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有产权的形式与本质规定

公有产权的形式与本质规定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财产同等权利转化为劳动平等权利的关键的一步,反映了公有产权形式规定与本质规定的统一。从理论上说,公产的形式规定与本质规定应当是高度一致的,但事实上两者间却经常地出现不一致,甚至出现矛盾与冲突。但是,实践中社会主义的公有产权,同样存在着形式规定与本质规定之间的矛盾,在特定情况下二者的不一致表现得非常突出。

公有产权的形式与本质规定

从法权形式的表层看,公有产权是由多人同等享有的同一财产权。我们把这称作公有产权的形式规定,它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三重含义。

1.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多人组成。这里多是相对概念,很难确定绝对的界限。一般把社会所有看作完全的公有,现代社会以民族国家为载体,因此它相当于一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严格地说,这仍然不是公有范围扩大的极限,但这不妨碍我们把产权的社会化程度看作财产公有性质的量标。设一公产组织成员数量为p,全社会劳动人口为P,则其产权社会化程度S可以用下式表示:S=S(p/P),当p=1时S=0,p>1则S>0。在社会劳动人口既定的前提下,公式还可以进一步简化为:

这就是公产成员数量越多,产权公有性质越强的传统观念数学表达。

2.产权客体的统一和不可分。公有产权是多人对同一权利对象的拥有,而不是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同部分的分享。

3.公有成员间财产权利的等同和无差异。公有制是彻底的平等派,它要求从产权的初始分配到全部运行自始至终保持每个公产成员财产权利的无差异。

公有产权的本质规定是:劳动者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实现劳动平等的经济关系。近代以来,关于消灭财产私有制的变革理论,大多是从劳动者的这一平等愿望出发。财产公有权必须落实到现实经济中的劳动平等权,离开劳动平等的本质要求去谈论公有产权,概念便成了无内容的空壳。劳动平等需要在三重意义上说明:

1.分配平等。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阐述过的。马克思指出未来社会的最终产品在扣除了各项社会需要之后,在劳动者之间按各人贡献给社会的劳动份额进行分配。“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1](www.daowen.com)

2.分工平等。这是分配平等的对应权利。按劳分配的实现必须以各尽所能为前提,各尽所能的实现必须以按能力分配劳动为前提(荣兆梓,1984)。这就是分工平等的基本含义,它超出充分就业的平等含义,而等价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分配平等加分工平等统称劳动的经济平等,是我们考察公有产权本质规定的基本出发点。

3.决策平等,又称劳动主权。它是财产同等权利转化为劳动平等权利的关键的一步,反映了公有产权形式规定与本质规定的统一。由于公产主体由劳动者组成,公产运作的全部决策都应由劳动者共同做出;由于他们对公有财产的权利是无差异的,他们的决策权也应当完全平等。劳动主权是劳动经济平等的保障,但是,本文以下的分析还将表明,决策平等与经济平等不仅可能相互分离,而且存在固有矛盾,它是构成公有产权内在矛盾的基础之一。

很明显,不折不扣地实现劳动平等的理想状态在现实经济中是不存在的。现实的公有产权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劳动平等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公产组织所有成员实际劳动贡献与收入分配间数量关系紧密程度的相关系数r,应当在0到1之间的某一区间(0为劳动贡献与收入分配完全不相关,1则表示二者间存在严格等比例关系),它可以作为该组织劳动平等实现程度R的度量指标:

一般地说,个人劳动贡献与收入分配的相关系数越大,劳动平等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因此,产权公有的性质也就越强。如果说,我们把公产成员的人数或范围定义为公有产权的形式的量,那么,劳动平等的实现程度就是公有产权的本质的量。

从理论上说,公产的形式规定与本质规定应当是高度一致的,但事实上两者间却经常地出现不一致,甚至出现矛盾与冲突。单从公有产权的形式规定看,从国有经济到各种合作经济,当代资本主义存在着大量产权公有现象,但是,其中真正称得上形式规定与本质规定相统一的公有产权,主要只存在于劳动者的合作经济中,也许还可以加上一部分为工薪阶层共同利益服务的互助基金。资本主义仍然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另一方面,正如一些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在形式上看纯粹是私有制的领域,由于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干预,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有所减弱,个人的能力与努力程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有所增强;在股权高度分散,并且职工大规模参与的股份公司中,劳动平等关系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尽管新的经济关系在这里还是潜流,但完全无视当代资本主义的上述特点也非科学态度。

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它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平等的本质要求。但是,实践中社会主义的公有产权,同样存在着形式规定与本质规定之间的矛盾,在特定情况下二者的不一致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以下的分析将围绕着这对矛盾展开。为了弄清公有产权内在矛盾的根源,以下分析首先假定:公产成员与劳动者集体是严格同一的。这不仅意味着每一个公产成员都必须是劳动者,而且意味着使用和运作同一公有财产的整个劳动者集体,必须恰好组成这一财产的全体公产成员,一个不多,一个不少。这一限定在现实经济中显然过于严格。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雇用少量集体之外的合同工、临时工,不会明显影响企业的公有性质。特别是,当分析随着公有产权内在矛盾的展开而导出公有资本概念后,这一限定还将进一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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