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劳动者双重身份与产权内排他性的探讨

劳动者双重身份与产权内排他性的探讨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其实早已必然地包含在劳动平等的本质规定之中。公产主体对公产成员的劳动监督是必要的,劳动贡献的统计与劳动产品的分配不仅仅是一个计量问题,而且是两个排他性产权主体交易的环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对矛盾表现为资本与劳动两大阶级的冲突,而在社会主义公有产权中,它们则表现为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与产权的内排他性。

劳动者双重身份与产权内排他性的探讨

现代产权经济学对公有产权的批判几乎全都是从公有产权的非排他性出发的。哈罗德·德姆塞茨和阿曼·阿尔钦分别讨论过公有财产过度使用(这与产权的非排他性紧密相关)的效率损失问题,张五常则明确说:“对任何私人当事人来说,使用公共财产的权利则是没有界限和框框的。任何人都无权排斥其他人使用它,大家都可以为使用这一财产而自由地进行竞争。”(1992)人们似乎以为非排他性是公有财产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关于当代公有产权的一个基本的误解。首先,公产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它的对外的排他性,这一点大家可能没有异议,至少阿尔钦就讨论过“能阻止更多使用者”的公有产权导致资源利用不足的情况(1994)。但是,人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我们将在第四节对此进行评论。其次,公有产权还存在着一种独特的内排他性。内排他性是公有产权特有的排他性规定,是其内在矛盾的突出表现,不理解它,就是对当代公有产权的历史性质一无所知。

公产成员的财产权利是无差异的,但无差异的权利并非只能采取“没有界限和框框”地使用公有财产的形式。相反,当代公有产权中公产成员的同等权利从一开始就是有界限有框框的,这些界限与框框是公产成员集体意志的体现,它无差异地针对着每一个人:不得偷盗公产,不得损坏公产,不得挪用公产,不得滥用公产,不得浪费公产,不得将公产占为己有,对于公有财产的权利只能在集体决策的前提下共同行使。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体现集体意志的公产主体的授权,任何公产成员都不得独立行使公有财产权,不得按照个人的自由意志占有、使用、处置公有财产,更不能从公有财产的使用中谋取个人利益。这样,公有财产绝对的、全面的、充分的、(对外)排他的权利,就由体现集体意志的一个公产主体独占,表现为集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排他性权利;公产主体与公产成员在人格上被区分,公有财产的唯一所有者是公产主体,公产成员只是构成公产主体的一分子,作为劳动者个人,他不是公有财产的所有者[2]。我把公产主体在财产权利上对公产成员的排他性,称作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

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其实早已必然地包含在劳动平等的本质规定之中。分配平等与分工平等意味着个人劳动力的排他性权利,即劳动力个人所有权,马克思把它称作“市民权利”,说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这是一个与平等的财产权利并存的,直接从财产权的行使中产生的劳动权利。当代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这种权利的排他性不仅针对其他公产成员个人,而且也针对代表整体利益的公产主体。每个人完成主体指定的工作,并且向主体要求回报。这里通行的仍然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而为了交换,公产主体必须拥有对等的权利,一个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现在我们看到,公产主体与公产成员的人格区分,起源于两种生产性资源的两种产权主体的区分。在目前的假定前提下,它反映了同一劳动集体中的同一些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占有生产性资源,以公有的形式占有生产资料,以私有的形式占有劳动力,劳动者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转化为生产资料的公有权与劳动力的私有权的对立,两种财产权同样地具有排他性。(www.daowen.com)

由于双重财产权的并存,劳动者个人身份也被二重化,他既是公产成员,又是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他以公产成员的身份参与共同决策,行使公有财产权,又以劳动力个人所有者的身份自由处置自己的劳动力资源,行使劳动力私有权。根据当前讨论中劳动集体与公产成员严格同一的假定,个人不可能拒绝为集体利益工作,劳动力所有权的排他性是通过劳动努力程度的个人自主来实现的。阿尔钦等人所说的任何团队生产中都存在的闲暇与收入之间的个人选择,以及在监督与计量不力时选择向闲暇倾斜,即偷懒的普遍存在,就是劳动力所有权排他性的表现。毫无疑问,在当代社会主义经济中,偷懒与“搭便车”(使其他团队成员承担自己的偷懒成本)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劳动平等不仅意味着在公有财产权利的行使中,集体行为对个人行为的控制,而且意味着在劳动力的使用中,集体行为对个人行为的控制。公产主体对公产成员的劳动监督是必要的,劳动贡献的统计与劳动产品的分配不仅仅是一个计量问题,而且是两个排他性产权主体交易的环节。

如果不分析当代经济中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人们很难理解这种公产制度内部劳动者身份的两重化以及劳动者自己对自己的双重排他性。经济学自亚当·斯密以来就有“劳动痛苦”的基本命题。只有马克思分析了这一命题的历史含义:劳动并非天生是痛苦的,“一个人‘在通常的健康、体力、精神、技能、技巧的状况下’,也有从事一份正常的劳动和停止安逸的需要”,只是迄今劳动还没有创造出使自己“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的主客观条件,相反,迫使人服从刻板训练的旧式分工扼制了个人全面能力的发展,劳动时间过长、劳动的单调和重复增加了劳动痛苦的主观感受。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一方面,劳动对于劳动者个人只有负效用,是个人幸福的牺牲;另一方面,劳动,特别是超出必要劳动时间之外的剩余劳动,又是社会财富的尺度、社会进步杠杆。劳动痛苦的历史特点决定了,劳动者从个人利益出发必然要求少劳动多消费,超出必要劳动时间的剩余劳动只有依靠外在的强制,缺少这种强制,任何剩余价值甚至任何社会积累都不可能实现。正是劳动对于个人幸福与社会福利的相反作用,构成了当代条件下各种经济制度基本矛盾的基础,任何成功的制度安排都必须具有突破必要劳动界限、为社会进步开辟道路的功能。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对矛盾表现为资本与劳动两大阶级的冲突,而在社会主义公有产权中,它们则表现为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与产权的内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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