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内在矛盾:公有产权与公有资本

内在矛盾:公有产权与公有资本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有产权不仅存在着对内的排他性,而且存在着对外的排他性,即排斥公产成员之外的任何经济主体,包括公产成员之外的其他劳动者行使财产权利。公有产权的外排他性,可以直接用被排斥在公产成员范围之外的社会劳动者人数来度量。公有产权的形式的量与本质的量,在这个特定的考察范围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内在矛盾:公有产权与公有资本

上节的分析仅限于单个公产组织的范围。要全面理解公有产权的性质,考察的视野必须扩展到全社会的范围。

公有产权不仅存在着对内的排他性,而且存在着对外的排他性,即排斥公产成员之外的任何经济主体,包括公产成员之外的其他劳动者行使财产权利。确切地说,这种产权的排他性毫无特别之处,它不过是任何现代意义上的产权都具有的那种全面的、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它意味着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公有产权存在着一个有限的范围,这种排他性就总是存在,而且同样反映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的不平等。两个劳动集体拥有不同等的生产资料,因而就有不相同的劳动条件,一个从事自动化的大机器生产,另一个却不得不从事手工业生产,这种劳动分工的不平等很可能与两个集体劳动者能力的差异毫无关系,由此引发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自然也与劳动平等的原则无关。进一步说,即使两个公产组织占有的生产资料恰好是同等的,但财产权利的隔绝仍然会妨碍在两集体劳动者之间实现分工平等与分配平等,除非二者的劳动能力恰好也是同等的。可见,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公有产权的外排他性妨碍劳动平等关系的普遍实现。

公有产权的外排他性,可以直接用被排斥在公产成员范围之外的社会劳动者人数来度量。因此公产范围越小,产权的外排他性越强。从这个意义上说,扩大公产范围有利于全社会劳动平等实现程度的提高,公产范围越大,它提高劳动平等实现程度的作用也越大。一个全民平等拥有的国有财产,应当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劳动平等经济关系的必要条件。公有产权的形式的量与本质的量,在这个特定的考察范围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

综合(3)(4)两式,我们有从全社会角度看一公产组织劳动平等实现程度的基本公式:

f取两函数乘积的简单表示,则有

其一阶导函数R’=S’(p)·γ(p)+S(p)·γ′(p)(7)

式中唯γ′(p)小于零,因此第一项为正数,第二项为负数,

当│S′(p)γ(p)│>│S(p)γ′(p)│时,R′>0,R是p的增函数;

当│S′(p)γ(p)│<│S(p)γ′(p)│时,R′<0,R是p的减函数;

当│S′(p)γ(p)│=│S(p)γ′(p)│时,R′=0,R为最大值。

结论是:公产范围的变动对劳动平等这一公有产权本质规定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公产范围的扩大对单个公产组织内部劳动平等的实现程度具有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公产范围的同一变动又与社会范围内的劳动平等实现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即使仅仅从提高社会劳动平等度的愿望出发,人们也有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各种公产组织的生产技术特征、市场分工特征、人文道德特征以及人口地理特征等等,在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与外排他性之间寻求均衡,以确定每一个公有组织的适度规模。用这一观点来说明公有制形式的多样性,也许比单纯依赖生产力水平的差异更能说明问题。

均衡并不消除矛盾,而只是提供了矛盾冲突进一步展开的形式。从根本上说,公有产权排他性的存在本身就是矛盾。排他性是生产资源稀缺的表现,但资源稀缺绝不是排他性的充分条件。财产的排他性权利表明,稀缺性资源的使用者之间存在着利益矛盾,他们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差异,因此不能不界定产权边界,以排斥他人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排他性是“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论著中,排他性权利经常被直接理解为私有者之间的关系[3]。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的公有产权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是非排他的权利,因此,公共占有等于个人所有,二者应当是没有区别的。公有产权的排他性是社会主义的历史特征,与各种各样私有产权并存的公有产权,不能不像私有产权一样采取排他的形式,它充分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过渡性质。(www.daowen.com)

公有产权内排他性与外排他性并存,是矛盾的进一步展开,在现实的公产组织边界上,两种排他性的均衡表现出巨大张力:劳动平等作为公产灵魂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但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显得骚动不安。公产扩大边界,试图消除外排他性狭隘的私的性质,但在此过程中,它发现自己内部的“社会熵”超乎寻常地增大,在外部充满排他性的世界中成了一个随时可能塌陷的“负压舱”。为防止组织的瓦解,内排他性是必要的,但它天生具有对平等的腐蚀性。随着公产规模的扩大,在国有经济中,内排他性必然地发展到它的极致:财产权利与劳动权利的两极化。从理论上说,国有产权制度同样存在着双向的多层代理关系,但事实上,那条自下而上的代理链非常微弱,这是由公产规模扩大、集体监控力度减弱的经济规律决定的。因此,国有制表现为自上而下实行管理的强大财产权,却没有对应地表现为自下而上的劳动主权。当然,国有产权也有自己的监控机制,但那是在比亿万“公产成员”要小得多的范围内进行的,它节约监控费用,但也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公产代理人群体的道德自律。对于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来说,其双重身份中劳动力个人所有者的一面被突显,在与国有产权的结合中,主人翁迷失了自我。这样,在两个产权主体之间,产权交易已经不可避免。也许列宁对此早有预感,他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都将成为“国家雇用的职员”。[4]

现在,我们不能不放弃公产成员与劳动集体严格同一的假定了。在劳动者受雇于国家的条件下,公产成员与劳动集体是两回事,他们不需要同一,也不可能同一。现实的国有经济以全体人民的名义占有财产,但是“全民职工”却只是人民中的一个较小部分。这是国有制与其他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必然结果,否则其他经济形式的劳动力资源从哪里来?因此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从一开始就是理论的虚构。国有产权内排他性的充分发展,拉开了劳动者与其生产资料之间的距离,为劳动力商品的市场交易准备了条件。即使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产权也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尽管不得解雇的规定与此冲突,但它恰恰与国有产权的本质属性毫不相干。既然国有财产属于全体劳动者,却又不能满足全民的就业需要,那么,通过劳动力市场在全民中按能力分配劳动,就应该是最最符合公有产权劳动平等的本质要求的。

然而,国有产权真正向国有资本转化还是改革的结果。单纯一个公产的内排他性还不足以支撑公有资本的框架,资本是以其主体的多元性以及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为生存条件的,没有市场、没有竞争,就没有真正的公有资本。这只是在改革摸索了许多年之后,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通过国有企业资产的法人化过程,才得以逐步解决的。一个国有产权衍生出许多个公司法人产权,这是国有制在改革中寻求内排他性与外排他性更有效均衡的结果,这一进程最终应当有利于全社会劳动平等实现程度的提高。

在国有经济中发生的过程,在其他公产形式中也同样不可避免。只要观察一下较早进入市场经济地区的农村合作经济,我们到处都能看到,一个社区范围内的公有产权如何向社区外扩张,如何在社区之外寻找它的劳动大军,又如何顽强地坚持其社区居民的排他性财产权利。公产成员与劳动集体的重合固然是公有制的基本要求,但二者的分离与不一致,也是公有制内在矛盾的产物。像宇宙间一切事物一样,公有制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它在矛盾中生存,并且通过内在的矛盾冲突得以发展。

(原载于《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注释】

[1]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页。

[2]樊纲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4]列宁:《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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