决策的必然逻辑[4]

公产代理制是克服大规模公产组织内部决策过程中“搭便车”现象的重要手段。

公产组织中专业的管理代理人的出现是专业化分工发展的必然趋势。分工提高劳动生产率,早在亚当·斯密的年代,经济学对此就有了充分认识。但是在零交易成本的假定前提下,管理分工的发展却合乎逻辑地不在经济学的视野之内。既然人们的交易过程不需要花费成本,指挥与协调生产者行为的管理活动也就无成本可计,不需要通过分工提高效率。只有承认正交易成本的存在,经济学才能理解管理分工时提高效率的作用。管理劳动从直接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少数专业管理人员从直接生产劳动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管理劳动,其知识与经验加速积累,管理效率因此而提高。这与直接生产者因专业化分工提高劳动熟练程度具有相似的效果。

公产代理制度又是节约决策成本,克服“搭便车”引起的集体决策障碍的需要。从节约成本的要求出发,与其每一个劳动者都承担对其他人劳动的考核与监督责任,不如让受大家信任的少数公产代理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委员会)承担起这一责任,集体决策的总成本肯定可以因此而降低。当然,公产代理人本身应该受到集体的监督,但多数劳动者从监督所有人到只监督少数代理人,其参与共同决策的个人成本都有明显下降。公产代理人当然也需要经济利益的驱动,但这毕竟比用经济利益驱动全体公产成员的成本要低。对公产代理人的有效激励机制应当是经济剩余的分享制,它既能刺激代理人的诚信与努力,又基本保证了全体公产成员的劳动平等利益。因此,公产代理人对于克服“搭便车”引起的集体决策障碍具有明显效果。

然而,公产代理制对公有制经济内部关系的“小小”修正也不应忽视。按照公有制内部分工平等的原则,专业的管理劳动岗位分配给了具有更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专家,但是,管理职能的专业化使得管理代理人拥有了比绝大多数公产成员更多的决策权利,这又是对公有制内部决策平等关系的“修正”。现在,劳动者之间的决策权利出现了差异,实现劳动平等的原本意义上的决策权,包括对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考核与监督权限,以及以此为根据在公产组织内部的劳动分工与收益分配权限,被全权委托给了少数公产代理人,而公产成员大多数则只保留了对代理人的最终委托权和监督权。少数公产代理人拥有了比其他公产成员更多的决策权力。与此相应的,公产代理人要求分享公产组织的经济剩余,其报酬形式和报酬数量也都不可能与大多数公产成员保持完全的平等关系。尽管公产代理人的特殊权力是以对集体利益的忠诚尽责为前提的,但二者之间脱节的可能性已经存在,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一己私利的可能性已经存在。(www.daowen.com)

全体公产成员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必不可少。可惜这种监督也需要成本,即经济学一般所称的代理成本。一方面,监督代理人工作,考核代理人业绩,并且按照契约规定给予其奖励与惩罚都需要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监控不到位,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必然造成集体利益的损失,人们把这种损失也看作代理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一点非常明显,在这两类成本之间存在着一种权衡,当前者的边际增量等于后者的边际减少时,代理总成本实现最小化,集体对前一类成本的投入将会停止。这意味着全体劳动者的监督只能减弱,而不能最终消灭公产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我们可以把公产代理制看作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全体公产成员以允许少数管理代理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权利与利益为代价,减少每个个人在集体决策中需要承担的信息费用和交易费用,从而使整个公产组织有可能绕过因“搭便车”引起的集体决策障碍。

但问题不仅仅如此。公产代理成本作为实现劳动平等关系的成本,同样具有随公产范围的继续扩大、劳动分工的继续深化而不断递增的趋势。为了减缓成本增长的趋势,内部结构复杂的大规模公产组织发展起多层代理关系。对公产代理人的最终委托权与监督权被授予一个代表大会,而代表们行使权利的行为则受全体公产成员的监督。按照这种间接授权的原则,单一层次的代表会议制度还可以发展成为多层代表会议制度。一般地说,有几十人规模的公产组织就有必要推举代理人来行使公产经营权,达到几百人规模的公产组织就可以实行有代表会议的间接代理制,而像国有制这样规模巨大的公有产权则必须通过多层代表会议制度来委任和监督公产代理人。代表会议和多层代表会议制度是双刃剑,它一方面进一步减轻公产组织绝大多数成员的决策责任和参与决策的成本投入,另一方面也使这些公产成员越来越远离决策中心,使他们对握有实权的公产代理人的监督和制约越来越间接、越来越困难。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和内部结构的复杂化,不仅个人在组织总收益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小,个人影响集体决策的能力也越来越小。因此,尽管多层代表会议制度有可能减缓公产代理成本的上升速度,却仍然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广大公产成员对待公共决策的“搭便车”态度。事情总会有一个限度,当公产组织规模扩大到这一点,大多数公产成员从个人成本收益计算出发,不再愿意为选举和监督基层代表会议的代表们花费很少的但却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公产组织再一次因其多数成员的“搭便车”行为而陷入困境。这一次不是因为没有人对劳动分工与收入分配做出决策,而是因为集体对决策者失去了有效的监控。

面对越来越微弱的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高高在上的公产代理人将如何行使职权呢?当然,这与他的选择偏好有关,与他的效用函数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权重有关。一个将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公产代理人不管有没有监督,都将遵守劳动平等的原则,努力实现公有产权的激励效率。但是,没有有效的选拔与监督机制,人们又如何把这样的人从人群中挑选出来,又如何把不符合德才兼备要求的代理人从高位上拉下马呢?何况按照制度决定个人偏好的理论,没有制约的权力肯定是一剂强腐蚀剂,公产代理人将无法长期保持“慎独”。

现代经济学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肯定地认为,大规模公产组织是不可能有效率的,原因是它无法克服广大公产成员在公共财产管理中的“搭便车”行为,而在委托人因利益动机不足以采取主动行动的情况下,他们当然也无法保证拥有绝对权力的公产代理人,像私有者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对公共财产忠诚与尽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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