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意味着消灭商品、货币关系!资本主义是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特殊。市场经济规定一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手段与方式,资本主义或者社会主义则体现这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实质内容。观念上强调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冲突、对立、不协调,是实践的社会主义制度演化历史路径留下的、挥之不去的阴影。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辩证关系?传统理论中这两个范畴是对立的。社会主义意味着消灭商品、货币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这个旧观念不断受到挑战。但是,很多人还是习惯于用正题与反题、先进与落后来概括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实践要求我们从全新角度理解这一基本问题: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对立统一,是特殊与一般的对立统一,是内容与形式的对立统一,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两重性质,而不是互相分开的两个事物,更不是相互敌对的两个阵营。现代市场经济有两种社会形态,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是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特殊。市场经济规定一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手段与方式,资本主义或者社会主义则体现这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实质内容。

据此,我们主张“市场中性论”,赞成“中性资本”的概念。此处所谓“中性”,强调的是市场经济的非负面性质,因为它继续适应当代生产力,因此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它不是已经逝去的“旧社会的痕迹”,而是正在成长的“新社会的要件”,在价值判断上起码是中性的。同样,资本概念也是中性的(奥塔·锡克)[5],资本本身不代表阶级剥削关系,私有资本体现阶级剥削,而公有资本则表现为劳动者整体要求个人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的管理性“强制”关系。强调这一点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特别重要。在我看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最大的实事求是,就是承认: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劳动者个人不愿意超出必要劳动时间之外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从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看,剩余劳动的积累、劳动手段的优化,在整个市场经济阶段还将是社会进步必不可少的前提。因此,资本必然是调节社会长远利益与个人眼前利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资本并非总是私有。从私有资本与公有资本并存的现实出发,抽象提炼的中性资本概念不具有“原罪”性质,它只是组织生产剩余劳动的手段与工具,与市场一样服务于生产力的历史使命。

据此,我们不主张区别公有制企业的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经济体制的商品性或市场性规定资源配置的手段和方式,它对企业产权的要求具有多元性和排他性,在此前提下,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根据市场信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的个别劳动通过商品交换而间接成为社会劳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符合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的要求。公有产权表现出双重的排他性,对外的排他性和对内的排他性[6]。与公有制内排他性的存在相对应,劳动者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具有双重人格,他既是公共所有权集体成员,又是自身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两个主体间天生具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营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革拥有独立的法人产权,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企业劳动的社会性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惊险一跳”来检验。进而,劳动者个人与公有制企业也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协调相互关系。改革近四十年来,大量公有制企业的亏损、退出,当前大量国有企业的产能过剩,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的普遍化……所有这些事实还不足以证明公有制企业的商品性?只要坚持国企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可以充分融合,对此不应该再有丝毫怀疑。(www.daowen.com)

问题不在于公有制有局部商品性还是全面商品性,而在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与私有制相比并不处于劣势。有一种观点认为,私有制与市场经济天然融合。这完全违背历史事实!私有制经济的发展有数千年历史,而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只是最近几百年的事。私有制一般并不具有与市场经济天然融合的性质,以往的以宗法和血缘纽带联系的私有制不可能与以要素市场普遍存在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相融合,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封建私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吗?答案显而易见。如果奴隶制度与市场经济天然融合,美国人为什么还要打南北战争!与公有制一样,私有制也只有其特定历史形式才能与市场经济融合,这需要“人的独立性”的充分发展。

观念上强调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冲突、对立、不协调,是实践的社会主义制度演化历史路径留下的、挥之不去的阴影。因为社会主义是以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实验为起始的,人们在实践中看到的第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高度集权的单一公有制,进而在理论上将这种公有制概括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型。更有甚者,一些公有制经济的批评者从观念上臆造没有排他性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从来没有存在过),煞有介事地讨论所谓“公地悲剧”。但这些理论概括既不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更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续改革完善的实践。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本来就具有排他性而与商品交换、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商品性基因激活,而且还将进一步激活;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原本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种历史形态,将二者割裂开来,理解为相互对立的两极,既曲解了市场经济,又曲解了社会主义。在此理论构架下,我们不可能跨过所谓“马克思与邓小平的鸿沟”,不可能真正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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